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部门、人民武装部如何进行清查?
答:消防部门属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由地方普查机构进行清查;人民武装部属于军队序列,由军队系统负责清查,不参与地方清查。
2.军队附属医院,军队转交给地方经营的招待所、酒店等单位,由谁负责清查?
答:根据实际情况,如归属军队系统管理,或位于军事管理区,应由军队负责清查,除此之外,则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
3.保密单位如何清查?
答:保密单位根据国家下发的保密清单以及部门认定的保密清单认定,并在普查时由专人通过保密渠道上报,如何上报另行通知。切记不要电子采集并定位。
4.金融、铁路单位需要核实的指标,是国家统一下发还是直接通过底册进行清查?
5.对金融、铁路单位,入户清查时是否需要普查员核实行业代码?
6.对在清查前有经济活动但入户时已经关停的单位如何登记?
答:对于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地毯式”清查和查疑补漏的要求进行查找。
对能取得联系且正常填表的单位,应正常填报清查表,据实填写运营状态。注意: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和临时性停产的单位,填报正常运营;目前处于停业状态,待条件改善后继续运营的单位,填报停业;2023年当年有过实际经营活动,清查时已经终止运营的单位仍需填报清查表,据实填报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当年注销、当年吊销等。
7.部分区域通过第一轮“地毯式”清查后,无法正常核查的单位较多,假设大量底册单位核查为无实际经营活动,如何查疑补漏?
答:据实填报,不得强求清查底册的查实率,对于确实无法找到的单位,及时同部门沟通协调,并将情况反馈部门核实,后续还需要部门认证。
8.外区通过“地毯式”清查找到了本区底册单位,本区底册单位是否会变为正常?如果可以显示,是否会显示什么地方登记?如果不显示,那底册如何标注?
答:只是修改本区清查底册的核实信息为“正常填表”,不会显示在何地登记,如果情况属实,底册核实信息不再处理。
9.村和社区的医疗服务单位,不能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吗?
答:村和社区的医疗服务单位,领取了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法人证照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未领取证照、仅领取卫生部门的许可证的,如能提供收入支出资料,作为个体经营户,如不能提供收入支出资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10.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怎么普查?比如县委财经委员会(就是原来的政研室),县委法治委员会等。
11.筹建状态的企业,是否进行清查?
答:是的。请参照指标解释“运营状态”关于筹建的登记。
12.市场上,原摊位是有证照的,但自己没有经营,连摊位带证照租给别人经营。应当如何登记?
答:对于承租方,按照实际经营活动登记。对于出租方,出租摊位不需登记。
13.登记证书上显示“个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按法人单位处理还是按个体户处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视同法人处理,“个体”只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种形式。
14.自助商店属于清查对象吗?
答:属于。无人值守的情况下,应联系其管理方填报清查表。
15.灵活用工平台上注册的个人,属于清查对象吗?
答:满足个体经营户条件的,作为个体户进行清查。对这类对象如何清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平台经济专项调查方案有考虑。
16.无证照经营的麻将馆,是否是清查对象?
答:实际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作为其他个体经营户(即无证个体户)进行清查。
17.有大量的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本次是不是都要一一清查登记?
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才是清查对象。
18.沿街或商场里的无人售卖机是否是清查对象?
答:不是清查对象。
19.农户进行水果蔬菜种植,在路边进行销售,是否需要清查?农户自己大规模养牛,屠宰后售卖,是否为清查对象?
答:不是清查对象。只有“进货后再销售”赚取“中间差价”模式的农户才是清查对象。
20.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牛),本年有出栏销售业务,是否为清查对象?
答:是清查对象。
21.在港澳登记注册、在内地有经济活动的单位是不是清查对象?
22.基层工会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显示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清查对象吗?
答:单位内部的工会,无论有没有法人证书,都不单独作为清查对象。
答:对应的是2022年至2023年6月底期间营业收入数据。
24.视同法人单位在清查底册制作阶段就进行标记,推到采集小程序后自动推送法人表,能实现吗?
答:能实现。
25.清查底册中的数据处理地指标是怎样生成的?底册向采集端推送时,是按照数据处理地指标推送吗?
答:底册中数据处理地按照名录优先的规则生成,数据处理地以各地报送两员管理系统的为准。采集端根据普查员所在的县级数据处理地代码推送底册。
26.编制清查底册时,对于地址过于简单,只能确定到县,无法确定到镇或村的,是如何处理的?
答:不影响,按照国家单位清查办法规定,普查员要严格遵循“地毯式”入户清查的要求,底册只是参考。
27.清查表中,是否视同法人单位需要普查员来判断吗?
答:底册下发前,省经普办识别并标注符合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清查入户时,普查员也需要现场依照单位证照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填写单位类型。
28.部门提供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错误,单位清查时普查机构能否修改?
