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从主体来看,遗赠扶养关系中的受扶养人是需要别人扶养而又拥有一定个人财产的人。但也不仅限于无依无靠的人,不限于通常说的“五保户”。公民认为自己需要别人扶养,而别人又愿意对他扶养帮助,就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协议。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而又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或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在一般的遗赠关系中遗赠人选定的对象不一定是对自己扶养帮助过的人。在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或者全民所有制组织与职工之间,是不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因为法定继承人中,有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扶养关系,如兄弟姐妹即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决定将财产在其死后指定给扶养他的兄弟姐妹,那么他可以订立遗嘱,作为遗嘱继承。全民所有制(国有)组织,则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年老退休或因公致残等情况的职工负有支付退休金和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该职工想在其死后把财产交给组织,可以立遗嘱,作为遗赠。还需指出,遗赠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有时也可以不是单一的。譬如夫妻均可共同作为扶养人或者受扶养人。不过这种情况必须在协议上明确约定。
从内容来看,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等的。一个遗赠,一个扶养,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受扶养人享受他人扶养帮助的权利,是因为他做了遗赠的承诺,并保证这一承诺的实现而承担一定的义务,把许诺遗赠的财产保管好,不使其散失损毁,也不能随便转移或转送他人以及挥霍浪费。扶养人则按协议承担扶养义务,给受扶养人从经济上的资助或生活上的照顾,直至其死亡并安葬好为止,从而享有受扶养人死后获得遗产的权利。
在我国,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进行帮助,体现了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助人为乐、扶弱敬老的道德风尚,是值得提倡的善举行为。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建立的绝非庸俗的金钱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双方并不斤斤计较彼此的得失。也就是说,他们的得与失往往不能对等。扶养人并不是为了得到比自己付出的代价多得多的遗产才愿意扶养他人;受扶养人也不是想以有限的财产去换取他人的长期扶养帮助。遗赠扶养协议建立后,有可能出现各种预料不到的情况。譬如,受扶养人不久就死了,而所剩的遗产价值远远超出扶养人的支出,也可能扶养人在受扶养人身上花了很多钱财和精力,结果因受扶养人的财产耗尽或者毁于一旦而一无所得。所以,我们决不能把遗赠扶养协议看成是一种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分为两类:
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而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同时还需指出,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既包括物,还包括行为。而遗嘱继承的客体是一定财产的物或物化智力成果。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开始履行扶养义务,遗赠虽然在受扶养人死亡之后才能执行,但是,与一般遗赠不同的是,遗赠义务已经在协议成立时发生法律约束力,遗赠人不能单方面改变。”而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必须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范围、扶养要求、协议生效的日期等事项。双方签名或盖章捺指纹,一式多份,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外,还应当送交所在扶养地的基层组织存档。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然,能够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更好。而遗嘱继承可以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自己签名捺指纹,还可以口述由记录人记录或以录音方式记录,由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记录既可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公证机关的人员。当然,最好按程序进行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从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扶养人应该按照协议履行扶养义务,有权在受扶养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受扶养人对遗赠财产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需扶养人和受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且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有扶养能力的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受扶养人是需要别人扶养而又有一定个人财产的人。
丧失扶养能力是指扶养人由于精神上、身体上及经济上的条件所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经济能力是遗赠扶养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在扶养关系中,经济方面不一定全归扶养人负责。譬如,有的扶养人根本没有什么经济能力,有的受扶养人根本不缺钱,而又不愿意用临时雇请的方式解决生活上的问题。他需要为人诚实厚道,能跟自己相处得好的人精神上和体力上的支持帮助。就算是经济上完全由扶养人负责的,只要扶养人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收入,还能够维持自身家庭及受扶养人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也不能认为丧失扶养能力。因此,只有扶养人由于精神上、体力上及经济上的条件所限,无法履行协议时,才能终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遗赠人的情况说明,包括其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
遗赠人的房屋权属说明,房屋地址、房产证号、使用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遗赠人与扶养人的遗赠扶养约定情况说明。
1、遗赠人的生活、治病及养老送终事宜均由扶养人负责。
2、遗赠人依法享有的房屋权属以及基于该权属享有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增值、孳息、拆迁等所得),遗赠人的存款及享有的其他全部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遗赠人基于买卖、共有、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债权等财产及其他权益),在遗赠人去世后归扶养人所有。
3、遗赠人的其他亲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四部分:落款、签章与日期。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住址:××省××市××区××乡××村××号。
扶养人:×××,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住址:××市××区××胡同××号。
遗赠人与配偶×××于19××年结婚,婚后育有×名子女,即大儿子,二儿子×××(201×年去世),三儿子常×××,四儿子×××,大女儿×××(201×年去世),二女儿×××,三女儿×××。200×年配偶×××去世。祖上留下宅基地,遗赠人在宅基地盖房×间,登记在×××名下,房屋位于××省××市××区××乡××村××号,房产证号:×××××××××号,使用面积:×××平方米。
现遗赠人年事已高,为避免亲属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及其他财产产生争议,特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如下:
1、遗赠人的生活、治病及养老送终事宜均由扶养人(身份证号:××××××××)负责。
2、遗赠人依法享有的××省××市××区××乡××村××号(房产证号:×××××××××号)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及基于该权属享有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增值、孳息、拆迁等所得),在遗赠人去世后归扶养人一人所有。
3、遗赠人的存款及享有的其他全部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遗赠人基于买卖、共有、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的动产、不动产、债权等财产及其他权益),归扶养人所有。
4、遗赠人的其他亲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遗赠人:
扶养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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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受理费按照所要求受遗赠财产的价值依据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
您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遗嘱抚养协议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等财产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保姆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儿子应该在知道这个遗赠协议后,依法获得你哥哥处分给你儿子的财产,如果你哥哥已经去世,你应该告知你哥哥的其他继承人,比如你嫂子或者你哥哥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