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个人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用于企业抵扣?如纳税人搭乘网约车开具的电子普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因此,纳税人必须取得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用于企业抵扣,个人名义开具的不可以抵扣。
2、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下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
3、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个税汇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资料需要留存几年?
5、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6、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8、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9、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0.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延期?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2〕7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为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退役就业士兵就业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什么缴费凭证?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12.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政策是否延期?
1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1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15.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16.集成电路企业既符合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二、……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19.对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如何管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0.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15%的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1.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序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2.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代开发票时是否需要代征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23.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4.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5.出口货物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26.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属于集体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服务跟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
27.取得固定资产,应于何时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8.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9.董事费、监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个人的境外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可以且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只能开具数电票,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此外,试点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集成电路企业既符合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3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发布之前2023年已经缴纳的个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