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卢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一、被告韩某某、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廖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80元;二、驳回原告廖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韩某某、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罡红
书记员:叶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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