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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河南
结论:《九民纪要》出台后,大部分法院认为保险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三倍赔偿规则,即使部分法院认为适用上述规则,也未采用第55条中规定的损失计算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根据该条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被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同时在第28条引入“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结合上述两条,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仍然是该法的保护的对象。
上述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1462号案件中暂时得到了解决,该案中认为自然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保险产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回避了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直接规定不适用欺诈三倍赔偿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在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上,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但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宜参照上述三倍法则的规定”。
虽然《九民纪要》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目前司法实践对保险业是否适用欺诈三倍赔偿的规则仍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以“保险、欺诈”为关键词检索了《九民纪要》发布之后,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中院(含)以上的案件,在欺诈成立的前提下,对法院的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一、认为保险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021)闽09民终464号:王伟华、王德华上诉认为富德保险宁德支公司销毁保险条款原件恶意拒赔构成欺诈,应在支付保险金60000元外,另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120000元,合计180000元。本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整体上为弱者的消费者一方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财产和生命健康所需,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害后果后能弥补损失,具有保障、补偿功能。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生活消费范畴。王成龙投保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行为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保险行为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王伟华、王德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富德保险宁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伟华、王德华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60000元;二、驳回王伟华、王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认为保险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020)冀11民终270号:关于宗悦西主张要求三倍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据第二条的规定保险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因此,宗悦西以人寿河北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适用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错误。
在《九民纪要》后,即使认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数额也并非按照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计算,综合上述裁判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三倍赔偿规则,未完全适用于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