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2012-5-16
各保荐机构:
为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
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六)发行人的市场竞争状况,所在区域及目标区域同类品牌及餐饮门店的数量及竞争情况,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包括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特征及经营环境等。
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荐机构应根据发行人的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经营业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发行人跨区域发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三、发行人食品安全卫生
发行人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有关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务的投诉情况。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应披露事故原因、涉及的顾客人数、处理结果。
四、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采购、付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各直营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式,不同渠道采购的数量及金额,主要供应商等情况;报告期各期全部店面统一采购、加工、配送的覆盖比率,以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商品总价值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销售、收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如发行人采用了店面集中监控及交易结算系统,应披露系统的主要功能及报告期内的实际运行情况。
(四)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个人客户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以现金、刷卡方式进行结算的比例。
(五)发行人连锁经营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管理方法。
五、发行人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包括:
(二)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及决策事项。
(五)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六、发行人商标及商号
关于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应披露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四)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
七、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餐饮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直营店聘用员工的数量及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二)报告期各期的员工流失率,特别是店长、厨师、中层管理人员的流失率;发行人针对核心员工实施的激励计划,员工培训及人才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