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安全含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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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管理;内涵建设;医疗质量

1医疗技术质量是医院内涵建设的核心

医院内涵蕴涵于医院的本质之中,以医院文化为依托,以提高医疗技术质量为目标,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是医院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医院内涵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涉及层次深、范围广,在保障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促进医院良性发展上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医疗质量表现为医疗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是医院的生命力,为医院内涵建设的核心,五七医疗中心规模小,医护人员少,医疗项目多,但始终将医疗质量管理贯穿于各项医疗活动之中,将质量管理作为医院永恒的主题[1],特别是质量监控,狠抓“三严”,即过硬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严谨的作风、严谨的态度、严密的组织,以严格的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价体系、通过三级查房、会诊制度、学术交流、危急重症、死亡患者讨论以及教学检查和岗位技能考核等实施管理,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促进本院内涵发展。

2加强内涵建设应立足于科学创新

构建科学创新机制是医院内涵建设的根本保证,唯有创新医院才能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创新有二:一是科技创新。需具备一定的创新思想与创新能力,充分调动科研积极性,挖掘科研潜力,加强科研课题的研究及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注重医疗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为载体形成有影响力的技术特色优势。二是倡导创新意识,建立新的管理方式,以树立顺应时代要求的创新观念,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把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作为医院发展的重中之重,形成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

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中,笔者通过控制性制约医疗质量的不安全因素,实施科学的管理[2],完善操作流程,制定临床路径,将医疗缺陷发生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加强医院内涵建设的实施

几年来通过对医院注重内涵建设,培育健康的医院精神,营造起团结向上、开拓创新、敬业求实的精神风貌,推动了河北省沧州市五七医疗中心的健康发展。树立团队精神,医院文化是五七医疗中心的支柱,爱岗敬业是医院的主题,在文化建设中以“仁爱博精”为基本思想,注重培养全体职工的价值观,树立文化价值高于经济价值的理念,强化团队观念,提倡团结、奉献、协作精神,发挥群体智慧,发挥团队优势,进行跨学科、多专业联合攻关,解决单一学科领域难以解决的医疗问题[3]。努力营造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内涵,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医疗市场,增强医院竞争力,推动医院的创新和服务意识的深入。

诚信服务,人性化管理:本院在医疗服务中号召所有职工,一切为了患者是宗旨,对患者实施全方位服务,人性化、规范化管理,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推行科学、文明、亲切的人性化语言环境。提供高效、安全的人性化治疗,营造温馨、舒适的环境,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使患者感到医院自有真情在,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在五七医疗服务中心以科学的技术服务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诊疗、检查、药品、材料、费用、安全、服务七放心,使患者、家属、社会、医务人员四满意。突出“诚信服务”,这是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4],加强医患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信守承诺,尊重患者就医自、知情权、隐私权,以精湛医术,严谨的工作作风,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改善医疗环境,加强信息建设,促进医疗系统全面发展,在医院管理中,本院突出科技管理,以提高各科业务技术水平为主,倡导科技兴院。搞好智力投资和基本建设,并美化就医环境,实现规范化的医疗系统信息管理,即质量、药品、收费、办公等一整套的质量管理[5],丰富医院内涵,逐步实现整体发展走向科学化、电子化,规范化的健康之路。

综上所述,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增加了医院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塑造了沧州市五七医疗中心的良好形象,对本院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尹曦华.医院规范管理经验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2):279.

[2]冯国俊.浅谈医疗质量控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9)48-49.

[3]冷明.医院人性管理与事业发展[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3,23(3):55-56.

[4]刘会芳.医学团队精神是科技发展的动力[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3,23(3):61-62.