答:可以修改。
29.清查时新增的无证产业活动单位,如学校食堂,临时社会信用代码是否登记后在平台端赋码?
答:无正式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数据上传到平台端后,在平台端利用临时社会信用代码编码程序编码。
30.编制临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则,是否和目前名录库编临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一样?无证个体户需要编临时代码吗?
答:规则一致。个体户不编临时信用代码。
31.底册中的部分单位名称存在简写的情况,在清查时,证照上的名称与底册中名称可能不一致,造成信息不能完全比对上,会不会有审核错误?
答:不会提示审核错误。底册只是参考,代入的信息是需要普查员认真核实的,应按实际证照上的单位名称进行登记。此类单位要注意与清查底册的关联关系。
32.单位名称或其他指标中如有括号或引号等,是否需要注意全角半角的区分?
答:统一为半角。
33.一个企业法人为开展新业务又注册了一家新公司,此新公司的运营状态如何填写?
答: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经营活动填写正常运营,无经营活动但已在筹建准备中填写筹建,否则不是清查对象。
34.跨县市区域迁移的调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哪里?建筑业登记遵循什么原则?
答:注册地址按登记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填报,建筑业按注册地登记原则进行登记。
35.621表中,产业活动单位需要填写“单位注册地址”吗?
答:按实际情况,若该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过就填,未登记注册过就不填。
37.多产业法人的法人单位本部,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否还需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表?如果填写的话,录入的法人单位本部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不就和法人一样了吗?
答:需要填写。这样的法人单位本部,填写产业活动单位表时,名称填写为法人单位名称(本部),信用码不填,在平台端赋统计用临时代码。
38.如果一家母公司和子公司为了减少开支,将某地设立的无证销售部合并运行,合并后的销售部归属法人怎么界定?
答:如果子公司掌握其财务收入及支出,归属法人填报子公司。
39.单位清查表中,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地址是填写注册地址还是经营地址?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体户,但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的,详细地址是填注册地址还是经营地址?
答:归属法人是建筑业的,产业的归属法人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归属法人非建筑业,产业的归属法人地址填写经营地址;个体户详细地址填写经营地址。
40.法产关系中,如出现一个产业同时被两个不同法人填报,该产业确实与多法人存在实际经营关系,即“一个儿子,两个或更多老子”的情况,如何认定处理?
答:一个产业单位只能归属一个法人单位,如果一个产业单位同时被两个不同法人单位填报,那应是有一个法人单位填写错误,需进一步核实后修改。
41.孤儿标记在手机APP上、清查数据处理平台上都有显示,这个指标需要普查员填写吗?
答:孤儿标记有三种情况(归属法人在境外,无事实上的归属法人,完全独立运营、仅存在形式上的归属法人)在清查数据采集的时候填写,其余情况上报到清查平台以后再填写。
42.独立核算的加盟店,用总店的招牌,给总店交管理费,这种如何清查?
答:如果总店不掌握其财务收入与支出情况,且不承认其为自己的产业活动单位,该产业活动单位标记为孤儿,归属法人信息仍填写总店信息。
43.有些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注销,而在实际中,这个产业活动单位自己有独立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是按法人还是按产业?
答:按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标记孤儿产业。
44.按照单位划分规定,分公司应是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登记,但是实际情况中,某医药店挂靠医药公司资质,证照是XX公司分公司,但是该医药店人员、财务、经营场所跟这个挂牌公司无关联且是独立的,相互之间不承认存在法产关系,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并标识“孤儿”产业单位标识,还是视同法人处理?
答:不符合视同法人填写规定,标记孤儿产业。
45.以前老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只有15位的注册号,没有18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这种按有证还是无证登记?
答:按有证登记,信用代码免填写。
46.个体运输户怎样填写所在地信息?
答:有挂靠公司的填写公司地址,无挂靠公司的,视同无固定经营场所,可填注册地或家庭地址。
47.类似于无证照个体运输户、摊贩、外卖员、代驾员、网约车驾驶员这类流动性极强的个体户,他们没有明确的实际经营地,也没有什么注册地,可否在联系上后按其个人居住地填报?
答:可以。
48.单位清查正式系统能否允许各省下载国家级导入的部门数据?清查系统部门原始数据节点下,能否预留几个附加指标?批量替换功能能否与名录库系统一样,既可以替换为定值,也可以替换为表达式?能否在所有节点下增加交叉汇总功能?
