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接触被审计单位,应对被审计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进行检查,这不仅是《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要求,也是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必要手段,同时亦为加强经费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检查时应索取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手册,针对管理办法,应检查:是否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制度内容是否及时进行更新、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内控操作流程,应检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统计及审批流程、因公出国(境)活动外事部门与财务部门审批流程、财务报销流程,三个流程是否建立并按规定执行。
关于因公出国计划审批,本条目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等,在收到国(境)外邀请时,应核实邀请单位是否业务对口或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或其他无关的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除此之外,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违反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1、检查机票购买程序是否合规
3、检查所乘坐航班是否合规
4、检查是否按照级别乘坐交通工具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由于目前出国人员很少乘坐国际列车,本条再次不做赘述。仅需了解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一般为“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严禁个人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单位应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申领、临时保管、收缴和管理。对于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及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及时将原件经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交由原发照(证)机关统一保管或注销,不得私自留存。
在团组出访前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中介公司保管和收缴护照。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审计人员应对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实已经完成出国(境)任务而经费未在本单位账面列支的情况。
四、因公出国(境)报销管理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此处,离、抵我国国境之日应以因公护照上中国边检的出入章为准。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一般因公出国(境)报销附件至少应包括报销单、外事及财务部门审批表、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类支出原始明细票据、邀请函等。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近年来,绩效管理遍布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针对因公出国(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活动,不仅是《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必要的监督手段。各地市亦开始开展因公出国(境)项目绩效评价活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开展2014年因公出国(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活动,并将自评报告公布在其官网;华南师范大学针对因公出国活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绩效报告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的直接工作成果、出访所延伸的潜在影响和成效、下一步落实出访合作成果及其他后续工作的对策建议均需要说明。
本部分内容引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其他有关网络内容,仅供各位读者参考理解。
(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通过采取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或伪造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2016年6月,重庆市XXX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范某等6人通过联系旅行社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等方式,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4日赴日本和韩国开展招商考察活动。期间,擅自变更大部分出访行程及任务安排,并自行增加行程,参观多处旅游景点。产生的6万余元超标费用由随行人员虚构名目在各自所在单位分摊报销。回国后,范某等人未如实报告出国期间的实际行程,并将旅行社编造的虚假出访报告上报。范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被免去副区长职务;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并退赔超标费用。
(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有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16年1月18日至22日,云南省XXX行业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陈某带队,以到日本考察项目为名到富士山等景区旅游和购物,申报并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考察座谈项目均未组织实施,回国后违规超支报销费用2万余元。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被免,降为事业单位六级职员;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责令退赔全部出国费用。
(六)超标准使用经费。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国乘机和住宿餐饮标准,但仍有党员干部将出国当享受,超标准安排食宿出行等。XXX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于2017年9月被通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指出其“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公出国期间,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超标准入住酒店”。
(八)违规转嫁出国费用。有的违规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2016年11月,贵阳XXX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张某带队到加拿大堪纳多应用文理学院培训考察,违规让与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承担该次出国费用16万元并骗取出国审批。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规因私出国问题。有的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违规因私出国(境)问题。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温州市鹿城区XXX局叶某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2019年4月,在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某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2020年5月,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未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有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并长期持有因私护照。XXX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2013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2015年5月交还。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汤某开除党籍处分;XXX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XXX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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