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了《丰台法院赋能“两区”建设、助力倍增发展—涉新类型融资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3年上半年)(附典型案例)。
据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丰台法院受理各类融资纠纷案件近两万余件,其中包含融资租赁类纠纷853件,股权融资类纠纷513件,担保类纠纷451件,票据类纠纷1637件,借款类纠纷16666件。涉新类型融资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各方争议大、诉讼程序节点多、对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依赖度较高等新特点。
一、黎某有诉甄某、韦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厘清股东所持公司债权的实现边界,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非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某保险公司诉赵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合理平衡贷款人、其他助贷机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保证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三、黄某某诉袁某某合同纠纷案
——严格认定事前保底条款与事中亏损负担条款效力,维护民间委托金融秩序稳定和合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6日,黄某某(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袁某某签署《个人理财投资委托协议书》,约定:利润部分甲乙双方分配的比例为:赢利大于30%,甲方84%,乙方16%。甲方未达到协议中的固定收益,由乙方全部承担。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3月26日到2020年3月25日。协议签订后,黄某某注入本金400万元,并且将其名下的证券账户交由袁某某管理、操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过后,袁某某继续管理黄某某名下的证券账户,直至2020年8月19日黄某某将证券账户的密码进行修改后,袁某某不再对其账户进行操作。2020年5月4日,袁某某向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黄某某人民币37万元整,叁拾柒万圆整。所有欠款于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每日万分之五即每天付185元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后袁某某未补充资本金以及违约金,故黄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某返还本金3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的多样化,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日益增多,亏损后引发的纠纷随亦明显增长,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及亏损负担存在争议。本案判决针对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的事前保底条款和事中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分别进行论证,事前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在投资中应承担的相应风险,与投资本质相悖,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事中亏损负担条款虽产生于亏损发生后,但相应金额系基于保底条款的约定计算产生,且双方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上述条款均属无效,应按照合同终止时实际损失认定亏损金额。本案体现了法院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引导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风险,切实维护民间委托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四、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投资公司、某发展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厘清多层融资关系,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五、张某、某医疗公司等10主体诉宋某、王某、林某合伙企业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案——厘清合伙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权责,依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某北京科技公司诉某东莞某电子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新能源行业企业股权融资,激发科创企业扩大再生产活力
七、某投资管理公司等诉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规范企业破产重组行为,激发金融企业投资活力
八、原告某一公司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二公司等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保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投融资环境,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化有序流动
九、程某诉纪某、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否定违规股票交易,有力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