关键词: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重要性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environmental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主权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主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一、本研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概念界定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关键词:东亚;概念演进;论争

一、“东亚”的社会或文化概念经历了三个时期的演变

(一)东亚作为一个地理区域自古就存在

东亚是世界伟大文明地域之一,在历史上就产生过一个独具特色的、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地区国际体系,即西方学者发明的“朝贡体制”或“朝贡制度”,日本学者多用“华夷秩序”和“册封体制”,比西方人更为深刻地理解古代东亚秩序的真谛。

(二)东亚概念的产生

“东亚”、“远东”属于外来词语,是由欧洲人最早使用的。有学者考证,一位欧洲学者在1897年出版的有关东亚美术史的书籍中首先使用了“东亚”概念,此后这一概念开始流行开来并被广为使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在对亚洲的掠夺和侵略中,把对亚洲东部的争夺同西太平洋上的制海权联系起来,形成了“远东太平洋”的概念。欧洲把靠近它的西亚称“近东”、“中东”,把远离它的亚洲东部称“远东”,有时与“东亚”概念混用。当时西方人所说的“东亚”一般包括如下国家和地区:东部西伯利亚、中国、蒙古、朝鲜半岛、日本、东南亚。这也是我们今天通常所理解的东亚地理区域,即传统的东亚概念之含义。显然,这些概念以西方为中心,带有浓厚的欧洲中心主义和西方殖民主义色彩。

(三)东亚概念的本土化

随着历史的发展,东亚概念逐渐为其所指地理区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与使用。特别是在冷战以后,随着区域合作的发展,“东亚”正在从一个外来的概念变成一个代表地区意识和认同符号的本土概念。这是东亚地区意识正在形成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关于东亚概念的争论

目前,关于东亚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最后,与地缘政治概念不同,社会文化视角下东亚概念的解读。有学者认为,东亚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的地理概念,它更是一个社会概念或文化概念。东亚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且这一概念还处于建构过程之中。事实上,现代意义的东亚国际秩序的作用空间也包括中华文明与印度文明碰撞磨合的地区,这也正是地缘政治的解释盲区。因此,这些因素也导致了迄今为止人们对于东亚所指地理区域范围尚未形成共识。

参考文献:

[1]朱阳明.亚太安全战略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

[2]张小明.美国是东亚区域合作的推动者还是阻碍者?[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7).

[3]贾子健.东亚需要共同的语言——访奥地利学者魏格林[N].北京大学校报,2006-4-30(4).

[4][美]费正清,埃文德·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M].陈仲丹,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DiscussionaboutthehistoricalevolutionoftheeastAsiaconcept

QIANYan

(Publicadministrationcollege,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210046,China)

一、大力拓展人防保安业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围绕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的出发点,人防部大力拓展保安员派驻业务,组建四个中队,中队长实行竞争上岗制,选拔政治业务及能力较佳的优秀保安队员担任中队长,着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全防范服务。

1、队伍发展壮大是硬道理。

今年是人防部大提高的一年,特别是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于10月份专门正式设立人力资源部,招聘政治业务及身体素质较优秀退伍军人和社会青年充实到人防保安队伍中,为发展壮大队伍打下良好基础。人力资源部在短短三个月内,共招保安学员300多人,通过严格目测、面试、政审、体检合格后,录用了一批素质较佳学员,成功组织安排了四期培训班,训出合格保安员207人,满足了人防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今年是人防部大发展的一年,随着“瑞安保安”形象提高和社会安全防范需求的增加,人防部抓住时机,扩大业务范围。例如,安阳中队增设了国税局,新兴信用社、南大超市等岗点,将原有41个岗点,迅速增加到63个,保安队员达到188人;莘塍中队在11月份正式成立后,仅在二个月内先后签订11家客户合同,从原有21个岗点,发展到32个,保安人员从44人发展到62人;塘下中队增加12个岗点,保安人员从28人发展到71人;娱乐场所中队从原来12家发展到21家,保安人员从40人发展到106人。目前,人防保安业务市场,基本上占领了全市较繁荣各个乡镇,岗点遍布学校、金融、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为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

2、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机构设置。

由于人防业务市场的扩大,服务岗点面广、线长、点多,管理难度大。公司新领导班子对人防部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合理调整,根据地域及工作特殊性,设置四个中队(安阳、娱乐场所、莘塍、塘下),归口人防部统一管理,明确中队工作职责,有利于人防部健康发展。人防部及时积极配合公司领导正确决策,明确中队长职责,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现四个中队工作均已基本进行正常运转,人防业务市场进一步扩大。

3、树“瑞安保安”品牌,保一方平安。

二、大力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

高素质的保安队伍对于人防业务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遵照公司把加强保安队伍建设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人防部认真贯彻落实好公司重新修订《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解聘辞退制度》等四项日常管理制度,要求四个中队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原则,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把目标放在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清正廉洁、素质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服务周到、形象良好、作风过硬的保安队伍。

