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
3、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
5、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4、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
8、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
10、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7、杨理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2、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
11、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8、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裁判摘要】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
14、捷公司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其性质应为预约。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规定什么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而若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