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客体法律

沈瞿和,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

原文刊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

关键词:数据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判定;适用边界;利益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竞争案件行为正当性判定的现行标准之梳理

(一)依靠“商业道德”“正当利益”的兜底标准

可见,诸如此类竞争案件的审理以原告因数据而起的商业利益为逻辑起点,辅之以投入积累资本和劳动的价值增强原告利益应受保护的合理性,核心是与数据有关的那部分利益是否受到减损或者潜在威胁,实则为一种“私益优先”的保护模式。8而被告的行为则有可能在被类型化、明晰化之前先行落入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评价体系,也即现有法律规范中尚没有能直接描述涉数据的抓取、搬运和使用等不当行为的内容,但又需要有一个条文来否定这些行为,一般条款在此便发挥作用。判定所援引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也并非是结合了数据行业的特性与之契合的,却能够帮助法官在论述时形成逻辑自洽。因此,商业道德和正当利益像是形容词,通过描述性评价来辅助确认原告对数据所享有的不容破坏甚至分流的正当权益。

(二)围绕原告诉求展开的裁判思路

1.对原告主张构成的竞争关系予以支持

2.对原告的投入与积累予以肯定

三、数据竞争案件行为正当性判定的现行标准之检视

(一)适用抽象性条款存在的问题

1.行为不正当性的边界不明晰

数据救济因其无法纳入传统民法客体或财产体系而缺乏传统私法路径的请求权基础,而既有规制模式不清晰的情况却无形间在重蹈前述私法路径。未经平台和个人同意,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其他平台数据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侵犯他人何种权益存在较大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非法定专有权,对于保护边界不甚清晰的客体,法律在为他人设定义务边界时应更加谨慎。1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落入同质化分析,典型案例中原告通常主张的应受保护的利益并非绝对权利,因此对于权益的效力亦应有所限制。但是当前对于数据竞争行为引发的权益、义务划分就呈现出界限不清、各案各判的情形。

其次,对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定会因技术、平台协议和业务方案等非法律因素而产生偏差,这就使数据竞争的判定缺乏稳定性,类似的行为甚至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如HiQ诉领英案与Facebook诉Powerventure案,争议点都在于抓取平台数据的行为,但HiQ收集领英数据的行为没有被法院否定,Powerventure公司却因采用技术措施绕开Facebook的IP阻拦继续挖掘其数据被确认为违反了CFAA法。

再者,一些裁判将商业机会和商业模式归入受保护的权益,其实这种做法略显简单,容易用静态的法益掩盖动态的行为。如2010年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缺乏与原告先前行为相近的、体现数据专有性的商业构思过程,直接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并使用原告收集的信息进行经营,以此获利的行为会对大众点评斥巨资打造的商业模式造成客户分流和运营威胁,等同于损害了市场竞争。因为商业模式实质上和数据类似,都具有价值延伸性,总是在不断融合、重组,帮助平台发掘和创造价值,在审判中强调既有商业模式的保护意义,把商业模式下的优势保护提升到了“专属商业资产”的保护高度,一方面没有厘清其动态特性,另一方面缺乏实践意义,无益于激励市场创新。质言之,仅从行业共同遵守的事实就推断出商业道德的涵义,并由此得出结论,显得有些草率,行业通行做法也未必就符合竞争秩序。

2.边界不明晰的成因

(二)围绕原告诉求的损害认定思路引发的不平衡保护模式

1.宽泛的竞争关系辨识依据

竞争关系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帮助法官锁定权利或利益的主体,以及权利或利益本身的存在。对此,为了保护数据持有者、控制者的权益和回应这些原告们的诉求,近几年呈现出竞争关系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不论在实务中还是理论界,对于认定广义竞争关系的呼声都比较高。广义竞争关系涵盖了经营者的业务范围、目标群体、产品受众和其他能够影响竞争优势的数不尽的行为,只要商品或服务存在替代的可能,或是面向相同的客户群,抑或是促进了其他竞争现象的发生,都能被归入竞争关系之中。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已突破了空间和传统市场的界限,从广义角度理解竞争才能更好地处理争议,避免一些不正当行为因为竞争关系不存在而逃避规制。

