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6号令!

原创申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风满楼;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及网站转载,欢迎个人转发。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6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前言

此次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中,增加了一系列监管红线指标,主要有:

1、流动性比例≥25%

2、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监管鼓励财务公司以集团内自有资金匹配资产,而不是通过其他负债获取资金来支撑表内信贷业务。

3、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存放同业规模和占比一定程度体现了财务公司资产结构和资金实力,该指标能控制财务公司盲目扩大承兑额度,实质还是要保证财务公司流动性,防范信用风险。

4、承兑保证金存款≤各项存款的10%

主要是为了防范财务公司将存款转为保证金人为放大担保额度。

5、将担保比例指标调整为:汇票承兑与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

该指标主要为了防范财务公司通过转贴现调整表内规模。由于票据的无因性,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违约,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背书人仍有可能被追索,形成潜在风险。

6、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的100%

该指标所说的集团外负债不仅包含上一条款所说的通过金融债和资产证券化形成的负债,还包括同业拆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取得的外部资金。也就是说财务公司全部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该项指标原来的监管要求为150%。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修订背景

第二部分主要变化及解读

一、总则

(一)新旧对比

(二)变化解读

二、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新旧变化

三、业务范围

四、公司治理

五、监督管理

六、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三部分新规全文

从近年来银保监会对财务公司的定性看,部分财务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集团不当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法人独立性丧失、沦为集团融资的工具和渠道等问题;部分集团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风险传染至财务公司;有的财务公司定位偏离主业,异化为集团工具;有的公司受制于集团,盲从与集团,合规意识欠缺。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本次修订的内容集中在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业务范围、优化风险监管指标、强化公司治理等方面。整体来看,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

提高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新《办法》大幅提升了财务公司申设门槛,向市场传递从严从紧审批、优中选优、强监管、严监管的信号。引导企业理性审设财务公司。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明确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调整财务公司服务范围。将业务区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基础业务是风险较低,主要服务集团内部的业务。财务公司成立就自动获得基础业务资格。专项业务是风险较高、具有外延性的业务。专项业务需经银保监会审批后方可开办,对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发债、融资租赁、代理保险等非核心主营业务。

优化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新增了贷款比例、票据承兑与存放同业比例、承兑保证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集团外负债比例等指标,将担保比例指标调整为承兑加转贴现之和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将承兑保证金与存款的比例由原来的不高于30%下调为不高于10%等等,防范过度融资、盲目开票、期限错配、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情况,力争实现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新增了财务公司公司治理的要求,增加了党的领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防止出现当前一些重大风险事件背后,暴露出的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实效等一系列问题。

一、总则(一)新旧对比

原办法

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1.明确定位

增加了“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进一步界定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和服务范围,也就是说,即使取得了供应链金融、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资格,能服务集团外客户,也都是辅助。财务公司最重要的功能还是归集集团资金,提高集团资金效率、服务集团发展,也就是以集团内部业务为主;

将财务公司功能“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改成了“提供金融服务”。明确了财务公司的金融属性,财务管理只是其功能之一。

明确外资财务公司适用于本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较多外资机构也积极申设财务公司。定义了外资跨国集团是指母公司注册在中国境外的集团。

2.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了重新界定

将成员单位的认定条件之一“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改为“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将子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涵盖了子公司,范围更广泛、更清晰。

二、机构设立及变更(一)新旧变化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新增一条)

第八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1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2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1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2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直接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跨国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删除本条,由第五十七条作为兜底条款)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八)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三)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六)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七)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八)财务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等信息;

(十)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备案。

(删除本条)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未经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机构设立与变更变化较大,是办法修订的主要部分。

1.明确提出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近年来部分已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经过合并、分立、重组等架构调整,有的集团旗下出现了两家或多家财务公司的情况,监管部门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

2.企业集团申设财务公司的资质要求变化较大

(1)申请人的定量标准大幅提升

实收资本由原来的8亿元提升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总资产由50亿元提升到300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率由30%提升到40%;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由40亿元提升到200亿元;利润总额由2亿元提升至10亿元;增加了“近两个会计年度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权益性投资余额(含对财务公司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控股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40%”、成员单位不低于50家等要求。

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营收规模、利润总额、负债比率、投资比例、流动性提出更高的标准,申设门槛更高。

明确了外资机构设立财务公司的净资本不低于120亿元的要求,且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2)定性标准更严格

