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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商业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商品市场繁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零售业的管制基本上都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日本却是个例外,从1937年开始,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规制大型零售店的法规,对零售业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日本大店法的演变历史及主要内容日本大店法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1.1937-1973年:百货店法实施,以经济性规制为主的阶段。1937年,第一次百货店法正式颁布,主要规制对象是6大城市中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社。这个法律公布后,百货店的开业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这个法律却在1947年以限制商业企业间的竞争为由被废止。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的经济开始
4、整大规模零售企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对包括超级市场等新兴业态在内的大型零售店进行规制。后因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步入低潮,中小零售业对大店的反对运动日益高涨,1979年大店法第一次被修正,修正法的规制对象比原来有所扩大。3.1990年代:大店法的经济性规制缓和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社会经济环境及零售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来自多方面的变化都对大店法提出了修正、放宽的要求。一是来自日本国内的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通产省公开发行的90年代的流通展望的报告提出了“过分强调保证中小零售商的事业活动,对大型商店进行规制,却不能保证消费者利益”的意见,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大店法已经不能
6、自由化。二、大店法对日本零售业结构的影响日本的大店法几经调整和修正,从1937年的百货店法演变成2000年的大店立地法,其内容始终都是对大规模零售店的建店、营业进行规制,对日本零售业的产业结构曾经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方面。1.中小规模零售网点比重高,但生产效率低。在大店法规制加强阶段,日本以个人经营的传统杂货铺为代表的中小零售店不断增多,1979年达到最高峰,共有129万个。而同阶段,据日本百货店协会调查显示,百货店的销售额增长率却不断降低,1980年至1983年间,其增长率由8.2%降至了1.4%。在规制缓和阶段,全日零售商店数从1985年开始减少,其中,杂货铺急速减少,而法
7、人经营的规模相对较大的零售店却不断增加。就从业人员构成比来看,1982年与1994年相比,1至2人规模的零售店的构成比率从60.1%降到51.4%,而10人以上规模的零售店的零售额所占比率在逐年上升(程艳菲,1997)。日美构造谈判的资料也表明,1990年代,日本每年新设的大店在不断增加,从1992年的1692个增加到1995年的2206个。同时,大型零售店的销售份额也从1982年的27.1%提高到1994年的29.3%,可见大店法实施对日本零售店规模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大店法近半个世纪的保护,日本中小型零售店缺乏应有的竞争活力,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研究数据显示,1997年
8、日本大型综超、百货店等大型零售店的劳动生产率与美国相差不大,分别达到了美国1995年的93%和70%,而日本杂货铺的劳动生产率则明显低下,只及美国的33%。由于杂货铺的从业人员占到了日本全部零售业从业人员的55%,因此日本零售业整体效率也受其牵连,直到1997年,日本零售业整体劳动生产率仅及美国1995年的50%。可见,过度的保护或规制会对零售业产生消极影响。2.零售业投资的国际化程度增强。大店法的严格规制直接阻碍了外资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外资零售店的进入。随着规制缓和,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期,更多的非奢侈品外资专卖店开始进入日本。自2000年大店立地法实施以来,日本零售业的开放度进一步加强
9、,家乐福、麦德龙、沃尔玛等跨国零售巨头纷纷进入日本,并不断发展连锁店。这一时期的外资零售企业在日本的发展由合作或合资转为独资经营,原本一些合资经营的企业,都通过收购日方股份成为外商独资零售企业。日本零售业资本结构的国际化程度随着大店法规制的缓和而逐渐提高。3.零售业立地结构发生变化。首先,日本大型零售店经历了从市中心向郊外转移的过程。零售业立地结构的变化与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中心开发的程度、城市规划理念等有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大店法的演变也对此产生了一定影响。大型零售店不得不远离市中心,转向地价较低、竞争对手少的郊区和乡村。其次,商业街发展由繁荣走向于停滞。最活跃的时期,日本大约有1.9万个
13、进行规制;二是在其他法规,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附加对零售店开设或营业的规范性条款;三是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确保城市商业功能与布局的合理性。规制范围主要包括:重点的商业项目(购物中心、商业旺区等)、大型零售店及连锁经营零售业等。为符合国际惯例,应以社会性规制为主。3.规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大型零售网点的开设设立听证制,防止大型零售网点的盲目或过度开发。二是设立统一的商业分级设置标准,根据商业区的规模、辐射范围、客流量、业种业态的组合特点等,将商业区划分成不同层次,并根据各级商业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商业指引(主要针对大中型以上商业区)或配置标准(主要针对社区商业),以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指导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商业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三是加强对大型商业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对商业区、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项目的规划、建设进行管理,将其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制订相应的开发商准入标准,避免造成对城市空间结构、景观、交通、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参考文献1wto.japan-measuresaffectingconsumerphotographicfilm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