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引言
(一)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
(二)有利于规制监管对象的行为
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每一个企业的责任,但遗憾的是,部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了更好规制企业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行为在我国形成了以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及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但能够对监管对象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则是政府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若失去政府有效的监管那么食品市场将会混乱不堪。同时当前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理应成为行政部门履行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而且只有行政权力的介入,才能对企业施以有效的处罚措施,才能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才能快速有效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现代公法的变迁也进一步要求政府相应地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三)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一项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政府在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多头监管导致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一直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机构监管模式。在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不同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法律对其职责分工又不明确,极易出现多重部门重复执法,也可能出现执法盲区,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多个部门就会相互推卸责任,难以追究。
(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政府监管失灵
(三)信息无法及时全面公开
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
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权的相对集中是域外国家所具有的典型特点。如美国“一管到底”的机构建设、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局再到加拿大的食品检验署,都将分散的监管职权集中到了一个或几个监管部门中。明晰的监管机构,整合的监管职权,有效地避免了分段监管所固有的权责不清。将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归并到一个具有明确职责的监管机构中也防止了由多部门监管所引发的监管重复问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地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提高监管成效。
(二)明确政府责任积极推行“政府问责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很大,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避免了由于信息迟缓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我国对于食品市场信息公开要做到,第一,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对食品企业及食品信息公开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政府行为都应予以公开。第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公开方式。第三,规定完善的信息公开违法责任制度及救济制度,正如“一个独立的基本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应的法律设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护为客观标志的。”
参考文献:
[1]常继生,田伟.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J].企业标准化,2006(11)
[2]何淑娥.政府失灵的成因及防范[J].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报,2003(3)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政府职能
一、引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食品是关系到人类在社会上生存繁衍、国家安危、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已经摆脱贫困进入小康水平,随之对基本的生存物质要求更多更为讲究。人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吃得饱、吃得好,现在更为关心的是吃得健康、吃得安心。为了规避食品风险,即使在食物供应及其贫乏的远古时代,人们也不会主动使用对自己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含有毒素抑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例如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恶英”、日本的“雪印”牛奶等大规模食品中毒事件,给世界各国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以及体系建设的加强和健全是多么的重要。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的出现,表明了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中国的食品问题急需解决,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市场的有序进行,食品安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监管手段的进行。比如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有不足之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适应开放的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手段也需要多元化和法制化。这需要改变政府职能,有强制性走向服务性。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在食品监管往往是:“十个‘婆婆’管不了一个食品”。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的食品监管主要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主体多元化,存在监管工作交叉重复,加之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新的食品涌入,这都需要政府职能、监管手段的改变和不断的更新。而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处于原先的水平,设备陈旧、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后、监管手段老化,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不仅增加了部门、增加了人员,同时带来了一个最大的恶果:有利的事情大家上,无利的事情大家躲,使得食品监管权威性降低。
(二)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三)现行的检测标准滞后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协调较难
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承担,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各部门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很难有效配合。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起步比较晚,各方面不成熟,目前国际的食品安全标准是CAC标准,它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只有16,3%达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较之之前的法律较为全面和系统,但是不能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随着食品产业不断发展,新的食物种类和新的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兽药、化学品的标准制定还存在技术上的难度;由于食品监管是多部门参与的,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标准,从而也导致有些标准不统一,出现了一些农产品和食品“无标可依”、“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基本上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对于违法者来说,违法的成本很低。同时有关食品安全赔偿制度尚未真正纳入法律体系。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存在交叉重复,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法律责任力度不大等特点,法律对于政府来说,制定一套标准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待努力。
关键词:社会性规制;食品安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政府规制;消费者;食品工业;利益;博弈
