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构成作品。“独”和“创”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独”是指劳动成果由劳动者独自创作而不是抄袭的结果;“创”是指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达到最基础的创作水准。如果是独立完成但没有达到最基础的创作高度,也构不成作品,也就谈不上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体到企业培训,部分企业采购正版课程后,在企业内部做转训未经许可,这种情况下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挤占了正版课的市场机会,已经构成侵权。
一般来讲,培训场景大的情况下,需要更加谨慎。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企业不可以未经许可录制外部讲师给企业的授课并在内部学习平台上线。因为复制权也是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
同时,讲师在讲授课程中,除了教材和课件之外,还有产生口述作品的可能,如果具有独创性,口述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讲师的。此时,购买了外部培训课的企业,如果要录制,不仅要征得原采购课程的版权公司的许可,还需征得有口述作品的讲师的许可。
综上,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
同样需要看合同有无规定企业可否转训。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则企业不可以做后续转训。未经允许,转训内容萃取自外部课程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构成侵权。
等。
在采购课程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一是要加强意识,二是要采取行动。
个人视角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讲,对素材的引用不强调场景区分。
针对拍照,如果是为了证明自己到场培训等,一般没有问题。
针对录音录像,如果未经许可,就侵犯了课程著作权人财产权里的复制权。复制权包括印刷、复印、复制、翻录、翻拍以及录音、录像、数字化,把作品制作为一份或是多份的行为,从事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一定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脱敏以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是否能直接用“前……培训经理”的署名,要看老东家的规定。
和老东家培训实践成果无关的实操感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如果讲师在职期间,通过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打造个人IP,自媒体上发表的内容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就属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拥有著作权的。在职期间,如果不违法、不违规,公司对其发表的内容也无异议,显然没有问题。
离职以后,这部分内容还是看合同约定。
机构视角
首先要做好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虽然我们国家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发生权利冲突时,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这一点很必要,也减轻了个人的举证责任。所以,一旦有作品完成,要及时做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二是完善各种合同的签订。具体涉及与合作伙伴之间、和员工之间的各类合同,比如著作权合同、竞业禁止合同或保密协议等。
三是做好必要的培训和监督。比如什么情况下引用文字作品有哪些注意点,图片、视频引用的禁忌和注意等。
媒体视角
Case1.《谭谈交通》事件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如果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那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时署名权和著作权等其他权利都是这个单位的,则为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的任务所创造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除了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还有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规定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就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得到的是奖励,而不是著作权获得的财产回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几种特殊作品,比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因为这些作品通常是需要大量投入且协同工作的,这种情况下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这种情况下是由单位享有著作权,员工只享有署名权。
第三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具体回应甲方的培训师提问:培训师所创作的作品是属于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主要是看作品是代表谁的意志创作。如果是职务作品,创作者的自由度比较大,包括选材、构思、创作过程的自由度比较大;而法人作品对于法人的意志体现要求则比较突出。
所以,培训师在甲方时,是打工者的身份还是创作者的身份,要看具体情形。
譬如,在谭谈交通这档节目里,主持人谭警官并非按照一定的脚本、照本宣科地做宣传,而是非常具有独创性的公益性普法,应该构成独创性的口述作品。
首先,要签署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特别是甲方企业的老师,为公司设计课程时一定要明确权属。
最后是沟通,要及时发现问题,了解各方面的误会分歧,加强沟通,消除分歧。
Case2.花老师和华老板
整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9点:
1、转载渠道的选择,注意对平台权威性、公信力等常识性的甄别;
4、文艺类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不光要征得原创作者或平台许可,还要做出支付报酬的准备;
5、明确标注“禁止转载”的,不可转载;
6、标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的,要征得原创作者和网站的许可;
转载的内容本身构成侵权行为,二次、三次的转载方也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连带责任。
首先,转载的内容侵权,受害方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侵权方,原创或是二次、三次转载方追责,也可以同时追究,还可以选择局部追究。
为什么说不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他们的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且能够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比如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里的共同侵权,即为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有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或帮助侵权,这种情况下,就是连带责任。而一般情况下,二次、三次转载方相互之间是不认识的,没有共同侵权的合意,所以不叫连带责任,但是要各自承担侵权责任。
Case3.乘风破浪改编歌词+使用影视/音乐作品制作短视频侵权事件
就这个案例本身来说,节目方侵犯了著作人身权里的修改权,著作财产权里面的改编权。
著作权细分里有4个人身权、1个财产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可细分为12项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郑智化的《星星点灯》作品被侵权的人身权被侵犯部分是修改权。财产权被侵犯部分是改编权。改编权是使用或获得报酬权的一种,是著作财产权里的一部分,比如复制、发行、改编、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显然,节目组的侵权是已经构成的。
侵权后,如涉及赔偿,具体如何确定赔偿金额?酌定的因素有4点:
一是创作难度、作品质量和独创性程度;二是侵权人是否从中获得商业利益;三是看影响范围,如截至公证时的点击量;四是主观恶意程度。结合培训的场景,一旦发生侵权,可以从这四个角度决定让对方赔偿,或是评估自己面临的情况。所以,在采用外部视频、配音图片等要格外谨慎。
Case4.“董宇辉”被抢注商标
商标注册有非常清晰的渠道,参照指引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如何操作,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对于申请指南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我国著作权的产生遵循自动取得原则,但是不妨碍个人进行著作权登记。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作者或者是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第六条还规定,作品的登记机关一旦发现登记错误,应该撤销错误登记。
所以,建议大家完成作品后,要么以区块链固化证据,要么登记著作权,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也可以自行进行。
商标被抢注,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注册为商标,就是商标抢注。
关于商标有两个环节可以对抗商标抢注,第一个环节就是商标注册机构在受理之后,有一个初审公告,给社会公众发现申请案问题的机会。所以权利人或社会公众在初审公告阶段,如果发现有人抢了注自己的课程、模型、工具甚至名字,将其注册成商标,就可以向商标注册机构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该商标就不会被注册。
第二个环节,如果该内容已被注册成商标了,还有一个挽救的步骤和手段,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已注册的商标也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