答:单位清查正式系统中各省可以下载国家级导入的部门数据。清查系统部门原始数据节点下,不考虑预留附加指标。可以替换为表达式。可以增加交叉汇总功能。
答:不能同时登陆多台设备。
50.清查程序中是否有在线查重功能?例如输入社会信用码或者单位名称,程序审核会提示该单位已登记。
答:检索功能可以搜索到底册中和已填表单位中有相同代码或名称的单位。
51.如果平板数量不足,普查员使用手机开展普查工作,是否符合普查要求?
答:可以使用手机。
52.在小程序里的调查对象搬迁功能,搬迁的条件和范围(比如本区县、本普查区等)有限制吗?
答:只能搬迁本普查小区的单位。当查找到的调查对象被添加进了其他建筑物,经核实,确认该调查对象归属为本建筑物,可通过搬迁功能,将其迁入本建筑物中进行调查。要注意,“已锁定”,“验收中”,“已验收”三种状态的清查表不能搬迁。
53.“两员”证印制工作怎么安排?“两员”制证的格式选择哪一个?
答:省经普办已提前订制“两员”吊牌,各地可根据自身需求按照人员管理系统中的制证格式重新制作内芯。
人员管理系统中的制证格式包括模板和人员信息属性。模板:省局统一采购的两员证外套140×95,内芯125×90,介于证件模板两者之间,建议选择大的135×95,然后导出打印时缩92%左右。人员信息属性:可以选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和所属统计区划三项中任意两项,同地区为了整齐划一保持同格式即可。
54.新注册的“两员”未收到考试推送是否有影响?
55.手机号码有误的“两员”,人员管理平台已禁用,人员管理平台是选审核不通过,还是不进行审核?
答:若已禁用,不用审核。审核通过与否指的是个人信息是否准确,而禁用是指“两员”身份失效、不能使用平台和小程序等。
56.可以把已赋码两员改成未赋码状态吗?
答:已赋码人员不能改为未赋码。
57.考试通过后平台还是没有自动赋码怎么办?
58.人员管理系统中,“两员”台账,认证情况指的是什么?
答:认证情况指的是,制证后二维码被扫描的次数,扫描一次认证次数就加1。
59.“两员”信息导入时,照片文件大小有要求吗?
答:照片文件放到对应单元格,照片要求为2寸。
61.“两员”可以删除吗?
答:“两员”是不允许删除的,没提供删除用户的操作。
62.自行开展的线下培训记录,如何导入平台?
答:两员台账——模板下载——按照模板填写——培训记录导入。
答: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经普办正是充分运用了过去的普查成果,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建筑物数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边界和建筑物数据导入标绘系统,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
64.上报应遵循怎样的顺序?
答: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及绘图系统(以下称标绘系统)上报流程:县界调整上报、普查区划分上报、建筑物标绘上报、普查小区划分上报,依序完成后,最后点击数据同步。
65.取消上报进行修改应遵循怎样的顺序?
答:取消普查小区上报、取消建筑物上报、取消普查区上报,取消相应的上报后方可以进行修改。如需要修改建筑物,就需要先取消普查小区上报,再取消建筑物上报才能修正、补充建筑物。
66.标绘系统有没有及时保存功能?若系统卡顿导致前面工作数据丢失,如何恢复?
答:标绘系统没有设置“保存”功能键,在实际操作中,每做一步,程序就会记录一步,不用担心系统卡顿导致前面工作数据丢失的情况。同时,程序也没有“恢复”功能键,因此要避免误操作。
67.标绘系统按照统计用区划进行绘制,数据处理地(如开发区)所在辖区怎么绘制?整街乡划出的,是否给街乡级用户即可?部分社区、村划出的,怎么解决?
答:标绘系统按照2023年统计用区划进行绘图,系统支持到村级用户。在五经普统一应用平台更新数据处理地之前,整街乡划出的,可以用乡镇级用户进行标绘;社区、村划出的,可以用村级用户进行标绘。同时,普查“两员”还可以用企微小程序完成所在普查区的区划纠错、建筑物标绘、普查小区划分等操作。在平台更新数据处理地之后,数据处理地用户仅有查看权限。
68.县级边界调整后如何看到新的县界?
答:操作步骤如下:上报管理模块完成县界调整上报——普查区划分模块点击县级节点——点普查区审核——点击重新审核,县界才会根据调整情况发生变化。
69.普查区划分应遵循怎样的工作流程?
答:普查区划分的步骤为:调整(拆分、合并、挖洞)、匹配(自动匹配、手动匹配)、审核、上报。
70.如何合并面?
答:操作方法有两种:一是选中两个面的公共边,点击合并工具按钮;二是按住shift键不放,选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面,点击合并按钮。
71.一个普查区有不相邻地块时,如何只选中其中一块区域?
答:选中整个普查区,使用拆分工具,在不相邻区域两块面的中间切一下,即可只选中其中一块区域。
72.已做的拆分、合并、挖洞操作,能不能撤销?
