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类商品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晋财购【2017】3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本级。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廉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是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最高决策议事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定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归口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草拟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根据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活动;

(七)组织政府采购验收,需求部门(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八)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十一)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

(十二)配合财务部门核对政府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上述职能暂由财务科代为履行。

第七条财务部门是政府采购财务层面的协同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汇总编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

(五)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六)定期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对政府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第八条各归口管理科室是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包括设备科、后勤中心、信息科等。政府采购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征集汇总归口管理的采购需求(如涉及归口);

(二)组织各使用部门进行采购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召开医学装备委员会研究讨论采购需求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院务会、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参数编制、价格询价等工作;

(四)参与采购开标工作;

(五)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订立;

(六)提出并参与政府采购验收;

(七)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审计科、监察科是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二)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职责,由不同岗位和人员负责,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确定。

(一)资产采购项目需求:各归口部门在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及园内流程申报次年资产采购清单,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统筹平衡,形成单位资产采购清单报院务会、党委会研究通过。

(二)其他采购需求:各部门提出需求,业务归口部门统一组织编制预算报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强调:无预算不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山西省汾阳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方案》的要求,根据各使用科室报送的采购预算,予以初审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采购申请。

(一)需求部门发起采购申请,填写《采购事项审批单》,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单项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申请,应当同时报送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二)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在发起前完成供应商的初步筛选,提出拟选供应商一并执行审批。

(三)对于临时、紧急的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经财务部门调整、审核预算,报经院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四)除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项目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计划申报与批复。

(一)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按照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二)采购办公室按照财政部门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组织形式确定。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

1.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采购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货物、服务达到10万元、工程达到3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规则、方式进行二次竞争。

3.对已纳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照电子形式的竞争方式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

1.由采购办公室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优先选择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协同下,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3.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协同下,按照医院采购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确定。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满足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求部门提出意见,经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初核,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一)代理机构的委托。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规评价代理工作。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可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采购活动的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

需求部门可推选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评审,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过程中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电子卖场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电子卖场采购事项,按照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具体采购流程、合同模板、合同签订形式等环节以系统设定为准。按照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商品未上架或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电子卖场价格截屏。

第十九条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参照第十七条组织。

第二十条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变更。

(一)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采购需求或采购方式变更的,由归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初核,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对未纳入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的进口产品,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的,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履约跟踪。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并进行分类统计,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履约过程核验。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需求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办公室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验收的组织。需求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需求部门发起,采购归口部门组织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由需求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验收确认。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算。验收合格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提请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程序按照《收支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验收人(或验收小组组长)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验收结算单上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条验收变更。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需求部门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需求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需求部门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需求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财政部门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三十一条采购质疑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采购投诉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针对投诉事项,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归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做好采购信息管理工作,杜绝无关人员接触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依据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订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1年7月3日

山西省汾阳医院日间手术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确保日间手术的医疗质量及安全,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发布的《日间手术管理导则(2016版)》建立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日间手术管理制度及流程。现制定日间手术临床路径、准入制度、日间手术评估制度、院前院内宣教制度和出院后随访、随诊制度等为主的日间手术管理制度,设计以病人为中心的就诊流程和转归流程,开通日间手术绿色通道,充分体现高质量、高效率运转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制定日间手术临床路径

各专科依据《山西省日间手术病种及术式推荐目录》《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日间手术推荐目录》制定相应日间手术临床路径,包括病种的病人准入、诊断依据、手术治疗方式、术前检查项目、术前评估、术中和术后用药、出院评估标准、临术路径变异情况及出院后随访内容等,报医务科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准入制度

(一)手术术种准入标准:

日间手术项目准入原则为风险小、恢复快、安全性高的项目。目前我院开展术种暂限于手术分级1-2级。具体标准:

1.临床诊断明确;

2.为我院已开展成熟的术式;

4.围手术期出血风险小;

5.气道受损风险小;

6.能快速恢复饮食;

7.不需要特殊术后护理;

8.术后经短暂恢复能够达到出院标准。

(二)医师准入制度:

手术医生准入原则为技术能力强、具备较强的医患沟通能力。具体标准:

1.聘任主治医师职称3年以上,具备相应级别手术的操作资质;

3.具备良好的医德及沟通能力。

(三)患者准入制度:

患者病情不复杂、无明显心、肺疾病、服务半径小的病人。具体标准包含五个分项:

1.意识清醒,无精神疾病史,围手术期有成人陪伴;

2.愿意接受日间手术,对手术方式、麻醉方式理解并认可;患者和家属理解围手术期护理内容,愿意并有能力完成出院后照护;

3.麻醉标准准入:ASA分级I-II级,年龄65岁以下;

三、日间手术评估制度:

(一)入院前评估制度:

患者根据日间手术临床路径完成各项检查后,专科医生、麻醉医生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符合日间手术纳入标准的方可进行日间手术治疗。

(二)术后评估制度:

患者术后安排在麻醉复苏室/日间手术室苏醒,麻醉医生和护士根据标准对患者进行评估,符合标准者转日间手术部/专科病房恢复治疗。

(三)出院评估制度:

日间手术部/专科医护人员对患者完成出院评估,符合出院条件者方可办理出院手续;不符合出院指征者转住院治疗。

出院前需行出院指导,对患者进行出院指导及宣教。对出院后尚需治疗或康复治疗者,医生应开具治疗方案,以出院医嘱形式明确告知患者,患者理解并签字确认。

四、入出院宣教制度:

五、出院后随访、随诊制度:

六、流程管理

(一)入院前管理流程:

(二)住院管理流程:

(三)特殊转归流程

患者在入院前评估确认不能进行日间手术治疗的、在日间手术治疗中或术后恢复期间出现日间手术临床路径变异的、出院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的、需转普通住院治疗或延长出院的,由手术医师评估并病程中详细记录后,转普通住院治疗。

七、日间手术病历

八、日间手术绩效管理

(一)日间手术业务收入采取双重计费模式,开展手术科室与日间手术部均计算业务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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