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计划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转型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24年底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3.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1.5%。

(二)中期目标。到“十四五”时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力争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

(三)远期目标。到2035年,我省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行动任务

(四)加大培养力度

4.融通融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保障服务供给。加大乡村振兴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帮扶力度。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重点谋划一批省市县重点产业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项目,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依托“金保工程”,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系统,逐步实现从劳动者根据培训评价意愿申领电子券,参加培训评价,资金申领、发放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培训评价信息与社保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比对,构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风险预警的多渠道监管体系,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完善使用制度

5.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要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企业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聚焦生产技术难题和经营薄弱环节,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拓展深化以“五小”竞赛为抓手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和项目孵化,落地一批优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7.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持续通过招才引智引进高技能人才。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鼓励企业以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省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赛选手和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引才补助。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市、县、基层一线流动。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六)健全评价机制

8.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序列。中华技能大奖和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可优先申报晋升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优先支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级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落实国家资历框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9.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衔接。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人力资源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创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探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10.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动态调整力度,优化遴选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备案评价机构,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11.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坚持以赛促培、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省、市、县(区)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省行业、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我省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激励更多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七)建立激励机制

13.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名单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名单。提供医疗保健、国情研修、休假疗养等待遇。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支持民主党派各界别,按照各自特色吸纳高技能人才,在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企联/企业家协会)

三、行动保障

(八)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专项考核指标,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将高技能人才列入省级人才计划予以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也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

(九)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充分发挥教育经费和各类资金作用,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十)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国境外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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