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庭审时,公诉人认为,金座公司从注册开始,就是虚假的。
2005年10月,包崇华和另外一人合伙成立了金座公司,当时,公司就只有两个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包崇华辩称,公司成立时,他出资了200多万元,公司是不是虚假注册,他不清楚,当时他给的200多万是一张支票,他是交给合伙人去办理的。他只知道公司大概是搞农业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搞些其他什么项目他记不清了,后来合伙人没有拿出资金,所以才存在虚报注册资金的问题。
2007年9月底,陈文跃租了昆明市人民中路如意大厦23楼的房子,决定正式加入金座公司。2008年春节后,陈文跃正式上任金座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包崇华安排给陈文跃的工作,主要是管好如意管理处和整个公司的统一宣传。陈文跃的加入,使包崇华组织的集资活动有了一个大的发展,公司员工的数量剧增至1000余人,由原来每个月吸纳资金几十万元增加到每个月一千万元左右。另外,2008年4月,陈文跃又组建了建设大厦管理处。2008年5月,陈文跃将原来公司所带团队的部长毕光清、潘关碧和经理毛荣兵带到金座公司,他们又组建了盛迪大厦管理处。
几年的发展,金座公司下属有7个管理处,一个财务中心。包崇华透露,金座公司翻船时,生产人员有5000人,其中1000人专门负责融资。
个人包装
拿200万虚假宣传
集资万元
只有不到1000投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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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揭开了金座公司集资款的分配比例:金座公司将每笔资金的15%用于支付高额利息,36%至42%用于吸纳资金的开支和员工的提成,其中,总公司每月在集资总金额中扣1%作为保证金,1%作为宣传费、产品销售费;总经理在集资总额中提取1.3%,总监(处长)提取7.7%,部长提取11%,经理提取5%,业务员提取10%。
检察机关指出,2007年7月至案发,包崇华等人非法集资4.84亿元,已返还合同本金1.8亿元,尚未返还的有3.01亿元,其中支付利息1370余万元,发放业绩提成为1.53亿元。案发当日,金座公司库存现金仅为165万余元,公司用于存取集资款的关联账户冻结资金788万余元,而这些财产根本无法弥补3.01亿元的资金漏洞。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至案发时包崇华共占用了1800万元资金,这些资金被包崇华用于买房买车、个人投资,已无法归还。
公司总经理陈文跃共领取业务提成4789万余元,其中160万元被陈文跃用于归还其在昭通参与非法集资所欠下的债务,其他钱被其挥霍。金座公司财务总监崔晓红以个人名义非法占有244万余元用于买房。
庭审时包崇华透露,公司实际上的经营根本没有收入。
财务问题
自称普通员工否认毁灭证据
崔晓红掌握着整个金座公司的财政大权,为了不让公司的集资款被员工携带逃跑,或被包崇华、陈文跃、崔晓红三位公司掌权者任何一人私自挪用,包崇华规定,金座公司的出纳郭荣生掌管集资款的银行卡,崔晓红掌管卡的密码,而整个集资款项的开支,实际上是包崇华说了算。
庭审中,包崇华一直在为金座公司财务总监崔晓红说好话,他说,崔晓红为人老实,所以才选择让其掌管公司财政大权,崔晓红无权决定集资款分成,实际上管理的是账面工作,而且公司没有正式任命,所以崔晓红不是金座公司的财务总监,只是普通职员。就连崔晓红用集资资金130万买房的事情,包崇华也为其洗得一干二净,包崇华说这些钱是崔晓红向公司借的,还有借条。
今日,本案将继续审理,预计将进入庭审举证质证阶段。
受害者为要回投资
还在为嫌疑人开罪
在法庭上,包崇华承认自己用1800万元集资款购买好车豪宅。对于包崇华的这一行为,一些受害者则为包崇华开罪,说公司发展越来越好,包崇华这样的行为也是为了工作。
生活新报记者熊波
金座案延伸
剥开集资陷阱
教你守住养老钱
案例一
注册当天抽资金骗集资款1000万
解读>>>
支招>>>
本案中这种密集型的茶叶购销是违反常态的,但由于没有引起足够的谨慎,缺乏对上乐公司的了解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就高发的集资诈骗案需要提醒投资者:投资需慎重,切勿跟风做。对于防范意识较差的老年人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例二
带老年人玩农家乐,听讲座,实地考察基地,加之夸张的投资回报承诺,圈走老人300万。2009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云南南润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润公司)的高层被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至9月,被告人庄世勇和刘泽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的情况下,以南润公司的名义投资种植辣木,以还本支付高息为诱饵,签订还款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先后向155人非法吸收资金3296900元。2008年10月,庄世勇和刘泽会被公安机关抓捕。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本案犯罪嫌疑人庄世勇和刘泽会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关键表现在其以南润公司的名义投资种植辣木,以还本支付高息为诱饵,签订还款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往往当事人在上当后仍对犯罪嫌疑人抱有希望。当然,当事人的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人没被抓进去,还可能一点一点的收回投资,而一旦抓进去了,希望也就没有了。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害性关键不在于其许诺的高额回报,而在于其收取当事人的资金后随意挥霍,大部分资金没有放在所虚构项目的投资上,而是作为各种活动费用及人工工资花费掉了。导致所筹来的资金大量流失,当事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案例三
协会成立公司老干部集资近8000万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军:作为所谓协会批准成立的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就进行集资的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如果非法集资确属于单位行为,那么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司或者企业,才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因为要获得该资格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并且缴纳高额的保证金,遵守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并非是个公司就能集资,关键要看其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眼下老年人选择投资的比较多,那么如何来合法投资呢?第一,不要贪图高额回报。高额回报而不承担任何风险,那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大部分也是不合法的;第二,充分了解所投资的公司或项目,你的投资是否有回报关键要看项目的发展前景,而不是公司的承诺。第三,对自己投入的资金要自己或者委托银行等第三方进行监管,要保证资金大部分投入到项目发展上。
案例四
项目融资吸收公众基金
玉溪市红塔区、通海等地也出现云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所谓权益投资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本案中,凡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后即可成为股东分配股利的多属集资诈骗行为,因为成为股东必须经法定程序,而且不能超过50名,公司新增设的开发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报告,在审批报告上应载明需增加的投资资本、营业利润的可行性。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后报工商部门备案,公司人员不能直接吸收公众交付的资金,必须经法定程序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存在公司的账户上。
现阶段许多人拥有一定的闲钱,想投资成为某公司的股东,但凡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不确定的资金必属集资诈骗,想成为股东必须经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等法定程序。
■链接
非法集资新手段
法律条文:《刑法》第192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新手段,提醒市民高度警惕。
一、以投资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特别是一些打着政府项目旗号的工程。
二、以境外理财服务为名的集资活动:自称来自港台及东南亚的投资咨询公司以代理境外投资为名,通过虚假交易实施集资诈骗。
三、借投资墓地获高息及代理转让墓穴类为名的非法集资:其针对对象多为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