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
1.格式条款,也被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这些重要条款,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5.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根据这一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不可抗力情况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是必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1)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上述的法定解除条件。
(2)约定解除则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3)而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4.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定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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