2024-11-2208:16:09发布浏览34次信息编号: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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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孙亚菲山东省再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及案例索引
案例索引:被上诉人与他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908号】
裁判总结:
1、综合考虑春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为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协议及本案所涉事项。共计约960万元的贷款进入刘金生个人账户,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担保合同上“刘金生”的签名极有可能是刘金生本人所签。金生本人。现有证据足以对刘金生签名问题做出判断。本院不予支持再担保公司对刘金生签名进行重新评估的请求。
九人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最高法院民终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奚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大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胶州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东路308号成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总,北京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住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云溪景光商城奥特莱斯。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原审被告人:。住宅: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12号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顺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
原审被告人:。住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杭州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山东金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胡同17号1号楼1层1140室。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被上诉人青岛胶州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房地产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科润房地产公司)春九公司)、王顺强(以下简称三水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控股公司)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他们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再担保公司、春久公司、王顺强、三水房地产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科润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目前该案已结案。
再担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民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春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改判,继而保证公司将润房地产公司抵押的科润城房地产二层房产(位于××小区XX栋二层,胶州市广州××路,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优先获得补偿;4、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上诉费由科润置业公司承担。
其辩称:(1)根据鉴定意见,《担保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保证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再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证明《担保合同》签订事实的义务,再担保公司应当证明其与再担保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其未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无法证明的情况。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配合提供了测试样品。(三)假设“刘金生”的签名属实,由于《担保合同》是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再担保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审查了机构的决议,因此并非善意债权人,《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保修责任。庭审后的补充意见是,再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融资过程。即使刘金生的签名是真实的,担保公司在放款前也没有审查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程序。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春九公司和王顺强表示,春九公司不是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科润房地产公司,春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春久公司在上诉期间也提出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上诉被视为自动撤回。若担保不真实,春久公司和王顺强均不承担责任。该担保事项由再担保公司和科润置业公司办理。提供担保的对象不是春久公司,而是实际债务人科润置业公司。
三水房地产公司表示,本案二审与三水房地产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再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春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贷款8000万元。2、春九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0.05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计算),以及违约金1600万元,合计0.1元;2018年10月23日后罚息和复利按0.33元按年利率21%计算,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3、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春酒公司共同偿还再担保公司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4、再担保公司抵押科润城房产2层(位于胶州市广州市××路××社区××小区2层商厦,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享受优先付款。5、再担保公司对科润控股公司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王顺强、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对春九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春九公司、王顺强、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再担保公司法律代理费、保全保险费76416元,以及诉讼费和保全费本案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就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
(一)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入卷佐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无异议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同日,春久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国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了《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规定春久公司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家信托公司指定的专项保障基金。单一信托生效前的国民信托公司。每季度由国家信托公司将账户划入集中账户。未经国家信托公司书面同意,春酒公司无权用向国家信托公司缴纳的认缴保障金来抵扣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国家信托公司将在收到春九公司归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缴款及相应收入。
同日,郭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与王顺强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人将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要债权和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损失费等)。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交付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约期限为主合同履约期限届满日。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因债权人的变更而影响。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民信托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和2015年8月7日向春九公司支付单笔信托资金5000万元和3000万元。春久公司向国家信托公司缴纳保障基金认缴额80万元。
