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分职务层次,建立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
根据职位分类原理,人员分类除了从横向上划分类别外,还要通过职位评价,从纵向上进行层级划分,将职位根据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职级。相同职级的职位,其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任职资格条件相同,享受的工资待遇也是相同的。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职位分类中所讲的职级,与现行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中的检察人员的职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工作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程度以及所需资格高低程度相同或充分相似的职位。在工作性质相同或充分相似的职位中划分不同职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划分出不同岗位在工作要求上的差异,使从事相同业务但能力不同的工作人员具有适合的工作岗位,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共权力部门,职级的划分也是对不同岗位责任与权力的划分,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就是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检察官的职务层次,使检察官职务自上而下有序排列。现行套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级别层次划分检察官职务层次的做法,与国家检察权力的层次架构不符,不利于检察机关一体化;淡化了检察官职务的司法属性,造成司法官员行政化;强化了“官本位”观念,不利于检察官职业发展。因此,应当彻底改革这种“行政职务化”了的检察官“序列”,重新划分检察官的职务层次,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
为此,笔者主张,根据法律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名称序列的规定和对检察机关层级设置和检察权力层级的规定,将全国各级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划分为六个职务层次: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提出这个意见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检察权由四级检察院行使,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是按照所在检察院的职权履行职责的,检察官的职务层次应当与检察院的层次相一致。在同一检察院中,由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的职责不同,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应当属于不同职务层次;而相同职务的检察官的职责、权力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属于同一职务层次。在不同级别的检察院中,由于管辖范围、案件审级都体现了上下级院在行使权力上的区别,上级院检察官的职务层次高于下级院检察官是理所当然的。这样设置,符合职位分类原理关于在同一职系中按照职位承担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为基本划分标准,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层次,在工作性质相同的同一职系中形成不同职级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一体化”在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方面的体现。
四、制定各级各类岗位职务规范
根据职位分类的要求,在分类过程中,要先后产生出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职系说明书、职等标准、职级规范、职位说明书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人员分类的成果,更为重要的也是今后管理的依据。鉴于检察人员分类相对于其他机关与人员分类,其复杂程度并不是很高,且为了便于操作,可以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删繁就简,根据人民检察院各类职位设置情况,制定各级各类职位岗位职务规范。
岗位职务规范的内容为描述该类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责任、权力、所需资格条件等,作为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的依据。
岗位职务规范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原则性意见,各级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原则性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职务规范。
五、制度转换与人员过渡
人员过渡是从单一制管理模式向分类管理模式转变必须面对的和经过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慎重。但是,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人员队伍这个大局和根本利益出发,笔者认为应当争取“一步到位”。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按新办法过渡”的思路,对新录用检察人员按照分类后的职位要求“对口”录用;对现有人员,在充分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转变观念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性分流过渡,即根据职位员额设置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现有人员的具体情况,使现有检察人员分别过渡到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的类别,原任职务不属于过渡后职位类别的,应当免去原任职务,并按照职位类别任命与本人原任行政职级相适应的职务。原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免去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后,检察官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当检察官职位空缺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其检察官职务。
实行分类管理以后,检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不同类别的职务。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检察业务机构的领导职务,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序列的检察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跨类别、跨职务序列流动。检察人员跨类别、跨职务序列流动,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选拔、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变更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分类管理对基层检察院办案组织模式的影响
通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成的主辅关系,实际上是形成了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单元,在检察长直接或通过副检察长领导指挥下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这样的组织模式,淡化了内设机构的功能,更为适应人员编制少、不承担系统管理职能的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其职务层次的确定与其所承担的法律职责相适应,不再与行政职级和行政机构规格挂钩,完全可以在基层检察院精简机构设置,除了根据规定必设的管理机构外,人员编制较少(如50人以下)的检察院,可以不设单一业务功能的检察业务机构,代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若干检察官工作室和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对于人员编制较多、队伍规模较大的检察院,则可以从管理的需要出发,设置诸如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