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在这样一个新旧体制转换的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和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特征。由于缺乏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治理机制,导致经济主体出现了大量机会主义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则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从2001年至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2001年,南京冠生园使用陈馅做月饼的事件,拉开了食品安全危机的序幕。2005年、2006年,肯德基烤翅、苏丹红鸭蛋将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添加剂的问题暴露在聚光灯下。2008年,中国乳品业更是爆发了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尽管为了应对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国家于2009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最近两年出现的“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等事件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众多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市场经济秩序依然脆弱,而且暴露出政府社会性规制的失灵。当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无法有效发挥其必要的扶持功能之时,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也会蜕变为“掠夺之手”。对于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争论不休的永恒话题,而中国转型期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则为我们再度提供了审视这一经典问题的绝佳视角,也为改进和完善中国社会性规制体系提供了一个问题导向的切入点。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性规制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政府规制的兴起缘于“市场失灵”问题的产生。尽管自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以来,主流经济学一直推崇市场自发运行会自动形成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协调统一,但现实表明,市场要达致这一佳境,需要一系列严格限定的条件。在缺乏必要约束的前提下,市场自身无法解决一些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的重要问题,如公共产品的供给、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政府规制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消极后果的必要手段。
学界一般将政府规制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依照法律和规则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介入、管理和监督行为。根据规制性质的差异,政府规制可以划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前者主要是为防止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低效配置,针对特定企业和行业的进入与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限制;后者则是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全、健康、卫生和防止灾害、保护环境为目的,对社会经济主体各种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预。从规制的内容来看,社会性规制主要包括四个大类:一是确保健康、卫生类;二是确保安全类;三是防止公害、保护环境类;四是确保教育、文化、福利类。其中,各大类又包括了若干小类。[1]与经济性规制相比,社会性规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规制对象广泛,很少针对特定产业;二是规制手段广泛,既包括对某些行为的直接禁止和限制,也包括针对市场准入、产品和服务质量、生产经营行为、生产设备和产量等的限制;三是规制的依据既有经济方面的考量,又有非经济方面的考量,如国家利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
二、社会性规制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一)信息的不完备性与市场治理机制失灵
(二)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与政府规制失灵
(三)利益博弈的陷阱与激励机制不足
三、改进社会性规制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路及对策
市场失灵为政府规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支持,但政府规制并非万能,规制失灵造成的效率损失和社会危害屡见不鲜,而中国转型期的食品安全危机恰恰是这样的“双重失灵”孕育的产物。由此看来,改进社会性规制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既要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又要着眼于克服政府失灵,同时还有必要引入第三种治理机制来制衡市场与政府的缺陷。
注释:
①如现有的检测技术和标准无法对地沟油与合格食用油做出有效区分。
②例如在浙江温州的乐清市,本地人口有120万,外来流动人口有50多万,但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人员只占总人口比例的大约万分之一,监管经费不到GDP的千分之一。对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参见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8132639439002714.shtml。
[1]【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281-284.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原因探析;对策研究;长效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08.031
1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1.1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并有待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步伐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存在严重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或者跟风式地出台了部分法律文件,但因不注重针对性和适用性而缺乏实际的执行力。另外,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体综合协调性较差,在执行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和综合调整。
1.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引发监管职能冲突或监管空白
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即在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负责的监管体制。部分人认为,中国小农户分散生产、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现状,再加上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复杂性,造成食品监管中的“段”难以界定,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在职能衔接上存在交叉和漏洞;各监管部门可能局限于自身利益,出现争夺监管权或推诿监管责任的现象,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错位、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等混乱局面。
1.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总体上偏低滞后
首先,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尚在运筹中。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执行中各自为政,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彼此重复建设且相互矛盾冲突,造成企业和行政部门参照和执行中的困难。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滞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风波,许多都涉及标准之争,且我国许多检测标准仍面临空白。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明显具有滞后性。再次,部分标准的执行力差,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内外标准有别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
1.4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滞后,问责机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问责机制不健全。首先在行政执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手段偏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屡屡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在事故处理的结果上看,更倾向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问责,面对“引咎辞职”、“革职”、“停职”等问责方式,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
食品监管预警机制滞后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食品安全监管者却往往是在问题曝光和披露后才姗姗出场,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大缺失。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1.5政府责任缺失、社会诚信失范
(1)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为追逐利润违规作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使用有害添加剂,贿赂、腐蚀公务人员,致使“人祸”频出,成为侵蚀食品公共安全的毒瘤。
(2)各级政府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政府业绩,放松市场准入标准;在行政监管上“抓小放大”,对“有贡献”的企业偏私护短,地方保护意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懒作为,不作为,被动行政,失职渎职;假借多种名目乱收费,或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执法为利;重发证、发照、事后突击,轻日常监管,执法不力;,,借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照顾人情;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规避责任,使不法行为在市场监管的盲区内畅行无阻。
另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也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问题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2)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建设和完善。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注重调研,集思广益,因地制宜,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确保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可行性和指导性。总之,国家和地方应将食品安全立法和修订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形成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建设,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国家、地方、行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协调配套;以风险监测和评估为依据,结合我国公民的饮食结构与习惯,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复核体系。
