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收录303539条法规今日更新50条法规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强“五个统筹”和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做法,总结各部门多年来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形成协调、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确定信息发布标准及发布程序,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评估、认定和拟发布信息的把关,对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四、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