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合集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违约与责任的较量》
一、案例详情
在2023年,买方甲通过某某中介公司看中了卖方乙位于某某城市某某区的一套房屋。三方随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500万元,买方需支付定金5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首付款15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中介公司按照房屋总价的3%收取居间服务费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买方甲依约支付了定金和居间服务费。然而,在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期限届满前,买方甲因个人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首付款,并向卖方乙和中介公司表示希望延长付款期限。卖方乙不同意延长,认为买方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中介公司则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要求买方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
二、详细判例
买方甲认为自己虽然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但并非恶意违约,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资金困难,且愿意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款项,不应被解除合同和没收定金。同时,买方认为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不应收取全部居间服务费。
卖方乙坚持认为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中介公司则认为其已经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完成了主要的居间服务,有权收取全部居间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方甲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其并非恶意违约,且愿意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款项,卖方乙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的主张过于严苛。法院判决给予买方甲一定的宽限期支付首付款,若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则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对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然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在后续交易过程中,未能充分协调双方解决问题,应酌情减少居间服务费的收取,判决买方甲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0万元。
三、律师点评
在这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
对于买方而言,虽然其面临资金困难并非主观故意,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旦违约,即使存在客观原因,也难以完全免除责任。
卖方在处理买方违约时,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原因、程度以及对方的补救意愿和能力。过于强硬地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完全支持。
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促成合同的签订,还应当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协调双方,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若未能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其收取全部居间服务费的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完全认可。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深度剖析:某城房产中介案的法律启示》
1.案例详情
在某繁华都市,甲方(卖方)张先生通过某知名房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某某中介”)挂牌出售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三居室。2019年5月,乙方(买方)李女士通过某某中介了解到该房源信息,表现出浓厚的购买意向。随后,在中介的协调下,双方于同年6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女士需支付给某某中介2%的服务费,即16万元。
然而,在后续的交易准备过程中,李女士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载明的有较大出入,实际面积比合同少了近10平方米。这一发现使得李女士对交易产生疑虑,并要求重新协商房屋价格或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李女士也拒绝向某某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理由是中介未尽到审核房源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导致其权益受损。
面对李女士的诉求,张先生表示愿意降价20万元以促成交易,但李女士认为降价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