增加了集团必须拥有核心主业的要求,多元化、主业不清晰的投资集团未来申设财务公司会有较大障碍;将入股财务公司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的要求写入《办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3.明确了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要求增加:由1亿元提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2)要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3)增加了信息科技的要求:公司成立前要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4.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的标准

新《办法》将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三类。

(1)控股股东:要求同第2条。

(2)集团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有良好的治理、组织架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连续2年盈利(控股股东3年);近一年净资产率不低于30%(控股股东不低于4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控股股东不低于40%)。

(3)外部投资者:必须为法人金融机构,需具备3年以上资金管理经验,近2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及风险体系健全;连续两年盈利,自有资金入股;权益性投资不得超净资产50%(含本次投资金额);自取得股权5年内不得转让,并在章程中载明;如是境外金融机构,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5.增加了股东禁止条款

对股东行为、经营状况作出约束,具备其中之一就不能做财务公司股东。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是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是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是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是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是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八是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十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是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增加了股东义务条款

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相应条款;明确了需经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业务范围(一)新旧对比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从事同业拆借;

(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三)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四)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五)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本条,业务条件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将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础业务,一部分为专项业务。

1.取消了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委托投资、保险代理、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资质,取消了对金融机构得股权投资业务,财务公司投资范围仅限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2.将债券承销列为基础业务。企业债发行有较严格的条件,对承销人也有明确标准,监管部门不再另行设置准入条件。

3.将同业拆借、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纳入专项业务,经监管审批后方可办理。为了防止财务公司短债长用、期限错配,滚动拆入资金,放大风险;杜绝部分财务公司超出自身能力开出承兑汇票,沦为集团融资工具;

4.删除了原办法中申请专项业务资质的条件。未来会在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应该会与财务公司评级结果以及监管评价挂钩。

5.对跨境资金业务做了界定。原办法规定,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之外的跨境资金业务;新办法改为财务公司仅可以从事人行及外管局批准的离岸业务或跨境资金业务。

四、公司治理(一)新旧对比

(新增一章)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财务公司要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财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财务公司合法权益。董事会应当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财务公司应当保证配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衡原则。

财务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或母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责任,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财务公司特点的管理体系,明确财务公司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在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风险内控、用人机制、绩效考评、职工薪酬等方面,对财务公司实行差异化管理,支持财务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服务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真实、及时、完整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1.公司治理在新办法中作为独立的一章出现,体现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导向。近年来财务公司行业出现了公司治理无效、混乱的现象,股东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部分财务公司独立性差,合规意识薄弱,沦为集团融资工具。公司治理将是银保监会财务公司监管的重点方向。

2.增加了党建方面的要求。新办法要求国有财务公司增加党的领导方面的内容,将党的建设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民营财务公司也相应地要建立党组织,加强政治引领。

3.加入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科技、股权和关联交易、集团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将对银行的部分监管要求纳入《办法》,显示出持续加强财务公司监管的导向。

五、监督管理(一)新旧对比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三)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四)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五)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六)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七)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九)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十)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对于影响财务公司稳健运行的行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予以监督指导,并可区别情形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自身及所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财务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及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提供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不良资产。

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支付结算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应在符合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并遵守银保监会关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银保监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增加了监管红线指标

近年来,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增设了几项监控指标,修订后将这些指标写入管理办法,体现了从严、从紧的监管导向。

(1)流动性比例≥25%

(2)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3)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4)承兑保证金存款≤各项存款的10%

(5)将担保比例指标调整为:汇票承兑与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

该指标主要为了防范财务公司通过转贴现调整表内规模,而由于票据的无因性,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违约,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背书人仍有可能被追索,形成潜在风险。

(6)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的100%

这是非常严格的指标限制,此前央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同业拆入不超过资本净额,限制银保监会干脆把所有集团外负债加总后不得超过资本金额,因此同业拆入的监管指标干脆删除了。

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增加了对股东延伸检查的内容,未来监管机构有权对财务公司股东进行走访、调查和询问。

六、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一)新旧对比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由银保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予以解散: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保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银保监会同意,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重整的财务公司,其重整后的企业集团应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解散的,企业集团或财务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银保监会监督清算过程。

财务公司被撤销的,银保监会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银保监会报告,经银保监会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清算。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银保监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财务公司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财务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财务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财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称银行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银监发〔2006〕96号)同时废止。

该部分删除了责令整顿和恢复营业的标准情形,增加了接管和重组的要求。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的财务公司,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自由度更高。

增加了控股股东的定义,明确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财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三)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六)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七)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八)财务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

