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安全感是一个承诺,一张同行的船票;
如今,安全感是出门时口袋里的钥匙,手机里显示的满格电,还有,康健无忧(尊享版)的贴心关爱和无限呵护。
一、保障广(保障责任范围广)
7大责任类别——广又多
172种疾病病种——广覆盖
二、阶梯赔(阶梯赔付病无忧)
轻症疾病保险金
20%基本保险金额
中症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100%基本保险金额
三、持续享(终身呵护持续享)
保费豁免送大爱
重疾寿险双复原
为爱守护,无惧疾病的发生,尊享版的康健无忧让保障延续。
注:
“保障广”是指保障责任范围广。本主险合同涵盖轻症保障、中症保障、重疾保障、特定恶性肿瘤保障、轻/中/重疾豁免保障、寿险复原保障、身故或全残保障。疾病病种包含轻症疾病32种、中症疾病20种、重大疾病120种。
“阶梯赔”是指《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的中症、重症、轻症、特定恶性肿瘤按照赔付次数依次增加且承保的疾病分为轻症、中症、重疾三类,分别按照不同比例给付保险金。
“持续享”是指本产品的保障期限为终身,其中轻症、中症、重疾赔付以后合同依旧有效。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产品销售区域:全国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富德生命〔2019〕疾病保险035号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1年。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对其他轻症疾病继续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二)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四)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3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4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第2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前一次(非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及之后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的转移。
因同一原发部位导致的恶性肿瘤的转移,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5年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5年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5年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重疾分组明细表
富女士,30岁,收入稳定,工作繁忙。丈夫担心富女士健康出现状况,考虑将风险转嫁,减少担忧。他选择为富女士投保《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具体内容如下:
相当于每天38.22元
2.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根据条款中“轻症疾病的定义”,轻症赔付最高可达28次。
4.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在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第2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九十五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项“肾髓质囊性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其它需客户重点注意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等待期、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本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5、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7、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复效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富德生命人寿将为您提供7x24小时理赔申请服务。请参考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申请理赔拨打95535,
提供理赔资料: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申请理赔的类型,到我司客服柜面递交相应理赔的材料;
审核理赔资料:属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及时理赔,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赔款将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内。
*本产品介绍页面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重疾组别
第1组: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组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2组:重大器官衰竭组
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9.严重克隆病(Crohn’s病)
10.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11.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2.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4.双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15.嗜血细胞综合症
16.胰腺移植
17.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1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9.肺淋巴管肌瘤病
20.严重肺结节病
2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2.肾髓质囊性病
23.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24.小肠移植
25.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6.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27.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2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9.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30.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1.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32.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3.范可尼综合征
第3组:心肺疾病组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心脏瓣膜手术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7.肺孢子菌肺炎
8.严重冠心病
9.严重心肌炎
10.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11.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12.重症手足口病
13.严重大动脉炎
14.主动脉夹层血肿
15.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6.心脏粘液瘤
17.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8.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19.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20.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21.Brugada综合征
22.川崎病冠状动脉瘤手术
23.室壁瘤切除手术
24.艾森门格综合征
2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6.线粒体脑肌病
第4组:神经系统疾病组
1.脑中风后遗症
2.良性脑肿瘤
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深度昏迷
5.瘫痪
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严重脑损伤
8.严重帕金森病
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0.严重多发性硬化
1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1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3.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1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5.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16.植物人状态
17.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后始理赔
18.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19.脑型疟疾
2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2.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23.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4.脊髓小脑变性症
25.神经白塞病
26.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27.脊髓空洞症
28.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29.开颅手术
30.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1.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32.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