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住房按照购买房产的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税率4%。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财税〔2016〕23号)
2.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二、个人出售住房
个人出售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号)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三、个人购买非住房
个人购买非住房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个人购买非住房按照购买房产的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税率4%。
个人购买非住房,以合同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
四、个人出售非住房
个人出售非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除购买的住房外)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
个人出售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60%。
对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根据甘孜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第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个人购买非住房,以合同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
五、个人房屋赠与和受赠
1、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增值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土地增值税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4、契税
(2)继承契税
(3)离婚析产契税
(5)印花税
个人受赠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0.5‰的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川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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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不动产
转让方:
1、增值税:
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号)
3、企业所得税:
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印花税:
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号)
5、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转让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30%-60%。
承受方:
以转让、购买、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4%。
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川财规〔2019〕1号,财税〔2019〕13号??)
甘孜州地方税务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结合甘孜州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