可见,活跃的数据市场主体间发生联系的频率极高,使用数据是日常运营的一部分,平台间关于使用数据产生的联系不会因为正当利益主张和商业惯例的否定而就此割裂,联系并不意味着必然的竞争关系。如果轻易把存在联系和收益波动等同于竞争关系,把其他经营者视作竞争对手,那么各类原本不同的市场就可能会被同质化、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也将愈来愈高,这是影响效率和改进的。因为持有大量的、陈旧的、广义的数据未必就是长久的竞争优势,有可能成为消极资产,而其他经营者借助细分、精简的信息不需要创建等值价值的企业规模也能通过产品另辟蹊径,从其他入口打开数据要素市场。当竞争关系成为一个前置条件,业务联系轻而易举的就被认定为竞争,再用是否具备同类数据来赋予竞争关系、判断竞争意图,猜测初创平台企业具有攫取他人现有数据资源以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加以防范甚至排挤,这样的举动反倒有遏制竞争之嫌。

2.对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不足

在反法一般条款框架下,通过判断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来提升社会福利是困难的,因其涉及因素太多、难以收集证据、内容抽象和表现形式不明显。相对而言,经营者利益的表现形式更好辨析。这就理解了原告的主张为什么总能轻易得到法院支持,虽然实际劳动付出的证明力度往往不足以达到保护一种“专属财产”的证明要求。原告的损失、投入成本是否早已得到了回报,还是继续依托该数据才能获得持续经营的能力?抑或是因数据被他人挪用而付诸东流?这些依然是不明晰并且需要被证明的。为了避免裁量视角被单向的价值判断所引导,具体认定时仍需要尝试跳出狭隘的“竞争者利益”,转向以“竞争利益”为尺度,也即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以竞争秩序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不应用一方的合法性轻易否定另一方的正当性,否则就又陷入了投入劳动因此理所当然享有权益和竞争优势的思维定式。

四、现有标准改进之进路

(一)考量被诉行为的抗辩空间

1.重新审视数据问题中的搭便车行为

数据爬取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负面影响和正向激励的两方面特征。对于负面影响如搭便车、侵犯个人隐私、干预竞争和影响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讨论较多,而对于正向激励,则考虑的较少。这就体现出消费者利益在整体利益格局设计中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事实上,作为数据流通的关键环节,用户选择往往决定了平台企业推出的数据产品能否取得预期的市场效果以及对于数据的积累能否实现价值。

1.重塑竞争关系的成立要件

(三)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利益分配格局

泛化解释一般条款无法给予透彻的说理,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完善竞争法的适用框架。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本文构想的是在获取和利用环节运用必要性和限度限制,在评判环节用狭义比例原则进行检视。首先,利益位阶上人格利益优位于财产利益,回到数据问题上,须考察行为是否损害或威胁了个人信息涉及的隐私和财产安全状态。一方面体现在用户作为数据信息的初始制造者,关于是否公开和迁移这部分数据的自主意愿应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体现在平台对此拟定的用户协议和管理机制上;其次,对数据决策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衡量,如允许数据流通于平台而言会带来多大程度的损失、共享是否是实现流通和聚合功能的社会成本最低的选择,即行为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抓取数据才能获得自己的创新成果。以及第三方平台获取数据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是在贡献创新、产生价值增值,还是在照搬抄袭、局限于自身短期的收益或是其他引流圈钱的目的,商业模式等的创新是需要被告自行举证和进一步说明的;最后,狭义比例原则处理的问题即在社会整体效益视角下比较数据开放和共享带来的增益是否大于其被抓取、挪用所造成的损害。

