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消费者权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奔走,它的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该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二)组织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制止价格欺诈为突破口,开展了查处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商业促销领域9类和通信行业6类价格欺诈行为,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强化了市场监管。
(五)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20*年,全国各级价格部门大力开展以价格服务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价格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的服务,向经营者提供价格信息和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等方面的服务。
二、20*年价格主管部门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的工作安排
今年,价格主管部门在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方面的工作重点是:
(一)组织开展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价格收费检查。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房地产价格、律师服务收费和法院收费等检查,重点查处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高级中学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高等学校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查处政府定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服务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整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以及物业管理中的价格收费问题,查处不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收费的行为,保持对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缓解人民群众“上学贵、看病贵、住房贵、打官司贵”等矛盾。
(二)组织开展涉农价费和涉企收费检查。重点查处化肥、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用柴油等乱涨价、乱加价行为,查处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医疗、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乱收费行为,查处一些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获得一定的商品或接受一定的服务,预先向预付卡的发行者支付一定的资金,获得消费凭证,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依据预付卡发行主体的不同,预付式消费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和多用途预付式消费,本文是针对单用途预付式消费而言的,即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不是专门的发卡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也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营销策略,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健身、洗浴、购物、教育培训、手机通讯等领域,因此有必要了解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1信用性
“先付款、后消费”是预付式消费的最大特点。和分期付款、赊账消费不同,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预先收取了资金,这样预付式消费进行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信用,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完全由消费者来承担。而后两种消费方式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消费者,即使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
1.2长期性
1.3非对称性
2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2.1办卡时的霸王条款
2.2更改服务内容
2.3经营者卷款而逃
实践中,在推销预付式消费卡之后,一些经营者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弥补亏损,无奈暂时歇业,直至停业。还有些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的承担,会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而后者本身向前者交纳了高额的转让费,不愿意为原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又不愿意退款,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更有一些经营者本身就不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以促销为名诱使消费者支付大量资金之后就“关门大吉”、“人间蒸发”。
2.4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3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修改,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有利了,但是,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
3.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很好地行使受教育权,不仅了解消费方面的知识,具备一双洞察商家信誉、经营状况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的“慧眼”,还要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在办卡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对于预付卡的具体内容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明确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方式、折扣幅度等。总之,办卡时一定要谨慎,特别要考察商家的信誉,如对于刚开业的商家,购买预付卡时应该三思而后行,谨防商家卷款而逃。还要妥善保管小票,并为日后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
3.2明确界定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3.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4明确规定保证金制度
针对上文中出现的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卷款而逃或者将店面打包卖给其他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一无所有的现象,需要在预付消费中履约保证金制度。以此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当然,不同经营项目所交的保证金与预付款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如文娱项目一般要求百分之五十,而电子商务的保证金比例就比较高了,甚至达到百分之百。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真正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格式条款也起到了极大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可以对消费者交纳的预付款作出严格规定,如“专款专用,经营者无权挪用、私自处分”。
3.5对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没有进行界定,因此还应当明确界定。并明确禁止经营者收集与其经营内容无关的信息,与此同时还要加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另外,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是由于消费领域的预付卡的金额往往不大,对于经营者来说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应当制定一个赔偿区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经营者加大处罚。当然,在标准的制定上既不能借鉴国外某些国家不设上限的做法,也不能过高,这样会鼓励知假买假现象的涌现。
参考文献:
[1]段宝玫,徐玲,郑碧.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2).
[2]陆原.预付费类服务的消保维权工作初探[J].工商行政管理,2010,(6).
[3]叶百晶.试论预付费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J].今日科苑,2010,(7).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农牧、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置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当前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中谋划思考。通过切实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和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等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
加强农牧区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牧区市场秩序、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服务农牧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我区农牧区市场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牧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采信国内权威评价标准
保障工程的产品准入标准,采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建材认证(CTC认证)和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的评价标准,并逐步通过组织专家制定各类建材制品的绿色环保界定衡量标准。高规格的准入制度,保证了工程产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无毒和环保。所有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必须遵守严格的产品检验和抽检制度,在产品品质上给予消费者保障。
2.真品保证
3.双倍赔偿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加入保障工程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承诺,如产品环保指标未达到保障工程公示的相应准入标准,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保障工程明确了投诉受理与赔付办法。
4.保险承保
企业购买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产品责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为保障工程特别设立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产品责任险,承保的工程产品如果因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有效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5.公益救助
公益基金救助困难消费者
6.社会监督
公开全部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保障工程通过官网和指定权威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保障工程产品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7.品牌监测
建立品牌监测体系
加入保障工程的品牌,可进入保障工程大数据品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范品牌危机发生。
8.维权援助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会议中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县(市)支行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深刻理解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然责任。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定期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增强人民银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要通过会议落实、研讨交流、学习培训等方式,大力营造勇担重任、敢于实践、乐于服务的良好风尚。同时,要结合“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要求,运用综合执法、综合评价、窗口指导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性认识,督促金融机构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着力构建公正和谐、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并最终实现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式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
四、定期评价监督,不断注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动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晓率近七成
当问及“您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65.33%的受访者表示知道有这项法律,对于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受访者继续追问“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吗”5.21%的受访者表示比较了解,77.30%的受访者表示知道一点但是了解不是很多,仅有17.49%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由调查可知,包头市市民对于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还是比较了解,且懂得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是有法可依的。
二、八成消费者对包头市商家的总体服务较为满意
“您对包头市商家的总体服务感到满意吗”13.93%的市民表示满意,71.74%的市民表示基本满意,7.72%的市民表示不满意,6.61%的市民表示不太清楚,所以消费者所接触到的大多数商家还是比较诚信、服务态度较好,其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等都较为满意。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现使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性质。在网络环境下,卖方在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虚假的,购买者很难或无法判断卖方的真实身份。但是,在销售商品(服务),卖方没有义务通知销售激励买家,买家只凭借经验和习惯,卖方动机的主观判断,买方难以确定卖方实际销售商品或商品销售的名义实施诈骗。在目前的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条件下,我认为,如果消费者网上卖家经营者或消费者根据卖方披露信息推断的决定或经营者,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操作的身份欺诈,法律应确定经营者的卖家。它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帮助消费者免受欺诈寻求司法救济。该方法也可用于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以弥补缺乏监督。在这个阶段,网络欺诈消费者:低价陷阱支付现金存款,承诺,网路拍卖诈欺。
(三)对交易安全及隐私权侵害。
(四)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五)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虽然中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传统商业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全面,详细和明确的。但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权利救济制度显然有些浮雕效果影响电子商务运营质量,表现在三个方面:(1)诉讼成本太高;(2)管辖权不明确;(3)责任主体不明确。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方面。
应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规定,形成一套针对网络交易特殊性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方式来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要做到:加快网络消费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加强政府的行政保护。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3.树立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势必会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道德水平,是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长远保障。
参考文献
[1]《奋斗的足迹》中国工商出版社岳同生2011年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4.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6.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8.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10.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3.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4.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5.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6.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0.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1.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22.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23.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4.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25.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26.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7.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高业欺诈行为!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春暖花开,万木复苏。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今天我们又迎来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受县人民政府李副县长之托,借此机会,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长年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向荣荻省、市级消费维权先进集体和荣获20xx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消费者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各级消委组织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当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做好消费者的娘家人,办好消费者的诉求事,为消费者分忧解难。一要充分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二要充分发挥好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纽带作用,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三要充分发挥好窗口作用,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四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实践证明:开好局,起好步是关键,明确任务,履行好职责,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希望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