2016年12月22日,再担保公司向国家信托公司出具《说明函》,内容如下:国家信托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春酒公司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3日;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于2015年8月7日发放,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7日。现再担保公司与春久公司达成协议:1、春久公司共支付上述两笔贷款2016年12月22日当季利息33元(利息金额按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计算)12月21日)。2、将首笔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延长至2017年2月7日。
本案两笔信托贷款均于2017年2月7日到期后,春久公司仅偿还了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此后均未偿还利息和本金。截至2017年2月7日,春酒公司在借款期内共欠利息33元。
2017年2月7日,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分别向国家信托公司、再担保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作为春九公司的共同还款人。信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少于40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余额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
同日,甲方三水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再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合同内容与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同。
2017年2月14日,国家信托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发出《信托终止通知书》、《清算报告》和《信托财产在知情状态下的分配通知书》,告知再担保公司:本案信托于2017年2月7日终止。国家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按原样分配给再担保公司。
2018年7月6日,甲方再担保公司与乙方科润置业公司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为位于商号楼二楼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乙方应偿还金额的全部本息债务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该抵押物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8月29日,甲方再担保公司与乙方科润控股公司签订了《保证及质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科润房地产公司100%股权(2000万元)质押给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费用;甲方负责实现债权,因质押产生的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评估费、质押股权转让登记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同日,上述质押股权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为实现本案债权,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即再担保公司应承担直接向法院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案件执行或理赔后,再担保公司将在其实际收到的索赔金额内优先获得赔付。先扣除担保公司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在实际追回的债权余额中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代理费;代理案件追偿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佣金比例为3%,追偿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1%,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5%。再担保公司已缴纳律师费3万元。同时,再担保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76416元。
(2)关于当事方有异议的证据,法院对法院进行了分析和确定,如下所示:
为了证明重新保证公司应承担联合责任和多项担保责任,它于2015年6月23日提交了州信托公司和州信托公司之间签署的“担保合同”,并官方密封“”北田SanheCo.,Ltd。和“担保合同”中的“刘金”(Liu)提出了对签名真实性的反对意见并申请身份证明。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法院法院的委托评估中心委托,司法评估中心[2018]江西发表了第2175号司法评估意见。评估意见是:“金佐岛圣卫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印章和样本的密封件,并提交相同名称进行检查。签名“刘金申”和提交检查样本的笔迹更有可能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评估中心还在一封信中回答说,更有可能的意见是基于当前“GT-2018年手写标识技术规格”的要求。在肯定意见中,这种观点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确定程度是最低的。由于评估,支付了56,000元人民币的评估费,交通费用为11,447.96元。
为了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主要债务人是Kerun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应由Kerun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房地产公司和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融资协议。资金已发布到公司的帐户中,公司必须根据Kerun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Yu的要求将其汇入指定帐户。Kerun房地产公司。协议“并以18个月的贷款期借了8000万元人民币。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和Wang的个人“担保合同”是在办公室签署的,当时的,SuMou和当时的合法的业务负责人之间Kerun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小纽去了春朱公司的办公室一起签名。这家重新保证公司清楚地知道公司与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协议。证据3:对Kerun房地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保证金的解释在“Trust·单基金信托保证基金委托订阅协议”,公司中国银行国内付款公司付款公司收据,公司付款收据,该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国内支付业务。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KerunReal提供了融资生产的800,000人民币的贷款安全基金。
证据四: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IOU,公司的Bank在线银行银行电子收据,中国银行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收据和Bank帐户历史记录详细信息。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公司获得了5000万元的第一笔信托贷款之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和Kerun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并通过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最终获得了付款。由Kerun房地产公司指定的Kerun的银行帐户。证据五:Yu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IOU,公司的Bank在线银行电子收据以及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银行转移和汇款电子收据。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公司获得了5000万元的第一笔信托贷款之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并应KerunReal的法律代表Yu的要求,其中有2000万元被转让给三个自然人帐户的最终付款。证据六: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的IOU,公司的Bank在线银行帐户详细信息,中国银行的国内付款业务付款电子收据和Bank帐户历史记录详细信息。证明:2015年8月7日,在公司获得了第二次信托贷款之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和Kerun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其1800万元人民币被通过,并最终付款给Kerun房地产公司。RunReal指定的Kerun的银行帐户。
证据7:Yu于2015年8月11日发行的IOU,公司的Bank在线银行电子收据,公司的Bank在线银行帐户详细信息以及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转移和汇款电子收据。证明:2015年8月7日,在公司获得了第二次信托贷款之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并应KerunReal的法律代表Yu的要求,其中有800万元被转移了最终付款,将向两个自然人的帐户付款。证据8:2015年6月23日的利率支付以及2015年8月7日的利息表,由Kerun房地产公司和公司共同盖章,以及公司当前存款帐户的交易详细信息银行。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融资的主要和利益是由Kerun房地产公司偿还的。由于Kerun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因此公司代表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偿还了融资。贷款利息yuan。证据九,Wang的帐户详细信息。证明:根据Kerun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Yu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和2016年1月18日将剩余的500,000元的融资金额汇出到中国建筑银行的Liu的帐户。金申在中国建筑银行的帐户为100,000元。证据10:Kerun房地产公司和Yu于2019年8月27日颁发的证明:证明:由KerunReal委托代表其提供融资,而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了这一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要点是:1。在这种情况下,春朱朱公司是否是主要债务人,以及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责任;2。重新保证公司要求的利息,复利,罚款,损坏和律师费,保存保险费是否具有相应的基础以及是否应得到支持;3.公司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应扣除8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保护基金;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已提供债务的担保,以及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5。是否建立了保证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保证序列;6。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将州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添加。
