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下列法律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合同法》,《民法典》存在些许变动规定,即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除常见的“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条款,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包括在内,可以说是更充分发挥格式条款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弱势相对人的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格式条款往往容易损害处于从属地位的弱势当事人,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强势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几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符合以下几种情形时,弱势相对人可以直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格式条款部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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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哪些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了法定的格式合同无效条款的情形,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内容: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法律分析:(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内容: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和员工签订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单位可以认为员工不愿建立劳动关系,是可以不予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此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