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东之前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董事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董事会“。每次在公司董事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董事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董事会决策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
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一致行动人协议可公开可不公开?
那么,对于创业公司创始人团队,是不是该签这份协议呢?通常有以下考虑因素:
1.融资后创始人总股权or投票权高于50%签协议很有价值;高于三分之一比较有价值。
2.融资后公司董事会中创始人合计投票权超过50%签协议很有价值;高于三分之一比较有价值。
3.创始人之间职责是否明确,是各挡一面还是齐抓共管?各挡一面相对弱势的人有价值(以防被代表),齐抓共管相对强势的人有价值。
4.创始人之间的股份是否分散?分散的情况签更有价值,尤其是对股权相对多的人来说。不分散签了可以起到凝聚创始人团队的作用,但要注意一致行动人之间决策的方式,别反而降低了效率脱了后腿。
5.创始人之间了解是否充分,感情是否深厚,关系是否平等,如果都不怎么样,最好签。
对于创始人里面持股或投票权较多的人来说签比不签要好。签了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话语权(因为一般来说一致行动人决策也是按照股份来投票的,当然也有类似阿里那样按照人头来投票的,后者是对强势且有魅力的人有很大的好处,往往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后期和投资方或者新进股东博弈,不会轻易被赶走等等。
对于创始人里面持股或投票权较少的人来说情况复杂一些。本来就少,签了就算能放大也意义不大,但付出却是可能不能随意出售股份(一般会有禁售或者定向转让条款),不能持小股以令大股了(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博弈的中,往往中小股东会受到双方大股东的拉拢,以便增强他们的话语权。既然是拉拢,那就一定要给好处的,懂了吧)。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说:
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进行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为:赞成票只有56%,反对票40%,而其中持股21%的王某投了反对票。
增资扩股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王某认为这个赞成票比例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这也是他所希望的。
但结果是,公司强行将她的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赞成票变为77%,增资扩股顺利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
王某认为这不合理,就把公司告了,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后调查得知,王某曾与创始人大股东张某签订过一份一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上市前,王某自愿承诺和保证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与张某保持一致。这事儿经董事会商议后也形成了董事会决议。
这其实就相当于一致行动人协议。
其实,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条款的目的,是为确保双方一致行动,核心是为保障大股东的控制权。
结果一审二审,王欣都败诉了,她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认为应按实际投票行为计算。
而最高法院认为,两份协议都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协议,王欣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王欣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欣彻底败诉。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前,要权衡利弊,考虑周全!
如果对复杂的协议条款理解不透彻,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后果认识不够深刻,又怕对以后出现的未知不利情形难以把握,最好咨询专业人员,审核协议条款,或者在做出签订协议前就请专业人员介入洽谈。一旦协议签订后,就应具有契约精神,恪守协议内容。
当然,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哪些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而非约定在所有事项上一致行动,以免在在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