答:不能。标绘系统不提供撤销上一步操作功能,因此误操作只能通过新的操作去弥补还原,如误拆分(挖洞)只能通过合并恢复,误合并只能通过拆分恢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操作会使面之间的边界消失,一旦误操作只能重新标绘边界,尽量不做一次超过2个面的合并。
73.普查区审核时存在图形、节点待分配的错误如何处理?
答:“图形待分配”说明地图上的某个面图形找不到对应的区划代码,“节点待分配”说明区划代码找不到对应的面图形。这两类错误可以单独出现,也可能同时出现,代表这个节点区域的普查区图形或者区划代码发生了变化,如小村变大村。此时程序无法自动匹配图形和区划代码,需要手动进行匹配。操作时需点到上级节点,找到普查区对应的边界图形,点击图形手动匹配到对应的区划节点上。
74.普查区审核时存在缝隙面的警告如何处理?
答:普查区审核时存在缝隙面警告时,须将相邻面取消匹配,把缝隙面与相邻面合并后再依次进行匹配、审核操作。
75.部分地区(如浠水县兰溪镇戴家洲村和江中村)因规避长江洪水隐患,搬离原位置,在其它村借地办公,村民分散居住。七人普时,普查区仍按原位置划分,但目前原位置已没人居住,请问边界如何确定?
答:在没有进行区划调整之前,边界应与七人普一致,在原位置。
76.对于行政区划存在,但因建设原因,村民整体搬迁到其他地方的村委会,是否可以设立空壳村?
77.普查小区建筑物的数量一般如何分布?
答:国务院经普办通过综合试点测算,对于经济活动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一个普查小区的建筑物数量应在30至40个左右比较合理。对于普查对象较少的农村地区,可将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建筑物点采集。
78.为什么看不见标绘的建筑物?
答:需要先选中村级节点,然后点击建筑物图层进行选项勾选,方可进行显示、选中、操作等处理。
79.四经普、七人普建筑物可以直接核用吗?
答:建筑物标注时可参考四经普、七人普建筑物信息,若代入参考建筑物信息,必须逐项核对正误,因为四经普、七人普部分建筑物信息不符合当前要求和规范。
80.为什么看不到普查区内的参考建筑物?
答:涉及合并拆分、飞地等边界调整过的普查区,需按照下述步骤执行:(1)取消该普查区上报;(2)取消该普查区的匹配后再手动匹配,再上报该普查区;(3)再次点击到建筑物模块,选择参考建筑物图层即可看到。
81.联排底商如何标绘?
答:一个建筑物下有多个底商(地址点)的,可将10-20个底商(地址点)合并为一个地址点标注。
82.对于不确定是否有普查对象的居民楼是否需要标注?
答:按照应标尽标的原则,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需要标注,居民楼、商住两用楼等可能存在新业态普查对象,因此需要标注。
83.个体户所在的建筑物需不需要标注?
答:需要。清查时,单位(个体户)是归属于相应建筑物的,因此需要先确定建筑物,再采集单位(个体户)的清查数据。
84.敏感点位信息采集原则有哪些?
85.一个普查小区经济普查对象数量多少比较合适?
答:一个普查小区内的经济普查对象(包括个体经营户)一般控制在150家左右。
86.大型综合体普查对象太多如何处理?
答:普查对象远超150个的单个建筑物,可拆分为多个普查小区,普查员按划分的普查小区开展工作。
87.建筑物能否纵向拆分?
答:可以。普查对象远超150个的单个建筑物,可拆分为多个普查小区。具体拆分方式是横向(按楼层)、纵向(按单元),还是按房间或者其他,都应在拆分建筑物信息的“备注”栏说明清楚。
88.飞地如何划分普查小区?
答:飞地应独立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
89.修改普查区边界后普查小区边界该如何随之变化?
答:当一个普查区在完成普查小区划分并上报后,发现边界错误需要调整时,须依次取消普查小区上报、取消建筑物上报,取消普查区上报;然后,在普查区划分阶段对需调整边界的普查区取消图形匹配,更新普查区边界后重新匹配、审核、上报;最后,在普查小区划分阶段对涉及边界变化的普查小区重新审核,进行二次确认,原普查小区边界就会自动修正与新的普查区边界一致。
90.为什么上报总览里的统计数据与实际采集划分数量不一致?
答:普查区划分绘图系统的上报总览统计并非实时更新,数据每天更新两次,一次为中午12:30,一次为凌晨03:00。
91.如何向清查程序同步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数据?
答:县级用户需要点击数据同步,系统按照处理地区划以县(区)为单位向清查程序同步建筑物、普查小区数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点击数据同步后不允许取消,视同绘图工作彻底结束,请务必确认绘图完成后再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