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状况下,药包材按颜色、形制和功能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铝制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它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食用低浓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食用高密度聚乙炔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见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等;常见的塑料类药包材有针剂液用硫酸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衬套等;常见的塑料类药包材如食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功能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肌注剂、口服或者外用制剂)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胶囊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因为药包材与药品接触的直接性,本身的品质、安全性、使用性能并且药包材与中药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妨碍。正由于此,本法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依照药用要求,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一、应当依照药用要求
作为药包材,必须满足不同剂型、不同给药方式药品的包装、盛载和使用等预期功能,保证所包装、盛载药品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性、有效性不受制约药品包装材料的分类,且依照药品质量标准。
1.相容性
相容性是药品包装需要具有的特点之一,直接接触活性物质或药物,药包材不能采用引起安全性的浸出物,或其浸出物水平符合安全性的规定。良好的相容性包装材料与药品之间不会出现中药活性成分迁移、吸附等严重的相互作用,导致药物失效、产生毒副作用,影响药品有效性和稳定性,或者形成安全性风险。药品选用药包材或经批准后必须修改的,应按照所采用药包材的颜色,做稳定性实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2.保护性
能够较好的保护药物,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具有阻氧、阻水、抗冲击等作用。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的作用。
3.功能性
比如保护的功用,药包材的功用性首先是带有良好包装、盛载药物的功效,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制剂药物的包装、盛载需求;再者方便药物按给药方式使用,或推动给药目的,不同的给药方式或给药目的有不同的方式;第三便于药物制造的包(灌)装,尤其是手动、智能化连续制造的包(灌)装。
4安全性
药包材成为独立的产品,自身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保障所包装、盛载的药品和使用药品人员的安全。除了生物物理性质稳定,没有析出物、脱落物污染药物或与中药相互作用,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外,其构架、形状、组件的组合方式等,还不应给药品制造的包(灌)装、药品的贮存和运输、药品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5.适用性
药包材的适用性是指无法适应各类不同类型、剂型和给药方式的药品使用。任何一种药品,不管是何种剂型和给药途径,都必须有对应的药包材与之适应药品包装材料的分类,除了满足药品品种、剂型、给药途径等必须外,适用性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药包材的利润因素,不能对药品行业价格形成过大的制约,在经济上依照药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