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3、《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将领取的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根据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三代”手续费的范围
简单地说,"三代"指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根据《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范围包括: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三、“三代”手续费的比例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税务处理
1.提交返还申请资料有限期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文件规定,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4.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5.“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
6.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2.返还的“三代”手续费如何使用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文件规定,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三代”手续费是否可以奖励办税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3.相应的税种
“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通过这个文件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流转税已经是很明确的了:征!
1、增值税
注: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注: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2、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没有发放,相当于没有支出,就是全额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报个税的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奖励给个人的手续费仅指具体经办人员,非经办人员取得奖励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也有人认为,对于以个人名义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免缴个人所得税;而以单位名义代扣代缴税款返回的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的资金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没作废,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就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会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手续续返还收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收到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支付给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和支出的财税处理
案例: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到1.06万元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其中8000元用于发放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员工补助。
1.收到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10600元
贷:其他收益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是3%的征税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税额。
2.用于发放参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员工补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8000元
贷:银行存款8000元
说明:员工取得该部分补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
3.关于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和支出的税务处理说明
1)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范围,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该手续费可以免增值税,因此应按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
2)企业收到手续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应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其支出应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3)错误的财税处理:收到手续费时不确认收入(会计科目“其他收益”),而是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或者在收到时不计提增值税额。支出时,用于办税人员的奖励或补助,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中,而是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谨记,前述财税处理是错误的!
六、政府会计处理
具体核算参考如下:
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时:
财务会计:
贷:其他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其他预算收入
支付人员奖励时:
借:单位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
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
借: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
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借: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绩效工资)(发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