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
第四条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司各级负责人。
员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
第十一条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
(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
(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
(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
(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
行为;
(三)参与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
(四)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
审;
(一)负责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
(四)主办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执行;
(五)将有关行政处分、复审复核和解除处分的
决定,录入被处分人档案及人事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
(一)受理严重违规问题;
(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三)组织审理严重违规问题;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发处理决定;
(六)监督并协助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负责申诉的复审、复核;
(八)办理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十五条员工发现规章制度的缺陷、内部控制的隐患,及其他人员有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主
管人员或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上级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下级单位权限范围内严重违规事项。但是,在作出处理前,应征求下级单位
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批准,上级单位可以更改、撤销下级单位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扣发浮动工资、奖金,责令赔
偿经济损失;
(三)行政处理:责令辞职,免职,公司内待聘,
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
(四)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留公司查看、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对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标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批评教
育,经济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前款所列情形中,需要时可以行政处理。
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则中有具体规定的,按具
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听取董事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给予员工降级处分,可以是职务级别,也可以是工资级别。职务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
超过两级。
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但应保留期基本生活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一般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辞退的员工不得重新在我公司系统工作。
第二十五条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后补
先进资格。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
的职位,并取消当年评选现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员工受留公司查看处分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屡查屡犯的;
(二)阻挠、妨碍调查的;
(三)隐瞒违规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
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
人打击报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违规后逃匿的;
(七)其他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是指检查部门在各
类检查中发现被检查部门两年内,同一人在经营
管理活动中重复出现已在前次检查中被之处活在
公司范围内通报过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