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儿童用品等典型案例(2022“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1.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以假充真画笔案
2022年3月31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某销售以假充真画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429元的行政处罚。
画笔作为绘画工具,使用人群多为学生,本案以假充真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市场监督部门对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冯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无底线造型糖果)案
2022年5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某、冯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无底线造型糖果)等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没收违法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2300公斤及生产工具,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多种具有明显色情、恶搞低俗、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的糖果造型及包装、标签标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不生产、不进、不存、不销“无底线”食品,同时始终坚持“利剑高悬”,全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坤香文具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网上购买“戒烟型充电电子烟”2根,烟油35瓶;2021年12月从市场上购进“尼威”电子烟共5支,已销售给学生“尼威”电子烟1支,销售价8元/支,违法获利人民币2元,涉案金额163.5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对电子烟产品的危害性缺乏必要认识,盲目使用电子烟产品会极大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与烟草、教育等部门协作,加大电子烟销售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兴达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达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达玩具商行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5种儿童玩具标注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确认,这5种玩具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5种玩具货值金额共计2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在保障儿童消费安全、净化儿童玩具市场,守护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5.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有有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床案
2022年2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康有有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59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南康区有有家具厂生产的规格为115型、生产日期/批号2021/3/20的童床,经检测甲醛释放量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1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儿童床一共生产31件,成本为750元/件,该批次童床产品货值24800元,违法所得14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一优文具有限公司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案
2022年5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一优文具有限公司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晚会曝光内容,对校园周边经营户开展检查摸排,发现赣州一优文具有限公司涉嫌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3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有奖销售式商品时,已知商品无厂名厂址,并且明知商品包装上提示的“现场兑奖离开无效,5元以上由厂家支付,5元以下由小卖部支付,其他号码对号中奖”内容,是无法找到厂家和无现金兑奖的虚假中奖信息,仍然以65元/版的价格进购“0.5元×200入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1版,以78元/版价格进购“0.5元×240入满天星激光灯带现金”有奖销售式商品1版,并以0.5元/个的价格向附近学校学生进行有奖式销售。其中,“0.5元×200入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已售出125个。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校园周边特别是小学周边商店存在针对小学生无底线营销有奖销售式商品的现象,“最高中200元大奖”、“集齐卡片就能换玩具”等等花样层出不穷,严重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消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监管,持续对该类违法产品的生产、批发源头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7.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8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经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辖区内销售的江西好娃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季宝宝多维高钙葡萄糖固体饮料”的食品抽样检验,经检测,标签中标示了“高钙”,营业成分表中未标示钙的含量,不符合含量声称的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确认涉案批次的产品是其生产的,共生产上述产品5件,每件24盒,规格380g/盒,销售价每盒3.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6元,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很多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食品营销中,“高钙”都是一个非常大的卖点。本案中“四季宝宝多维高钙葡萄糖固体饮料”包装中声称“高钙”,营养成分表中却未标示钙的含量,易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产生误解,不利于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一种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利用卖点却在实际中未能达到添加量或不标识清楚添加量的行为将持续严厉打击。
8.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童鞋案
2022年4月12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童鞋(机能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49.8元、罚款24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紫色QZ-2360机能鞋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鞋侧帮胶质装饰材料邻苯二价酸酯不符合GB30585-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函,2021年12月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机能鞋是一种协助幼儿养成正确走路姿势的童鞋,当事人共生产粉紫色QZ-2360机能鞋180双,成本为46.39元/双,售价为50元/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64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家未来,社会稳定。童鞋中若含有邻苯二甲酸酯,可通过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干扰内分泌。长期接触,会对儿童的身体器官等部位造成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打击涉嫌危害儿童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办此类生产不合格儿童产品的案件,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生产合格产品。
9.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虎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
2022年5月17日,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虎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罚款42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永新某中学冬装校服不合格违法线索交办永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查,该批校服为东莞市虎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21年8月10日销售,生产销售数量1300套,违法经营额为85800元,违法所得为1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始终保持对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2022年1月26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刘某经营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顶哥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刘某经营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2月21日购进的顶哥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50瓶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以每瓶2元的价格已销售28瓶,共计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