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内容?
在消费权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安全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去购买商品,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就具备了消费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内容?下面,就由律霸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上文的内容就是律霸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小编还额外的为大家带来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律霸的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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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苗丽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山东大学,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就职于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法务。2014年获得“威海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承办的“于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评为“2014年度政法系统优秀案例”。苗丽律师现担任威海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秘书长、环翠区鲸园街道办事处妇联妇儿维权专业指导员、环翠区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威海环翠电视台多次邀请苗丽律师作为嘉宾在《环翠新闻》栏目中解答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