1、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证线。

2、加强督察处理力度。

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督察组加大岗点检查力度,强化队伍管理,推行以制度管理保安的做法,促进保安员全面素质提高。今年,共出动督查225人次,当场纠正不规范的保安执勤行为60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及通知600多份,同时,对41名保安人员违纪行为较严重的,上报公司作出严肃处理,确保了保安员在岗执勤良好的精神风貌。这样,减少了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受到客户领导好评,不断加强了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保安队伍整体战斗力。

3、搞好文化、娱乐建设,增强保安队伍凝聚力。

公司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娱乐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专门聘请人力,集中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创办了“瑞安保安”内部刊物,及时报道保安服务业的新闻,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介绍我市保安工作的情况、经验、做法,沟通行业信息,活跃企业文化生活,稳定保安队伍,提高队员素质。人防部及时落实好公司内部刊物、文件发放工作,使每个岗点都能了解公司工作实际情况。例如,今年9月26日公司举办“国庆卡拉OK大奖赛”人防部获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7名。占总获奖数75%。

三、狠抓保安服务质量,以质量赢取市场。

1、强化服务意识是生命线。

2、开展文明、优质岗点竞赛活动。

为切实加强保安员的文明、优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瑞安保安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于11月30日—12月31日人防部对各岗点开展了“文明、优质”岗点竞赛活动。各个中队积极推荐具有窗口含义的岗点参加“文明、优质”服务竞赛,中队长都亲自到各岗点发放《文明执勤点参赛办法》,督促每个岗点、每位保安员积极学习、认真对照,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动员广大岗点和全体保安员学先进、赶先进、树典型。同时,对后进岗点实施

有针对性的“红灯”警示教育管理,帮助分析原因、寻找差距、制订措施、克服困难、限期整改。经过一段时期的教育,每个中队保安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受到客户单位一致好评。竞赛结果,安阳中队的移动公司岗点获一等奖,瑞安中学岗点获二等奖,场所中队国际大酒店岗点获三等奖。

四、存在问题。

一年来,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差一定距离,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直派保安员数量偏低,部分保安人员素质不高,客户时有投诉。少数保安队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被客户退岗,受到公司批评、警告、辞退、终止合同的达41人。

五、2004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扩大队伍,拓宽人防业务市场。努力使明年人防保安从业人员达1000人,人力资源部加大宣传力度,招聘高素质保安员,充实到人防部。

2、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实行逐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进一步提高保安队伍总体素质,强化培训学习,增强保安员服务意识。

4、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全面推进文明优质岗点竞赛活动,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执勤规范行为。

5、进一步树立“瑞安保安”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司知名度。

马克思强调要科学地理解人,就必须要清楚人的本质问题。他认为,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人的本质问题:人具有区别于动物的一般特征,人的特征是人的自由自主的创造活动;而在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相处模式来看,人又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不同个体之间的区别来看,每个人又具有不同的个性,弄清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含义。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解读,我们从主体的角度出发总结为“人”、“全面”、“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作为社会个体,必须有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个人、团体或者国家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任何个人”的最基本的“人权”。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之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平等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的需求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人的个性、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协调发展,也是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还是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权利的充分实现。也正是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个性才能得以实现。

二、当今我国人的全面发展面临的困难

当前,尽管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未改变,生产力发展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无论是国民收入,还是各项资源,就人均各项指标上来看,我国还远远落后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幅员辽阔导致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如果我们不大力发展生产力,转变生产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换与升级的步伐,就无法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分工导致个人发展片面化和单向化,容易影响人的全面发展。虽然人能够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但是社会分工却同时成为禁锢人类发展的重大因素之一。虽然工人、农民、教师等特有岗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但是由于劳动者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存在着差异,因而其工作效率、劳动效果也就不同。在当今社会,那些无法适应社会需求的人只能面对下岗失业,无法找到其他满意的就业岗位。反而是那些一专多能的人,在面对社会变革如此迅速的今天,能够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因此,只有通过实行科学的分工,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效能,达到社会的协调发展,才会更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否则,只讲究短暂的个人效益提高,最终又会制约人的长期全面进步。

