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部分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就属于典型的末端参与的立法,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而且较为被动,使公众参与永远比污染晚了一步。第二,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部分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第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
3、有法律地位。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另外,由于公众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参与,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第四,公众环保参与意识淡薄且参与程度有限,公众现有的环保意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人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环境,却对环境保护行为不知道如何参与。加上公众的力量有限,层次不高,环保组织规模较小且力量分散,个人色彩较浓,参与效果不甚明显。第五,公众的法制观念较淡薄。有些环境问题他们认识到了,但是不知道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
6、保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可以通过办展览和讲座、组织收看电视或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环境教育。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或在发生环保方面重大事件时,学校、单位以及社区利用墙报、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宣传工具,开展一些有深度的环境教育宣传,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使大家产生环保忧患意识,并且形成强大的舆论,从而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其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教育。可以在中小学校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一些宣传环保知识的活动,不但要让学生自己了解环保知识,而且也要让他们把环保知识带入家庭,从而带动更广泛公众的
7、环境意识。另外,发挥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作用。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在公众参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使“环保”二字成为各种获得信息媒介的常见字眼,使环保意识深入民心,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并且充分发挥新闻记者的作用,公开曝光污染案例和违法行为。(二)环境信息公开化公众参与除了需要有较高的环境意识,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环境信息。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只有对环境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才能充分,也才能促进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化,还可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产生强大的约束作用。环境信息的公开
8、是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的。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政府必须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包括公布重大环境决策、环境状况、有关建设项目的信息和召开听证会等。环保部门首先应该进一步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深度。其次,要切实贯彻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最后还应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向公众公开执法依据、环境政策、办事程序、环境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增加工作透明度,落实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实现群众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市民参与执法、听证的做法,组建市民环保检查团,建立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机制,构建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让全民参与环保工作。(三)鼓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