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考前提醒+各科目押题考点+涉及的法条

1、考试的时候可以带个眼药水,4小时盯着屏幕很难受。

2、考试应该有选做题,题目会提示是选做题!千万,千万不要两个都做,如果都做,只批改第一个!第二个白做!

3、准考证打印好,可以多打印几份。

4、早点去酒店休息好。

你要善于利用括号,比如民诉管辖,你不能先写“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再写“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合同履行地在成都”,最后写“所以由成都或重庆法院管辖”;这样你每个词都重复出现,不如利用括号综合一起写,如:由合同履行地(成都),被告住所地(重庆)的法院管辖。这样简明扼要,点写全了,也没歧义!

刑法这些也可以合并一起写,如甲做假账使得使用资金在账目上无法提现(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就可以大小前提合在一起写,不用重复!

1、考试会有开放性问题,就是没有标准答案的,言之成理即可。主要把小前提分析清楚,然后可以用一些各个部门法的原则,法理去分析。给分的要点不是结论,而是你理由是否充分,多写一些理由,找一些依据靠一下,分数会高一些!

2、每年都会有争议的问题,这类问题一般都后面阅卷都是哪种结论都可以给分,但理由要说清楚,所以模糊的不要纠结,直接写清楚理由。

3、拿不准的题,结论不要写在最前面,有可能结论错了,老师就不看了,所以把结论写在后面,但你也千万不要不写结论!如果拿不准,建议采取“如果。。。。那么。。。。;如果。。。。那么。。。。;我认为。。。。。”这样分情况讨论的表述,把你认为可能的答案都写清楚,然后以“我认为。。。。”给出结论,这样你结论有问题,但前面分析到位了,也会给分。

2、开篇两段一定要点题,题目要求写什么一定要写,不会的对照材料看看,找点句子换个表述说下,也要写!不能离题!一定要点题!写不出来也要结合材料硬写两句话点题!否则会被判定离题!【重点强调】一定要前两段就点题(题目要求写哪些,就写哪些,哪怕结合材料只能写出两句话说说,也硬写!)!不要最后再点题!

3、每段老师只看每段的两句话,所以好的句子,点题的句子,和题目结合紧密的措施放在前面,后面可以翻来覆去的说,或自己对照材料编。

5、如果实在不会,可以再记一下下面的“10个坚持”,基本都覆盖了,到时候结合下面的句子,以某一个方面的坚持为主,多写点好的句子在每一段的开头两句话!!

1.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四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立法】第一,坚持党领导立法。党领导立法,就是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提出立法建议,立人民需要的法。

【执法】第二,坚持党保证执法。党保证执法,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

【司法】第三,坚持党支持司法。党支持司法,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守法】第四,坚持党带头守法。党带头守法,就是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引导全社会信仰法治;带头以严格的党规党法管党治党,使全体党员都成为全社会守法的表率。

2.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策】如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总:三个必须;分:四个人民+三个管理+三所】:【四个人民】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三个管理】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三所】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3.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个体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5.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要】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理解【对策类】(1)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是以法律至上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机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治理模式。

(2)依法执政:【三个化】是指党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内容:①党领导立法;②依照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国家政权;③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④带头守法,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1)法治国家【第一要件】法律之治是法治国家的第一要件。【权力制约】重视依法制约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不是无限的。【注重程序】无论是司法、执法,还是政治决策,都应遵循程序引导。【人民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良法善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应当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

(2)法治政府【权力法定】法治政府是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设立、政府权力法定、政府决策和行为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

(3)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

【意识】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两个多】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法律体系】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6.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原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党和人民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对策】【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党带头领导】依宪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

7.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原因】全面依法治国这十六字基本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法治建设的基本环节,又明确了每个环节的重点要求,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对策】【四个必须】:

(1)【立法先行】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2)【法治政府】必须建设法治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法治环境】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8.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1)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的集中反映。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2)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3)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4)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9.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原因】“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对策】【正规专业】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思想指导】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10.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原因】

(1)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

(2)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的,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把主观题案例考前需要重点复习的知识点,每个科目总结了十来个,具体见下,已经掌握的就跟着复习一遍,如果没有掌握,要么就把知识点记一下,要么就把对应的法条位置记一下(记不住知识点就记法条位置)。再强调,下面的如果记不住的,就把法条找一下,记一下位置,在哪个章节点一下电子法条系统或翻一下纸质法条!考到了就去翻!