三、促进我国人的全面发展的建议

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困难。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公平,积极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途径。要保障失业劳动者最低保障金,逐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这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王亚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04级研究生

2002年10月1日《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正式生效,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这种特殊的称谓,如今在浙江成了一个历史名词,这两类人的称谓被“归正人员”所取代。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的制度化保障迈上了新的台阶。长期以来,人们在提到服过刑或被劳教过的人时往往将他们视为“另类”,对他们监控多于权利保障,防范多于引导,因此,从某种角度上看,他们刚刚回归到到社会,加上社会对他们的歧视,他们的很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拟从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对归正人员的人权保护等方面分析一下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

一、主要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障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并不是一个人权公约,只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决议,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成为各国所能接受的规范性人权文件。宣言成为代表国际社会理解“人权”含义的标志,从而增加了这样的信念:各国政府有义务保障人民享有宣言所宣布的权利。

《宣言》第一条首先就规定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都有固有的尊严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既使曾经犯过罪也是一样。“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并且平等的享有公约规定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人民对待法律人权的通常理解,也是和国际人权的标准一致的。

《宣言》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工作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每个人得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工作和获得报酬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该保障人们的工作权。

另外,《宣言》还规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受教育对现代社会的人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除了能使人获得求生之道的本领外,也能陶冶情操,提高人的素质,并更好的注重人权和自身的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人人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公约》还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约》同样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禁止歧视。具体包括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首先就是生存权问题。归正人员在服刑完毕或者劳动教养结束后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归正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首先面临的就是生存问题。归正人员在被判处刑罚时或被劳动教养时常常伴有罚金,没收财产,民事赔偿等问题,家里人为了寻求法律帮助而花费也不少,因此很多归正人员的家庭陷入了生活的困境。归正人员回归后,一般又没有工作,没有其他的收入,所以其家人和本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就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再其次是归正人员的受教育权问题。很多归正人员在回归社会时都已过了正常的受教育的年龄,虽然他们在服刑过程中也会接受一些基础的教育,但毕竟是有限的。回到社会后,他们获得正常的受教育的机会很小,在通过各种渠道求学的过程中,也常常得到像找工作一样的待遇。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量刑

一、刑事政策概论

"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可见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政策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国内外刑法学界的理解差异很大,因而在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的关系时,对刑事政策作一整体的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一)外国关于刑事政策含义的观点

1、大陆法系刑事政策的含义

"现代刑事政策的萌芽可以溯源到贝卡里亚和边沁。刑事政策的成熟是19世纪末犯罪学发展的结果"而刑事政策这一词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首创。费尔巴哈没有在其著作中给刑事政策下具体定义,但也有学者认为费尔巴哈当时的刑事政策一词"乃指国家立法政策"之后李斯特则给出了刑事政策的具体定义,从而刑事政策一词便被李斯特等人普遍推广,逐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陆续使用。

李斯特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含义分别作出了自己的阐述和理解,争议很大。总结来看大陆法系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意义,大体有广义、狭义两中理解。就广义而言,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可见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治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也包含在内。而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以刑事法或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因此,狭义的刑事政策仅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事强制措施。

2、英美法系之见解

(二)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外国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能有某些相同之处,但并没有渊源关系。我国的刑事政策是独立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它与外国刑事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从表现形式上来看,目前在我国,刑事政策常常表现为党和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予以推广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这显然与外国的刑事政策在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

2、从实质上看,由于我国从国体和政体上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显著的差别,当前外国刑事政策就是刑法定罪科刑的基础政策,其追求的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因而刑事政策在这里已经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我国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刑事政策,直接代表了党和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的政治意图,蕴涵着同犯罪作斗争的深刻的政治内容,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政治意义。

可见我国的刑事政策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它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宏观指导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三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四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而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当首先将它置于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系之中,使其获得正确的定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形成之前,我国还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两个时期。

基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近来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回归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当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因其约定俗成而定型化,但这一命题蕴含着意识形态的成份。在传统话语中,一般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但这些内容有些已经过时,例如抗拒从严,因其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抵触,因而已经受到质疑。其他内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很多学者赞同以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指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而要具体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意义,就是要解决如何更准确的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和"严"应用于量刑规则之中的问题。

