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明确了饮食业油烟排放的标准,并明确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标准》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综上所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并监督实施,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则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实施。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底应该确定哪个部门来作为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呢?笔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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