(2)关于利息,复利,罚款,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和律师代理费,以及保险费是否应相对应,以及是否应支持律师代理费用。法院认为,在此案的可信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计划偿还信托贷款的本金和权益,以构成违反合同的违反。在这方面,公司应偿还重新保证公司的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违反合同的相应责任。
Re-公司的利息,复利和罚款所要求的“信托贷款合同”,其中“信托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的年度利率为10.5%;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计划支付的利息应为。贷款利率每季度计算,贷款逾期后,利率被解释为复合利率;如果贷款逾期,它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增加罚款利率的100%。因此,保证公司要求在的借贷时期欠的知识利益。33元和逾期罚款利率之后的复合利息和罚款。合同得到合同的支持。
对于Re-公司索赔的违约损失,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信托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违反贷方有权以贷款金额的20%,借款人和借款人和借款人的20%收取违约损失。贷方根据合同利率达成了同意。关闭100%的年度利率为21%,足以弥补纯Jiu公司逾期偿还给Re-所造成的损失。支持。
律师机构的费用和保险费由Re-,公司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和GuoTuo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清楚地表明,合同的有效性,绩效,违约和提升等的有效性如果谈判失败,任何一方都应通过贷款人居住的管辖权提起司法管辖区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还有另一项有效判决的规定,否则实际付款的实际付款费用以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违反了合同,Re-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应支付Re-支付的代理费和保险费。对于律师代理商的费用,Re-公司与TaiheTai(Jinan)律师事务所(Jinan)同意一般风险机构。因此,研究所确定律师的代理费用为30,000元。对于保险费的金额,请保证公司申请财产保存,保险诉讼保存责任保险,并在保险费中支付了7,6416元。
(3)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的信托担保基金是否应扣除8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根据andGuoTuo签署的“保护基金委托协议”,“应分配由GuoTuo指定的担保基金的担保基金,然后再提出单一信托的有效性。公司的书面同意书,无权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以及利息和利息和利息和利息费用。退还担保基金,当吉落公司不同意时,就必须从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益中扣除它。另一个谈判过程。
(4)是否要为案件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是否承担负债负债的责任。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保证公司要求保证责任的基础是“SanheCo.,Ltd.”的印章。以及Liu签署的“担保合同”。“金佐岛北景桑赫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由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形成。笔迹的可能性更大。识别结论的可能性更可能属于肯定观点中未确认的意见,最低程度是最低的。而且,Re-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以确认其已使用“担保合同”中印章上印章的印章,并且未能进一步确认“保证合同”上的“Liu”签名“是由刘明申本人签署的。它具有高度的牙齿。因此,Re-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法律代表Liu提供了名称的担保,然后担保公司需要担保责任。不足的基础将不支持。
(5)关于是否建立了保证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顺序。该案房地产公司和Wang自愿为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了联合责任担保,并清楚地规定了此案纯净的公司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确定了负债负债的责任,医院支持了责任。Kerun自愿提供了的信托贷款的承诺担保,并拥有100%的KuronReal,并处理了承诺注册。医院支持它。尽管Kurun房地产公司自愿为广州XXxx××No.××社区的商业2层房地产的所有地点提供抵押担保,但City广州,但不申请抵押贷款注册。RunReal提供的抵押有权优先考虑赔偿权,无法确定,法院不支持它。
关于担保命令,Wang提倡KerunReal为案件涉及的债务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担保,然后担保公司应首先意识到担保的索赔。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法》第176条(以下称为财产权利法)规定“保证了保证的索赔,有些是保证的。在实施担保物业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协议的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则债权人应首先意识到对象的担保政党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在第三方提供保证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案清楚地规定了担保的担保命令:“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要合同下的义务时,无论主要合同项目如何,合同项目是否还有其他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由索赔本身提供的人均索赔要求,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RunReal提供的抵押没有债务依据,法院不支持债务。
(6)关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将Guobo作为第三方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GuoTuo公司与此案有一定的利息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必要的联合诉讼方,并且基于现有证据的基本事实足以找出答案。这三个原因无法建立,法院不支持这三个。
此外,KerunRealCo.,Ltd。和房地产自愿发行了“普通付款承诺”,该承诺承诺承担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的共同偿还责任。RunRealand房地产公司承担了公司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该研究所也支持它。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要求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的司法评估中心补充了“担保合同”的“刘金山”的签名。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司法评估中心在补充评估后发布了“解释”。标识结果是:新补充的“刘金山”实验样品跟踪仍然不足以改变原始的识别结论,并且仍然无法发表确定的评估意见。Re-公司提交了“re-申请”,以及该案中涉及的“Liu”签署的“担保合同”的申请,并在同一时期内由Liu本人签署的“相同性质”。
Theotherfactsofthefirstwerebythecourt.
(1)thedebtinthiscasebeforforfor
(2)there-canforrealbyKuronReal
Inthiscase,KerunRealforallofitsinthe-2-of××No.×X××××,City,butdidnotapplyfor登记。itdoesnottheofthe,shallbefor.to187oftheLawontheofthefromthetimeof,theisnotbytheoftheabovereal.KerunRealmustbeartheofofdebtinthecase.,alltheabove-realofKerunRealcanrepaydebtsastheof.Andthelegalbasis,thecourtdoesnotit.
1.thefirst,,third,fifth,fifth,andsixth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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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Yuanthefirstcase,whichwasbyReanGroupCo.,Ltd.85,410yuan.Thefeesare5,000yuan,andWang,,,,SanheCo.,Ltd.shallborne.Thefeeof56,000yuanandwere11447.96yuan,67447.96yuan,whichwasbornebyReanGroupCo.,Ltd.
FeiYuanwasbythetrialcase,whichwasbySanheCo.,Ltd.,andReanGroupCo.,Ltd.bearthe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