(一)量刑依据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后,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审判活动。"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整个过程中,量刑是处于从定罪开始,到刑罚执行完毕的中间环节。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两个环节之一。因而定罪与量刑有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是定罪的归宿。而量刑本身的意义更加需要强调,正确的量刑即是实现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证。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关于量刑规定的立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量刑的客观基础是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确定是否给其刑罚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一个概括的提法,其具体内容应包括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这四个环节。此外,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等。所以要想正确、恰当的量刑必须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查清犯罪事实只是量刑适当的前提之一。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罪行法定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在量刑时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正确量刑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在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幅度以内确定刑罚;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刑罚;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所确认的各种情节确定刑罚。

(二)在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致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罪刑相适应,是源于因果报应观念,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这种思想伴随罪与刑的出现而产生。"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犯罪人应当受刑罚惩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是量刑原则,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要求在处罚犯罪人时要依据事实,按照法律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有罪必罚、无罪不罚,最终实现量刑时的宽严相济、罪刑均衡。这显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求的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一致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有立法依据的,对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当然也有着必然的指导意义。

2、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量刑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环的量刑也要注意与一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是今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基本刑事政策。

关键词:公共财政;国民核算;财政收支;公共产品;社会劳动价值论

1999年初,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明确宣布,我国将在近几年内初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理论界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把公共财政等同于国家财政。因为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国家财政强调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并进行再分配,容易导致财政决策依赖于国家意志和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误会,这与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相矛盾。二是把公共财政与西方的公共需求财政相提并论。这是因为公共需求财政强调需求的一面,疏忽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对公共需求没有制约,就使财政理论本身存在不够完备的缺陷。相比之下,本文认为建立在社会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财政理论①,更符合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科学内涵,下面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和阐明。

一、国民核算大改革对财政收支性质的重大影响

国民核算是以社会再生产为核算对象的宏观核算。但是,我国原先采用的MPS核算体系所界定的生产范围仅限于物质生产,它用于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量指标。因为它只能反映物质产品的生产,不能反映非物质的生产,因而也就不能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总体规模。这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尤为不利。鉴于此,199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国民核算实施了重大改革,采用了以SNA为基础的新国民核算体系,将生产范围从物质生产扩大到非物质生产,包括以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并对其计算了产值。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分配范围、消费范围和投资范围也相应地扩大,因而对财政理论,首先是对财政收支性质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生产范围的扩大,国家管理、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以及众多的服务事业单位统统被列为生产部门,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共服务。对生产部门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相应报酬,对于生产部门则应算作中间消耗C,但很多报酬不直接支付,只能通过财政部门转拨给公共部门作再生产之用。税收是剩余价值m的组成部分,致使剩余价值m之中存在非剩余价值mc。mc属于中间消耗,对mc的分配自然属于中间消耗C的补偿。可见,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财政分配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相当一部分与生产费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了。

过去,我国传统财政理论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否定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性质,所有服务部门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国家管理等都没有初次分配,自然会得出税收是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支出则是对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的活动的货币支付。现在情况不同了,承认了非物质生产也是生产,税收的相当部分是对过去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政支出则是对未来公共服务部门的生产投入。财政收支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导源于改革开放、国民核算大改革和第三产业大发展。一句话,改革开放推动了财政理论的发展。

既如此,公共财政就不是家计财政。财政理论研究就不能就财政论财政,或者仅仅考察社会福利、公共需求、国家凭权力分配国民收入等等,而是把财政收支立足于发展生产,建立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为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上。生产发展,财源扩大,从而使财政工作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使命——优化资源配置。

二、财政收支应为社会再生产创造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

财政收支与社会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财政收支要发挥对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为社会生产提供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就要做到:

(三)财政支出应以促进公共服务结构优化为原则。财政支出表面上是对资金进行分配,实际上是对物资和人力进行分配,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国家管理和国防治安等行政外,还有其它种种服务,如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城乡交通管理服务等等。财政支出要处理好两个比例:一是居民服务与生产服务的比例;二是以上两大类服务内部的结构比例,以适应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同时期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结构变化。为社会生产、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硬软环境。