2.2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合力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积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分工要求,对监管资源进行研究定位,重新界定各职能部门在监管链条上的地位,以避免职能交叉、消灭监管盲区;同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下,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
(2)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联合执法”,实现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联手建立“食品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打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战”,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2.3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1)重典治乱,通过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确立食品溯源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原料关、生产关、包装关、流通关,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及召回,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2.4建立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另外,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社会综合治理”观念,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以自律、监督、行政等多种方式介入食品安全的治理,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以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美琴,魏荣梅,刘建芹,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J].特区经济,2011(10):232-236.
[2]丁新正.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待构建[J].重庆社会科学,2011(8):93-94.
[3]吴海玲.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9-10.
[4]王箫,李振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0(4):113-114.
关键词: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1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2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3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45-47.
【关键词】食品加工环节;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0.引言
1.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食品加工用原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现代种植业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会造成农作物中硝酸盐的过量积累,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形成致癌物质一亚硝酸盐,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而农药的过量使用会带来农作物农药残留的超标,危及人身健康。同时土壤污染也会带来的重金属和有害有机物,使在土壤中种植的农产品重金属等有害物超标,给人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在养殖业中滥用兽药、激素,导致这些物质在畜禽和水产品中残留量超标,给人体健康带来伤害。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非法使用,更是会对人体带来巨大的危害。
1.2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加工食品不可缺少的基料,它们对改善食品的质量、色香味,对原料至成品的保鲜,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对食品加工工艺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和用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但是滥用和超量添加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将非食品用原料如“吊白块”等加入到食品中更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1.3食品加工过程中控制不当造成微生物污染
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差,不按照卫生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不当等都可能带来微生物的污染。微生物污染带来细菌毒素和霉菌毒素,轻的长期食用会造成慢性中毒,重的可直接引起食物中毒,对人体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2.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1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力量薄弱
2.2多数企业规模小,质量安全意识较差,监管难度大
食品加工企业多而小,以家族式管理的企业占大多数,管理水平差,质量意识淡薄,人员素质高低不同,不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不严,原材料进厂检验和索证票制度不能够很好的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形同虚设。
2.3食品安全检测水平低,资源分配不合理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各级政府都给予检测机构一定的投资,些县级食品检测机构都陆续购置了像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等一些高精端设备,自身检测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使用高精端仪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运行成本高。这些设备的日常检测需要的药品试剂昂贵,维护、维修成本都较高,对于县级检测机构是个沉重的负担;其次精密设备使用对人员的要求较高。现在的县级检测机构大部分检验人员采取聘用制,由于受经费的限制,专业性强人才请不来,现聘用的人员多数专业化水平低,对于精端设备不能熟练操作,检验水平就大打折扣。
3.完善我国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对
3.1以国务院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结构合理的监管队伍
以国务院这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契机,组建基层县、乡镇、村三级立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监管的人力财力重点放在乡镇一级,县级只保留少部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衔接,同时建立村级联络员。组建并加强镇一级监管体系,既能利用交通就近便利的优势加强日常监管,又能更全面的搜集企业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3.2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想要充分保障食品生产安全性,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加大对员工专业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教育,使其真正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食品的加工生产。其次对于违法的从业人员,企业要清除告知其应该承担的后果,这样也是为其他员工侨兴净重。另外,食品加工企业还应该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中,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从而进一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3.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合理配置检验资源
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信息化时展中,再加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堵先进的食品安全监测仪器不断涌现出啦,并取得了非常理想的应用效果。而加强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不仅能够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也加大了国家对市级机构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使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其次,我国食品监管部门已经适当减少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中的检测项目,重点对齐检测体系进行建设,加快建设处一直高素质的检测队伍,并在现场对食品各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一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就要及时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测,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4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4.结束语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大部分都出现在食品加工环节,因而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对于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郑华英,龙一兵.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控制.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2.