1800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01

课程纲要

主题一: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及资产配置

一.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及资产配置的基本要素与框架

1、银行负债管理与资产配置的三性统一–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

2、资产、资金、资本主要项目及其联系;

二.银行流动性管理

1.流动性管理模式与架构

2.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具与手段

三.银行负债组合管理

1.流动性环境及短期利率变化

2.同业负债:线上及线下工具

3.金融债发行

4.存款市场.一般存款.主动负债及存款成本

5.央行借款

四.银行资本管理

1.银行资本管理主要策略

2.银行资本的三个层次及其对应工具;

3.各层次对应工具

五.银行资产配置

1.核心资产业务:信贷

2.资金类业务

2.1短期资金运作与同业存单投资

2.2货币基金

2.3债券基金

3.债券投资

3.1国债、政金债投资

3.2地方债配置

3.3金融债-一般债及资本工具

3.4信用债及其他资产

4.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配置思路

主题二:商业银行经济增加值(EVA)实践与应用

一、经济增加值的基本理论、背景、意义

二、经济增加值(EVA)的计量

2.FTP营收

2.1FTP的基本内涵与原理

2.2FTP定价方法

2.3FTP定价的意义

2.4FTP收益率曲线构建

2.运营成本

2.1运营成本的划分和计量

2.2成本分摊原理和分摊动因

2.3全成本分摊体系的建立

3.风险成本

3.1信用风险拨备计提发展

3.2I9预期损失模型计量

4.经济资本成本

4.1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

4.2经济资本的计量和配置

(五)税务成本

1、税务成本构成

2、实际计量与应用

三、经济增加值(EVA)应用及案例

1、息差测算

2、产品定价

3、成本管控

4、后评估

5、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6、预算规划

7、盈亏平衡测算

8、绩效评价

9、提升经济增加值(EVA)的措施

四、实践与心得

1、管会系统建设

2、难点

3、展望

主题三: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概况

1.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2.预算规划逻辑

3.预算及考核管理体系的关系

二、预算规划要点

1.宏观经济及监管政策

2.同业发展经验

3.行内发展趋势

4.当地市场区域特点

5.战略目标及中长期业务规划

三、业务预算管理

1.资本预算

2.资产预算

3.负债预算

4.营业收入预算

5.营业支出预算

6.利润预算及管理

7.经济资本管理

02

讲师介绍

A老师

业界资深专家,具备10余年银行实务管理及研究经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及利率定价管理、金融市场及债券投资业务、资产负债经营等领域有着深刻的理论与实践认识。此外还曾担任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培训讲师、多家省联社特邀嘉宾等。

M老师

曾就职于五大行,现任某民营银行,擅长:资产负债管理、FTP定价、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经济增加值(EVA)考核与管理等

L老师

现任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预算考核总经理,曾任职于四大行总行,长期从事预算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中长期资本及财务规划,牵头全行预算及考核系统的开发与实施。