五、结语

注:因字数关系,注释省略,详见《电子知识产权》刊发原文。

THE END
1.我想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判断主体关系是平等关系呢主体间平等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权益的平等保护。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245615.html
2.如何确定一项承诺的合法性?确定一项承诺的合法性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要素:承诺是否符合合同的要素,包括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法对象、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双方应当有能力订立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2. 法律规定:承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承诺的合法性时,需要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https://www.chinaacc.com/zhucekuaijishi/jhwd/zy20241106173330.shtml
3.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4年11月12日3670)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规范性规则的是( )。 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6823645.html
4.员工关系管理(基础知识).pptER管理与企业文化Presented by Tim*四、“关系”的特征 1、      关系的客观性2、      关系的效能性 3、      关系的时代性五、判断“关系”正当与否的标准 1、     ...https://m.taodocs.com/p-484078628.html
1.最新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其影响大厦A座最新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来源的合法性:判断利益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利益获取过程的公平性:分析利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欺诈行为等不公平手段。 3、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评估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https://bsjyzx.cn/post/4250.html
2.民法典五大基本原则尊重公正合理性可预见性和权利平等在讨论公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它是指法律对所有行为进行客观、不偏不倚地判断与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要避免因私情、关系网或者其他非正式因素影响裁决,使得案件得到公正无私地解决。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程序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及审判人员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外界干预。一旦发现存在偏见或冲突,便应及时回...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373359.html
3.合同效力的确认要满足哪些条件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看呢,这些和我们自身有着很大关系的保障书,我们又了解多少?下面就来给大家作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无效 8222人阅读 担保合同在债务债权纠纷中十分重要,那么担保合同在那些情况下无效呢,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担保合同的...https://www.64365.com/ask/36397849.aspx
4.下列哪些不是判断人与人关系正当与否的标准()【单选题】下列法律与烹饪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密切关系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的中层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衡量质量标准的尺度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商品的买与卖之间是按...https://www.shuashuati.com/ti/b47499fe816e4d418038e71bb1cb4ad4.html?fm=bdbds72acc87a3348f93a0b245ffd7ce878ea
5.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值与标准二重构造其中,诚实信用是商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商业道德则是在承载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承担基本判断标准的功能。对商业道德必须从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的双重角度进行定位和认识,以此确保其准确适用。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竞争关系的日益复杂,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经常出现误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中更是如此,这归根...https://www.hfiplaw.cn/details/21054.html
6.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的以是否存在着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从这一点区别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https://www.66law.cn/topic2010/zscqxgwt/6584.shtml
7.刑法必考知识点之主观要件2.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常见错误:误将“没有预见”当作“没有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 https://www.yoojia.com/ask/17-11465370560428930800.html
8.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竞争关系”不再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之前提,而“行为正当性”标准正成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独立的基准。故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突破大民事审判思维和竞争关系相对性的束缚,通过引入多元价值判断和凸显实质利益平衡,以及更新理论研究,革新审判思维,创新执法机制,建新人才队伍,切实推进互联网竞争法治工作的...https://www.shupl.edu.cn/xbbjb/2019/1106/c2265a65099/page.htm
9.法律实务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互殴与防卫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排斥的关系,即一个案件只要存在互殴,则在一般情况下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反之,一个案件如欲成立正当防卫,则必先排除互殴。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些情况下是否存在互殴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因此,互殴就成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消极条件。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471476
10.吴星熊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从宏观层面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况作出概括了解,但到个案裁判时,法官往往最关注行为人主观心态以及行为客观的正当性与否。具体表现为: 1.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 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不能完全依据行为人的自述或者权利人的控告,法官往往会通过相应客观情形加以佐证,这些标准有助于法院对于行...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259078
11.三者关系范文12篇(全文)一关于“你我他”三者关系状态 存在的相对普遍性 在思维认识领域里,存在就是关系。除却事物之间相互的关系,感觉世界、精神世界对于物质世界的存在还有什么可以言说的呢?这种关系乃是人们认知世界事物存在的一种逻辑学意义上的关系,而检验其正确与否的标准则是实有的在。因此,认识事物,也就是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认识...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itpnek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