三、需要进一步认识的几个财政理论问题

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有许多问题仍存在争议,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并予以认真回答,有助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有助于对公共财政的进一步理解。

(一)财政不仅仅是一种分配行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一直坚持物质生产的观点,不承认服务也是生产,自然得出财政只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属于再分配范畴的结论。计划经济时期,个人和企业都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存在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问题主要通过政府计划的途径来解决,财政部门只是围绕政府计划来筹集资金、分配资金,这时期的财政只能起到筹集资金、供给资金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生产范围扩大了,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国家依靠提供公共服务取得收入。企业和个人交了税,就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这时财政就担负了更大的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争取以最少的投入生产最多的公共产品。

(三)财政学与政治学的关系不能绝对化。坚持财政分配是上层建筑的观点认为,财政是国家运用权力,无偿地、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税收被用于维护国家的统治制度。可见,这种观点源自于对国家范畴的认识。现在,生产范围扩大了,国家、军队、警察都列为生产范围,归于经济基础,政府通过财政分配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与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提出这一点可能会引起更多、更大的非议。但是,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哪个时期,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需要国家的管理和军队、警察提供大量的安全保障服务呢?当然,财政作为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不可分,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体现政府的政治主张和意图,自然属于上层建筑,并对财政收支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社会劳动价值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确认公共产品,是以确认第三产业为前提条件的。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部门生产的成果,它与一般产品的差别,只是在于它是公共产出和公共消费,私人不能占有,也不能排斥他人消费。这表明公共产品同样是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但是,我国经济学界至今仍坚持物质生产观点,导致财政理论研究出现逻辑矛盾,原因就在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存在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人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是理论的核心。物质生产是劳动,第三产业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同样创造价值。那么,我国经济学界为何仍然坚持只有物质生产才创造价值呢?原因有二:一是源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部门”。在这里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在19世纪第三产业规模很小,还不能以一个独立产业出现的情况下提出“物质生产”概念的。在当今,第三产业普遍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其产值和劳动力的比重已达到60%70%以上。二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第三产业的产值过小而被忽视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重大国策之一,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上升到35%左右,现在再也不能对第三产业的生产视而不见了。

现在,我国新国民核算体系扩大了生产范围,就是承认了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一、二、三产业劳动合称为社会劳动,也就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劳动价值论是基于改革开放,基于生产范围扩大,基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所形成的理论创新,它推动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因此,社会劳动价值论自然应成为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基础性理论。

只有站在社会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上,才能确认财政分配的剩余价值m之中存在非剩余价值mc,进一步明确财政与生产的关系,理解公共财政的真正含义。

摘要:作为出入境权的组成部分,外国人具有出境权,但同时出境权必将受到一定限制。在我国,外国人的出境可分为正常出境和非正常出境。强制出境作为非正常出境的下位概念,其称谓及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强制出境应为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外国人出境管理外国人出境权强制出境遣返

在我国,外国人出境,顾名思义,就是外国人离开我国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外国人出境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有利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正确执法,并有利于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

一、外国人出境的基础理论

(一)外国人的出境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明确了出入境权。《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随着出入境权法学的发展,出入境权被定义为,人人不受歧视和根据自己的意志离开任何国家和返回本国的权利。出入境权根据目的和主体不同,出入境权利可以被划分为公民出国权、公民回国权和外国人出境权。外国人出境权作为出入境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实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在其它权利中规定有权离去任何国家。在最权威的国际法专家论著中也不乏有充足论据支持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这一命题。弗兰西斯卡·维多利亚主张,“任何一个人去任何他想去的地方是本就应被允许的”。格老秀斯将该项权利特征化为“国际法最具体最无可指责的公理”。维特用同样直接的措辞对该项权利进行了界定。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规定还是专家学者的论著中,都可以看出,外国人的出境权作为出入境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已被国际社会认可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各国立法来看,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在本国居留的外国人享有出境权。

(二)外国人出境权的限制

边防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必须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认真对待权利”,但“法律并不创造无限或绝对的权利,是否难以兑现”。外国人的出境权也是一种相对的权利。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外国人享有的出境权不是绝对权利,可以对外国人的出境权实施许可性限制,许可性限制是关于外国人在居留国的义务而不是权利的规定,体现为各国制定的不准出境制度。目前各国对外国人出境控制力度不同,有的国家对外国人出境的控制力度小,但大多数国家都对外国人不准出境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外国人出境权的限制只能是可接受的原由,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履行公共义务等。