03

培训形式及费用

费用:1200元/人

3人及以上团购参课,每人立减¥200元,更多优惠详询小助手

THE END
1.2022酒店工作个人参考心得体会参考范文5篇.docx酒店工作个人参考心得体会参考范文5篇酒店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文1光阴荏苒,已是岁末,亦是伊始时至今天,来到丰大国际已经一年有余了。仍然记得那时初入丰大时的心情,崭新的行业,崭新的酒店。关于当时的我来说,酒店是生疏的,华丽堂皇的,也是在那之前的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0949115.html
1.会计内控合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会计内控合规心得体会 2 为了扩展与稳固中可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20xx年3月12日集团总部在湛江厂一楼培训室,举行了为期2天半的财务FPT培训课,总部开设的培训课程有:集团财务政策讲解、中可业务实操涉税分析、DME管理、SAP实务操作、全面预算管理、财务运作风险控制、ESSS工程推广经验介绍、价格管理控制、销售结算风险关注...https://www.yjbys.com/xuexi/xinde/4338778.html
2.酒店工作感想范文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酒店工作感想范文,本文共13篇,欢迎阅读! 篇1:酒店营销工作心得感想 酒店营销工作心得感想1 从我到___大酒店工作以来,是___大酒店培养了我,我和___大酒店在风雨中一路走来,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怀,使我能在___大酒店营销部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工作。在营销部工作的这段时间,使我感受很多...https://www.105188.com/fanwendaquan/17320153111635371.html
3.酒店管事部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总结是啊?这些事都是很重要的!我怎么就忘了呢?不!我没忘!但我也不觉得这是件小事,从员工的角度来看,这是对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打击,员工会认为酒店只关注管事部而不关心管事部。之所以管事部会有如此多的问题,谁敢说与此事没有一点关联? 对于我来说:“管理以人为本”作为一个管理人员,如果要员工给你服务,...https://www.anhui365.net/76-12491872.html
4.酒店实习心得体会与报告示例(10篇)【摘要】:本文提供了一份酒店实习报告的范文,详细描述了实习生在酒店工作的经历与感受,分析了实习内容、学习收获及对职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第1篇:酒店实习心得体会与报告示例 酒店实习报告 在华住大家庭的实习生活转眼已经快半年,回望过往的日子,我仿佛经历了一场从懵懂到爱的华丽蜕变。初来乍到时,我对华住的企...https://www.daowen.com/baogao/3168491.html
5.酒店行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通用10篇)尤其是规模化、多元化的酒店更是如此,豪华的装修,高档先进的设备。另一方面酒店投资的资产品种繁多,大到房屋机器设备,小到茶几、烟缸不下数千个品种,从资产管理的角度上来讲,酒店又有着众多需管理的外来资产。这是酒店资产最大的特点,也是区别于企事业、工厂等资产管理的重要特性。https://www.hrrsj.com/wendang/qitafanwen/834959.html
6.风险管理心得(精选15篇)风险管理心得 1 根据总行开展的“基础管理提升年”和“风险文化大讨论”等风险管理教育活动的精神,在分行内控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下,我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了合规经营的观念,明晰了岗位的责任,充分认识到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xdth/20230302171020_6571973.html
7.内控工作总结(精选22篇)四、加强风险防范取得的成效。我分局对《XXXX内控机制建设办法(试行)》中的重点监控风险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针对各个风险点的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现就以如下两个风险点为例来介绍我分局加强风险防范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加强户籍管理,积极防范该风险点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开业登记环节,我分局对...https://www.cnfla.com/gongzuozongjie/2782220.html
8.银行风险合规管理培训心得(通用27篇)当我们经过反思,对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风险合规管理培训心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风险合规管理培训心得 1 ...https://www.oh100.com/a/202210/5456214.html
9.向上级说明情况范文(实用27篇)对企业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股权(产权)转让及资产损失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 七、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一)风险治理和内控管理的组织架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运转情况。 (二)风险和内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https://www.77cxw.com/fl/1671349.html
10.银行防范风险案例心得体会(通用5篇)银行防范风险案例心得体会1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正处于转型之中,变化很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不明晰、尚未形成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制度转轨的成本转嫁,导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在认识上...https://www.ruiwen.com/word/yhfffxalxdth.html
11.银行员工风险心得体会(精选19篇)银行员工风险心得体会 篇2 通过对xx副行长在省分行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防控专题会议上讲话深入学习,对于最近发生的风险事项和案件,暴露出的我们在工作上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措施上海不够细和实、内控管理上的重大缺陷,员工行为的不够敏感、对风险案件揭露能力的不够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不够有力这几...https://www.fwsir.com/xinde/html/xinde_20221101083717_2039186.html
12.风险警示心得体会(精选14篇)此次演讲活动让员工深刻理解内控合规与案防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广大员工对“学案例、讲操守、防风险”的再认识,使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深入人心。 篇7:风险警示心得体会 会上,首先由综合管理部副主任陈彩琳对一季度运营风险(15项刚性指标)剖析暨当前重大风险提示;其次,姚锁松副行长对总行“新50条措施”专项治理活动...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hma4s.html
13.银行风险防控心得体会6篇银行风险防控心得体会4 银行员工内部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对xx副行长在省分行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防控专题会议上讲话深入学习,对于最近发生的风险事项和案件,暴露出的我们在工作上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措施上海不够细和实、内控管理上的重大缺陷,员工行为的不够敏感、对风险案件揭露能力的不够强、对突发事件...https://www.yuwenmi.com/fanwen/xinde/4257036.html
14.深化法治央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赋能——人民政协网(三)聚焦经营合规,推动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建设 1. 推动日常行为合规。事前制度规范,印发《公司内控管理办法》《内控管理手册》等6份管理制度及配套手册,全面规范内控体系建设。事中跟踪监控,制定“方案+计划”强化重大风险防控,探索内控融入业务、流程及岗位实体化管理,开展行政处罚风险专项整治,守牢合规经营底线。事后...https://www.rmzxb.com.cn/c/2022-04-12/30927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