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嘉祥县辖区200多个自然人和法人,要求收回租赁物,赔偿违约金。案件涉及融资租赁合同227份,衍生融资租赁纠纷188余件,租赁资产3.3亿元,租金总额2.11亿元,利息总额533万元,违约金达1337万元。嘉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委托嘉祥县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深入分析,精确把握案件核心法律问题
嘉祥县诉前调解中心选派“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潘增奎以及4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经查,被申请人(合同乙方、承租人)与申请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以售后回租形式以车辆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该融资租赁公司又与乙方、及多家物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与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乙方为经营需要,将上诉车辆发票开具在物流公司名下,并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就涉案车辆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前期乙方均按时支付租金,但是今年以来乙方盈利能力严重受挫,导致不再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止到2024年3月,乙方就涉案车辆已支付租金8300万元,未支付租金1.28亿元。
因本案涉及法律主体多、金额巨大、情况复杂,且融资交易结构复杂多样,如何正确判断融资租赁与借贷的实质关系,成为该纠纷案件的关键。调解小组通过细致研判案件材料,梳理案件逻辑与法律关系,在评估调解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后,制定了该案件的调解策略。
多方斡旋,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共识
调解小组首先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联系,希望公司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该纠纷案件,李某某最初表示不愿意调解,经沟通了解到公司在起诉前已与被申请人进行过沟通联系,但多数被申请人不同意公司的还款方案且态度不好,导致公司无法收回租金,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被迫将200多被申请人起诉。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以及普及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约定,也想快点解决纠纷,陆续都同意了调解,但不同意公司收车,并希望减免违约金。
聚焦分歧,反复沟通达成最终协议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要求收回全部车辆等租赁物的请求,结合被申请人的诉求和前期缴纳的租金,调解小组综合分析得出,融资租赁公司收回全部车辆等租赁物的要求不利于后期调解,决定先做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希望能改变诉求。
通过劝导,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不收回车辆,违约金降低缴纳比例,但是所欠租金、利息和违约必须限期缴纳。
调解员为了能尽快顺利化解本案矛盾,经过反复与被承租人的沟通协商,转达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意见,并劝导被承租人要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难处,融资租赁公司也做出了让步,不能因为违约金造成调解终止,毕竟被承租人也是有错在先,希望被承租人也要适当做出让步。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被承租人同意了调解方案:甲方放弃收回租赁车辆和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乙方当事人一致承诺分15至30期支付剩余租金,最后一期(结清之日)还款额包括以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产生的利息。因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为尽快推进该案的调解工作,在2024年5月至8月期间,调解小组协助融资租赁公司与作为被承租方的40家企业和100位个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又通过远程视频调解方式与远在外地的驾驶员取得联系并签订调解协议。最终,嘉祥县诉前人民调解中心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160余份,调解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重塑信用,引入司法确认案结事了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降低融资租赁公司对被承租人履行能力的疑虑,以及被承租人担心融资租赁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的顾虑,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小组向双方阐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保障协议履行的优势,促使双方同步达成司法确认意向,嘉祥县诉前人民调解中心会同梁山县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后期走访,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未进行车辆收回,被承租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时将租金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