(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2.例外:(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三)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

1、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观点1: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4(通说):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着手的标准: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自首自首要求答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采分点,案情中如实供述的一些情节对照分析下。注意:自首最后的处理(从轻、减轻)也是给分点,记不清就翻法条:《刑法》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分则罪名1、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和其他自由类犯罪有包容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分析会有涉及,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自己负责。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绑架要求答出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抢劫抢劫罪构成的理由要分析:主观为了取得财物,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挪用公款要分析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记不得就对照着法条写:《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受贿受贿要分析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记不请就对照法条:《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7、信用卡犯罪考了应该是写观点展示,写出两种观点

【总结】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如果是综合性问题,不用把每个人行为写到一起,可以就按照案例的顺序,哪个行为先出现,就写哪个行为!顺着评价行为+情节+形态即可!只要写全就不会丢分,先写哪个,是不是集中写不重要!

如果考到你不会的观点展示,你就从四个角度想和写!

1.主观出发分析;

2.客观出发分析;

3.两个行为合起来看做一个整体分析;

4.两个行为分开,看做两个分析。【注意,这里很重要】

(一)每年必考合同效力

1、合同有效【注意】没见过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要答出: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并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其他人权益,所以应该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需要答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物权和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责任。

2、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主要需要对照小前提答出因为哪一种事由无效,然后写明法条。【注意】要答出责任,不要遗漏:合同无效可以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3、可撤销合同要对照小前提分析是因为哪一种事由可撤销,谁可以撤销,然后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没有超过,最后要答出责任:撤销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撤销,合同有效,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效力待定合同要对照小前提分析定性,如属于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然后说合同效力待定,本人/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沉默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可以撤销。不要遗漏分析追认等情况,更不要遗漏定性!5、合同的解除需要结合小前提说明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哪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注意】不要忘记写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表见代理代理也是常考点,无权代理是考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在注意表见代理要分析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或答善意且无过失),属于表见代理,后果合同有效,本人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让与担保、以物抵债【重点】

(四)不动产登记1、预告登记,需要答出:预告登记后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2、异议登记,需要答出:异议登记可以对抗善意取得,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合同有效,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借名买房需要答出:物权归实际权利人(出钱的),双方约定违反政策,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意思自治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承担责任。法条依据:(六)抵押物转让【重点】

(七)混合担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观点展示题,两种观点都要答)

案例:甲向乙借款200万,丙为一般保证人,同时,丁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来担保乙债权的实现。后甲届期未偿还借款。问题:乙如何行使其担保权?丁承担担保责任后,该如何追偿?答案:(1)乙可以就丁的物保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乙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构成混合担保,当事人也并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则乙可以就第三人丁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丁有权向甲追偿。就丙丁之间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丙丁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丙丁可以相互追偿。

(八)租赁合同

1、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所以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不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转租,转租需要答出,有没有经过同意,合同的效力,责任(注意相对性)。具体可以对照着法条答,不要遗漏。

民法的重点强调:民法肯定会有2问左右是比较开放的,没见过的。大部分问的是“这样约定是否有效”,对此,是没有法条依据的,你主要要分析这样几个角度:1.有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对方利益;2.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3.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那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要说清楚);分析完之后,如果都没问题,问效力,或问约定/合同/协议等,那就答:按照意思自治和法无禁止既自由,。。。。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问物权是否设立,就答: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设立物权,但按照意思自治和法无禁止既自由,在当事人XXX和XXX之间视为设立了有效的合同。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17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第190条第2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证据类综合问题【重点】

首先涉及的法条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有排除的标准,排除的程序,这个最新最细,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可以直接优先翻这个。另外还有关于证据的认定的理论(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来分析)。针对以上情形对证据一一点评。其次要综合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写法院最终的处理。具体见下面答题步骤:

(1)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①点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写刑诉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写法院的处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对XX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三)间接证据定案的要求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也可以定案,但要符合如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四)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1.立案阶段:(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侦查中的逮捕阶段:(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或者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注意答全次数、后果。《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证人出庭的条件和强制的要求注意不要答漏不能强制的情况,不是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不是不需要作证(他们依然有作证的义务),只是不得强制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七)速裁程序如果考到了,可以直接翻法条,有专门的章节,可以直接翻到,而且只有刑诉法有规定,司法解释那些没有,不用翻别的地方。

另外在注意理论的对比题,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未成年人可以用简易程序,但不能用速裁程序。

2.适用刑罚不同: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但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是否认罪认罚不同: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认罪,不一定认罚。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需要认罪认罚。

4.程序简化程度不同:简易程序只是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5.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速裁程序只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6.是否当庭宣判不同: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

7.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审限是20日,对被告人可能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速裁程序审限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八)二审1、全面审查原则,该原则没有例外,所以都要审查,答题要写清楚上诉的部分是,没上诉的部分是,但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没上诉的部分也要全面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答出: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自诉上上诉的案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所以对于案情中。。。不得加重。

