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
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
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
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
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的正、副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
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
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
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
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
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国家法律、
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原则
第九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留用、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
停职检查、待岗、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中,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
记大过、降级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处分期为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为
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
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对员工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
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被责令待岗的工作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我行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待岗期限一般
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待岗期间的实际表现和效
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半年内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
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
格。
第十四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
原则上不得重新在本行系统工作。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得
在本行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本行系统不再重
新录用。
第十五条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
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较大经营风险或
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后故意再次违规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
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未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防止损失发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