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东医保发〔2021〕45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胜利分中心,市属开发区有关单位,市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就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我省规定,明确我市新增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期间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后,对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另行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的价格均为最高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对其中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不包括手术仪器设备使用费)可在上述最高价格基础上,继续执行不超过20%幅度加收的政策规定。附件2中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项目除外)按现行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照一天计收,出院当日不收费(即计入不计出)。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对我市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进行修订(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原《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名单的通知》(东医保发〔2019〕33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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