1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1.2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1.3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1.4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2.3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2.4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2.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世卫组织评估
本刊讯3月1日,WHO疫苗监管体系评估专家组组长拉瓦里贝尔加比在京宣布,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成为全世界第36个具有合格监管体系的疫苗生产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表示,这一成果展示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也表明,我国疫苗产品质量保障工作是严格规范的。
来自丹麦的先进理念――
丹麦驻沪领事馆总领事何丽兰女士为研讨会致开幕词。她在开幕词中说:“中国的保健品领域在过去的20年中经历了巨大的发展。中国学习和适应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令人惊叹。”
目前,估计全球有7%的临床试验正在中国进行,随着这些临床试验的实施,中国将在2020年超越日本和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医药市场。
据了解,NNIT致力于帮助中国各个医药组织配置甲骨文临床和远程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是行业公认的用于临床研发的应用程序。NNIT是一家总部设在丹麦、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网络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它致力于提供一系列网络科技解决方案、配套服务以及在高度规范的生命科学和医药行业内给予扩展领域的专家支持。
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在哈尔滨研制成功
突破了治疗帕金森病主要依赖药物和手术的局限
本刊讯日前,由我国专家研制的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经颅磁电脑病治疗仪”在哈尔滨通过了黑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经颅磁电脑病治疗仪”(也称奥博帕金森治疗仪)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经颅磁电技术在物理治疗帕金森病领域居国际领先水平。
据悉,目前全球有400多万例帕金森病患者,中国已超过200万例,且每年新增近10万例。目前,药物治疗只能控制症状而不能治愈,手术治疗主要有毁损术、脑深部电刺激术和组织细胞移植术。毁损术因其对脑神经的破坏不可逆,还会产生并发症,现已不主张采用;脑深部电刺激术,即安装脑起搏器,因需要在脑内植入异物而存在风险,且费用高昂;组织细胞移植术,利用立体定向技术向脑内移植能够产生多巴胺的神经细胞尚处于探索中。
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的问世,突破了目前国际上治疗帕金森病主要依赖药物和手术的局限,让这一世界性医学难题有了新的治疗方法。目前,奥博帕金森治疗仪已进入产业化生产,首批产品已经下线。
清华大学临床神经科学研究院成立王忠诚院士任院长
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发现,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为131229)在发生2例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用药后出现寒战、发热等症状。2014年11月,该企业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为131228和131229)曾在广西和河南出现多起药品不良反应。总局已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召回问题批次药品,彻底查清原因,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批次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再次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表明产品并未全部召回。该企业未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5年2月3日书面报告总局,称该企业已基本完成药品召回工作,并请求总局启动对该企业恢复生产的检查。事实表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企业召回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尽到查清产品质量问题原因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责任。
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令企业对涉事产品的流向彻底排查、一追到底.确保问题产品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鉴于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大风险监控范围,对该企业2013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该企业承担,如还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告并全面停止该产品的使用;同时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此之前,企业继续停产整顿。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单位做好召回工作,一经发现本地区有销售涉事批次药品,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山西
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跌打丸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批号为:20130102、20121004)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苏丹红I和苏丹红Ⅳ。
请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的通知
近日,总局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关节炎片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松香酸;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松香酸。
吉林省多家企业、多个品种、多个批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一定的区域聚集性。尤其是长春市、通化市分别集中了百余家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雷同,竞争激烈,近年连续发生多起质量事件,提示可能存在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请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上述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风湿关节炎片的通知
关键字: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技术