2、再审的审理法院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5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第25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注意】刑诉证据部分综合类问题注意复习,评价每一个证据,不要遗漏,有问题的证据要指出问题,没问题的证据列举出来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二)管辖1、不动产专属管辖,注意有不动产几类合同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他合同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合同纠纷的管辖,先写民诉法的被告地+合同履行地,然后再按照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来确定规则)。不要遗漏民诉法的被告地。【重点】《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侵权纠纷的管辖,先写民诉法的被告地和侵权地,然后再写司法解释的侵权地确认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三)当事人适格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此部分情况比较杂,到时候记不清就去翻法条,在民诉解释中专门有小节。

(四)第三人

1、有独三、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不要答漏了,参照下面的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的关系【重点】

(1)没有提执行异议①可再审、可三撤,但只能进行一个。②同时进行:应当把三撤并入再审。a.按一审再审: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b.按二审再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③恶意串通的先三撤,中止再审。(2)提了执行异议①执行异议前没三撤:不能三撤,只能再审。②执行异议前有三撤:只能三撤,不能再审。《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第302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证明责任

(六)二审程序1、一审遗漏请求或遗漏当事人二审的处理《民诉法解释》第326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二审新增请求和反诉二审的处理,注意不要遗漏下面法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二审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37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第33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再审

1、当事人申请启动,注意: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原则上一级,例外双方都是公民/一方人数众多可以向原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申诉(如果符合民诉200条哪一种情形,对照小前提写明,然后写法院应该再审)(如果不符合,法院驳回,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注意不能直接找检察院,先法院再检察院),启动再审由哪个法院审理(原则上裁定再审的法院,例外高院/最高院可以交原审),再审的程序(原来几审按照几审,如果是上一级法院启动,应当提审,按照二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执行

1、执行担保,执行担保规定没有列入开卷考法条,所以不需要掌握,但民诉法的规定需要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规定去年没有列入开卷考法条(去年列入大纲),但这个规则很热很新,很像会考主观题的点,所以今年有可能列入了增补的里面,但大家不要担心,法条不多,可以注意下目录有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的话就在里面找就好。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①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②就和解协议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当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注意】恢复执行和起诉只能二选一(1)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申请恢复执行后不能再起诉)。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和解协议起诉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能恢复执行)。

3、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要是看清楚执行的标的物,有没有在之前生效判决中确认归属。如果没有,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就只能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申请再审。如果有,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只能申请再审,或继续之前正在进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参见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关系部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民诉考的不是很难,注意不要遗漏采分点即可。注意熟悉重点法条位置。

(一)出资责任1、出资违约(货币出资没有按期足额缴足)

(1)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注意答全关键词】

2、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情形针对的对象是非货币财产。

(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

(3)出资不实的发起人无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与该股的承担连带责任。

(5)对债权人的责任:欠缴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注意答全关键词】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抽逃出资

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股东与第三人签署垫资还款协议属于借款协议,一般合法有效;股东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第三人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出资后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抽逃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1)对公司的责任:该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没有对发起人承担违约,也没有发起人连带】

(2)对债权人的责任:增资瑕疵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增资瑕疵股东追偿。【注意】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后可根据协议追偿。6、无权处分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参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物权(善意,完成登记/交付),原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7、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公司可以取得权利,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8、已经交付,但未登记,有股权,但应该及时办理登记。已经登记但没交付,没有股权。

涉及的法条如下,出资问题主要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大家基础不好的,最好翻到法条,对照着答题。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投资权益的归属,采取实际出资原则。

(3)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是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5)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股权转让主要答出:通知,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注意《公司法解释(四)》20条的新增加的反悔权,21条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重点】《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很重要,请务必掌握】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知情权诉讼,注意《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五)股东会决议诉讼1、决议的要求,注意特殊事项三分之二表决权,和一致书面同意可以不开会。《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决议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无效的法律效果:绝对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

4、决议可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2、3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第85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6、后果《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六)股东利润分配诉讼【重点】《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注意】商法法条比较集中,司法解释也就2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五),所以可以复习法条来答全采分点。不要遗漏。商法也会考2问左右的开放性问题,没有法条,没有司法解释,遇到了不要怕,从下面几个角度分析:

1.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2.有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3.有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4.有没有违反法人独立性;如果没有,那就是没问题的,有效的。如用股权做一些奇怪的约定,对赌协议等,都可以从这些角度分析,多分析几个点!用一些没见过的东西出资,需要分析的角度:1.能不能转移权利(所有权),会不会出现出资后,这个东西股东自己还可以用,还有权利,无法完全转移到公司;

2.有没有估值(否则会资本不实);

3.有没有瑕疵负担(如担保等);

4.有没有办理手续(登记/交付),如果已经完成上述几个方面,就是有效的出资,否则就是有问题出资,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范围:原则上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除非有《行政许可法》12条规定的情况,如果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13条,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13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各规范文件的设定限制,分创设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要答,主要是《行政许可法》14、15、17条)和规定权(主要是主要是《行政许可法》16条)。《行政许可法》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48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强制的定义和区分

