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格式合同是规定,在我们国家《民法典》第498条当中的,其中也明确规定的格式合同要想成立生效的话,就必须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同时是不能够免除自身的责任,也不能够加重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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