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中,则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2、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二)主观要件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02【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问题。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本案中上诉人黄仲华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被上诉人刘三明支付给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927.92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前述两个案例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典型案例。对前述两个案件进行比较,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虽法律条文是一样的规定,但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明显,商事纠纷比民事纠纷的适用上,要严格许多。
崔建远教授在《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写道,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区分消费者合同和公司之间的商事合同,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失衡,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即可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理性且有能力和实力的商人来说,仅仅以合同客观上产生了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结果为由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中,关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对方”如何理解的问题,更是认为:本条规定的“对方”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理由在于,本条应当是对自然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救济,对于法人,特别是公司,其因此发生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应自担其责。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时签订的利益显著失衡的合同,法律不应干预,应该通过商业规则来处理,否则会破坏市场规则,破坏合同必须严守的市场秩序。“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也不应当适用于“公司、非法人组织”。法律已经假定“公司、非法人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判断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显失公平的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