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杏花村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涉案股权的变更登记,但未办理成功。2010年3月4日,杏花村公司再进行办理时,发现涉案股权已被顺天木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2017年4月8日,顺天木业公司向杏花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另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石勇与顺天木业公司、巨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4月23日查封了顺天木业公司在巨龙公司持有的100%股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3)枣执字第97号之二执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顺天木业公司所持有的巨龙公司100%股权。杏花村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鲁04执异17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杏花村公司的异议请求。杏花村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
再查明,2009年7月13日,顺天木业公司与案外人王汉洪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顺天木业公司如约向王汉洪偿还债务,顺天木业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巨龙公司1000万元股权向王汉洪作质押担保以保障王汉洪债权的实现,顺天木业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1000万元,王汉洪质权的效力及于顺天木业公司出质股权的法定孳息。同日,双方办理股权出资设立登记,出质股权的数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巨龙公司的股东名册予以记载。
二、争议焦点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三、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天木业公司称转让的是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是所订立的转让合同本身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情节,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