1.行政强制措施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基础决定内容,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以及获取证据。第二,前提条件不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并不需要有待履行义务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先行存在,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是“第一次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目的是行政决定,其是在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是先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二次行为”。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一种临时性的约束和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是将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动态实现过程,通常表现为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其是终点。

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旨在控制与预防,尚在核实证据阶段;而行政处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已经核实。

(3)发生阶段不同:一般是行政强制措施在前,行政处罚在后。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而行政处罚行为是惩罚性的。

(5)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实施(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四)强制措施的原则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原则,主要答出下面法条的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第20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的程序和原则,主要答出下面法条的关键词,禁委托,禁止涉案无关,禁重复,当场交付扣押清单和决定书,不得超过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2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2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24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强制执行的限制《行政强制法》第42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行政公开诉讼法院的判决注意,此部分比较繁琐,不要在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找,8-12条都是法院的判决。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抽象行政行为【重点】1、审查要求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将自己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附带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由审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一并审理。并且审查的范围只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审查结果

1.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1)不作为依据,处理意见。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2)司法建议。作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3)抄送。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4)备案。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2.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继续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行政诉讼解释》第149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第150条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管辖注意如果问管辖,既要答级别管辖,也要答地域管辖,不要漏!如果是进过复议的案件,先分析复议维持还是改变,然后确定被告,最后再写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不要只写原告地,还有被告地也可以】

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经过复议的案件【重点】1、复议维持和改变,改变结果才是改变,否则是维持。《行政诉讼解释》第22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2、复议改变,只有复议机关是被告,可以追加原机关为第三人。按照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任选。判决: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3、复议维持【重点】,强制列为共同被告(先让原告追加,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按照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任选。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原机关原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单独对复议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判决:应当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一并判决(都要判,不能只处理原行为或复议行为):

①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②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都驳回诉讼请求

③原行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如果原行为是不作为,还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④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79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解释》第89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第135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第136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十一)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二是其行政行为被原告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向他提起诉讼;三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由法院通知其应诉。因此,做题的时候要先看清楚原告不服的是哪个行政行为,再按照下面规则判断被告。

(1)原则上由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做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被告应是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关键在于权力的判断,若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该行政权,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把另一机关列为第三人;若行政机关与组织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比:若两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行使各自不同的行政权,作出两个行政行为,则原告不服的是哪个行为,哪个机关就是被告。

(6)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二)立案登记制记不清楚就把法条位置记下来,后面对照法条写,不要遗漏!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2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十三)起诉期限需要答出:起算(知道),长短(6个月/15天),例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时效。不要遗漏!《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记不清就记法条,但不要答漏,总共有下面三个情况!(1)法定简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2)协定简易。对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不得适用的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法院可以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不得依据被告申请调取。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36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37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38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40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41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十六)一审的判决,此部分比较难,考前自己再好好看看。做题时注意,是不是撤销/履行没有实际意义,就只能确认违法(如房子已经被拆了),经过复议案件的在上面复议部分,要好好看看。1.撤销判决(1)适用条件: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2)具体形式:全部撤销/部分撤销(3)法院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需要纠正之前撤销的违法之处),否则法院可以再次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2.确认判决

(1)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③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④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3)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只能原告申请,不能依职权),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3.履行判决(不作为案件)(1)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2)如果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应当做确认违法判决。(3)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4.变更判决(1)适用条件:①行政处罚明显不当;②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2)适用规则:①禁止不利变更: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注意】若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不受上述规则的限制②不得直接判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当事人应受而未受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有选择权:即使存在款额问题或处罚明显不当的条件,法院也不是一定要作出变更判决,而是“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也可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71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73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76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77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行政诉讼解释》第81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注意】由于行政法大部分考的也是程序,而且考的也是默写题(和题干关系不大),所以阅卷有时候就很细,只写原则,没写“例外”就不给分,因为实在太简单,只能扣细点,因此你一定要熟悉法条,不然很多时候你都想不起来要写这些!即使你很熟的点,也最好去翻一下法条,看看有没有遗漏关键词!切记切记!简单的点!一定要稳稳的不丢分!

【注意:行政的法条也很重要,内容不多,好好熟悉下!!尤其之前准备放弃行政的,考前把法条过一下(可以跟法条定位课)!保个底!】

大家辛苦了,坚持到考前最后一刻,再把上面知识点看一下,涉及的法条翻一下,记一下位置。考前看的知识点印象特别深刻,把上面知识点法条翻一下,每个科目过一下法条或没写好的案例(优先弄诉讼法,优先翻法条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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