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扣缴税款
股权受让方向个人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转让方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于扣收税款的次月十五日之前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二、两类解除股权协议的情形不缴个税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分析,在以下两类股转协议解除的情形中,个人转让方不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双方主动解除协议
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从未履行完毕有两个考察因素,分别是股权是否已作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实现。
1、款项支付完成,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双方最终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转让方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的,由于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未能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2、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但款项尚未支付完成的情形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经完成了股权的变更登记,但受让方尚未向转让方完成支付,双方最终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由于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无法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3、款项支付和股权变更均未完成的情形
在款项未支付且股权变更未完成的情形中,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没有实现,应认定其不发生个税的纳税义务。
(二)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完毕,但因仲裁、司法裁判等被动原因解除
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与上述情形相同,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也包含三种情形,分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