1信息时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1.1供应链环节监管控制难,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难
食品安全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及市场繁殖,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环节越来越多,越来越远。企业由于自身短期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难以自律,政府监督主体人员力量有限,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收集困难较大。主要表现在供应链的3个方面:一方面食品原料质量信息收集困难;另一方面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信息采集困难;第三方面是食品在流通领域由于销售网点、途径分散,问题食品定位与流向信息收集困难。政府和企业之间供应链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沟通难。
1.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多部门协作参与效能有限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整体上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检、农牧、食药、卫生、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食品执行安全检测、监管与处罚等职能。各部门独立与合作并存,共同加强在食品安全链环节中的监管力量。但在现实操作中职能交叉、边界难定,信息不通、利益纠缠,协调互动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不可避免,全程无缝隙监管难以实现。
1.3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存在漏洞,安全问题犯罪成本较低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体制缺乏必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名目繁多但互不统一的安全标准给无良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即使企业犯罪受罚,由于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获益偏弱,加之企业信用信息与审批系统不统一,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得不到根本的约束。
1.4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受限,难以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市民、媒体、消协、第三方评估都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为非行政力量监管的主体。尤其是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市民力量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最终受益者,理应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由于所处的地位、信息掌握及途径等限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举报难、成本高、反馈慢的尴尬局面一再出现。
1.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系统不完善,监管应急响应能力弱
2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
2.1利用物联网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时跟踪、汇报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从食品生产源头,生产加工、产品流通、销售到最终顾客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收集和汇报信息。物联网通过视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把所有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确保每个环节经过严格食品安全检测后到达消费者。物联网可以有效帮助政府更好地监管食品供应链信息。
2.2设立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成立虚拟监管组织
针对多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象,设计由统一机构领导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各监管行政单位组成在平台中以虚拟组织身份出现。各虚拟组织用户担当相应的角色和行使权限。在虚拟用户组织数据库中设计各用户的职责与权限属性。设计用户问的协作关系属性,保证各虚拟用户系统中行政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推脱和职能冲突。
2.3科学设计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流程以提高监管效率
既要确保现实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监管职能,又要保证部门协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统一平台的流程设计相当重要。在平台中根据统一领导部署,将明确后的部门监管业务流程科学标准化。应用信息系统设计的技术特点能够杜绝职能重复和信息冗余。而且标准流程在网络平台中的实现排除了办事流程的人为干扰,督促各职能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好在监管环节中的责任。
2.4将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接口国家法规数据库
国内外学者在完善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诚信指标体系包含了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较为完整。但政府当前可用的诚信数据库的实现还有待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应作为企业诚信数据库子集,反应能映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年检情况、奖惩情况、责任主体等信息。将食品安全数据库接口国家法律规定数据库,做到信息同步。在与数据库的互通中能够做到监管可度量,违规必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人为干预导致的处罚逃避和不当将得到有效约束。
2.5公开网络,方便全民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供需
政府具有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同时公众享有举证食品安全问题的权利。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可以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民了解食品问题处理流程及诉诸途径;还可以提供平台给民众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意见。紧急重要的信息还可以集成进入食品安全监管处理流程,直接解决了公众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信息共享和互通问题,使监管事务处理更及时、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