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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与之前的《GB10767-1997》、《GB10769-1997》、《GB10770-1997》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合并标准:首先,新标准将原先的三个独立标准合并为一个,旨在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提供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要求,提高了标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营养成分要求:GB10767-2010对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及比例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确保产品能更好地满足较大婴儿和幼儿的营养需求。同时,增加了对某些特定营养素如DHA、ARA等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添加要求,反映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食品安全指标:新标准加强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的控制,增设或修订了多项安全限量标准,比如铅、砷、镉等重金属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限量,以及微生物(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测要求,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标签标识:对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强制标注过敏原信息、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增强了消费者知情权,便于家长做出合理选择。
检测方法与技术:更新了多项检测方法,采用了更科学、精确的技术手段,以适应食品检验技术的发展,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合规性评估:引入了产品配方的合规性评估要求,生产者需证明其产品配方设计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确保所有成分的使用均符合婴幼儿健康需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犖犪狋犻狅狀犪犾犳狅狅犱狊犪犳犲狋狔狊狋犪狀犱犪狉犱
犗犾犱犲狉犻狀犳犪狀狋狊犪狀犱狔狅狌狀犵犮犺犻犾犱狉犲狀犳狅狉犿狌犾犪
20100326发布2011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书
前言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CodexStan156—1987(Amendment1989)Codex
StandardforFollowupInfantFormulas标准,本标准与CodexStan156—198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本标准参照了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本标准代替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9—1997
《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及其修改单。
本标准与GB10767—1997、GB10769—1997、GB1077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上述三项标准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改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767—1997;
———GB10769—1989、GB10769—1997;
———GB10770—1989、GB10770—1997。
Ⅰ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较大婴儿狅犾犱犲狉犻狀犳犪狀狋狊
指6~12月龄的人。
3.2幼儿狔狅狌狀犵犮犺犻犾犱狉犲狀
指12~36月龄的人。
3.3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狅犾犱犲狉犻狀犳犪狀狋狊犪狀犱狔狅狌狀犵犮犺犻犾犱狉犲狀犳狅狉犿狌犾犪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
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
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4.3必需成分
4.3.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