二、外国人出境情形之分析

《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外国人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的有刑事、民事、行政豁免权。作为出入境管理的相对人,外国人是指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具有其他国家国籍人或无国人。外国人出境可分为正常出境和非正常出境两种情形。

(一)正常出境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此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正常出境的情形,在中国境内的合法的外国人,持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经准许,即可出境。

(二)非正常出境

外国人非正常出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准出境,一种是强制出境。

1、不准出境

除因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正当理由外,不能禁止外国人出境。由于其对外国人限制出境之侵害程度比对本国人严重,甚至已是限制其“返乡权”,故应予重视,应该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审查限制外国人出境之法令。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强制出境

(1)限期出境

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遣送出境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3)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分为行政性驱逐出境和刑事性驱逐出境制度。刑事性的驱逐出境主要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体现。中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刑事性驱逐出境制度建立比较早,也比较成熟。我国学界对刑事性驱逐出境的界定开始的也比较早,到现在也已经形成了统一见解。学者认为,我国刑事性驱逐出境是一种将犯罪的外国人强迫逐出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而且是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剥夺其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资格的特殊刑罚。

行政性驱逐出境,主要见诸于《出入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制出境中的第三道关口,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如果说限期出境比较温和的话,那么驱逐出境就属于是相对比较“强硬”,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

三、外国人出境管理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

在外国人出境管理制度中,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上位概念的界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观点一是认为上位概念应是“遣返”。遣返是指一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或双边协议,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以及其他不宜在本国居留的外国人强行送出国境、令其返回的行政措施,是世界各国处理非法移民的主要行政手段。

观点二是认为上位概念应是“驱逐出境”。

观点三是认为上位概念应是“强制出境”。翁里在《国际移民法理论与与实践》一书中指出“根据国际移民法理论和我国对外国人管理的实践,目前把强制出境分成遣送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三类”。

笔者更为赞成观点三,除因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相同,容易混淆外,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遣返形式多样

在我国出入境管理实践中,依遣返对象之不同,可分为接收遣返和遣送出境。接收遣返是接收被其他国家和地区遣送出境的中国国籍者;遣送出境则是指将外国人强制送出我国国境。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管理,包括三个阶段,分别为人境前的审查、入境时的检查及入境后的管理。依外国人是否已进入中国国境,又可分为口岸遣返和遣送出境,口岸遣返,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并不属于强制出境的情形。因从口岸被遣返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并不在其护照上加盖验讫章,缺少在一般情况下的入境要件。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政府的法律规定,入境许可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签证机关发给的入境签证,二是口岸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入境查验证明。也就是说,我国签证机关发给的入境签证是一种允许入境的最初许可,而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查验证明,则是最终许可。签证本身并不等于准许入境,入境许可的颁发,需要在入境时审查后决定。对于一个外国人来说,获得入境签证并不表明最终能够获准进入中国国境。经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对其入境资格进行确认后,方能许可入境,特别是对一些免办签证的外国人来说,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证明,才是他们获得进入中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无入境何谈出境。有些国家将口岸遣返称之为不过庭遣返或快速遣返,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对于口岸遣返并不给予救济。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第二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我国对于在口岸被遣送出境也是不给予救济的。其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下的外国人没有入境的权利,无权利即无救济。但对于已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遣送出境是要给予救济的,其根据是外国人享有出境的权利。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口岸遣返称之为遣返,将在国境内外国人的强制出境称之为驱逐出境,并对在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强制出境,规定了强制出境的对象、客观事实、程序、阻却事由及救济等。

(二)下位概念存在不同

强制出境的下位概念由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即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构成,三者在行为性质、救济方式、实施机关等方面存在差异。

1、行为性质不同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而遣送出境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

2、救济方式不同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对依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该行政复议为最终决定。

限期出境是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而行政处罚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以法条第一款的方式规定的可以被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驱逐出境进行了规定,并指出“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3、决定机关不同

限期出境和遣送出境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驱逐出境的决定机关是公安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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