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本身的词源含义就是“与危险相对,代表着一种不危险的状态”,其本身当然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孟德斯鸠先生所著的《论法的精祌》里这样说的:“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们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明朗的过程。从一开始认为食品安全就是能够获得足够食品的可获得性,到只有安全的食品才具有的可食用性,再到现在,直到解释食品安全的概念须注意食品的营养性及潜在危害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
1.何谓“监管”
2.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根据政策目标及手段的不同,一般将政府监管划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监管侧重于处理企业间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纯粹的经济关系,政府针对市场准入、价格、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普遍服务,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进行的调整。社会性管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的横向制约功能,只要某一产业内的企业行为不利于改进社会或个人的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福利,都要受到政府相应的社会性监管。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法理学依据
(二)缓解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
(三)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
三、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法律效力低
2.立法解释缺乏及时性和权威性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了一些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但不同部门在解答基层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时,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并不统一,使得基层工作难以展开。例如“毒豆芽”事件,该事件在沈阳甚至全国来说,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而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一个小小的“豆芽”却牵涉到工商、质监、农委会、公安四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必然出现职责权限交叉不明的地方,所以需要各地逐级向上级部门请示,但上级部门给出的答案不同,这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各地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不同。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危害不可逆转,因此有必要明确权威解释机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应及时、统一。
(二)行政权力自身的缺陷
(一)国外经验
1.欧盟
欧盟作为全世界最大的食品与饮料的生产区,其食品与饮料产业拥有2600多万雇员,其中30%雇员在中小型食品企业就业,每年有500亿欧元的农产品、食品和饮料出口。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包括欧盟和各主权国家两个层次。为了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更好的监控欧盟内部生产及进口食品的安全,除了完善法律制度外,欧盟还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和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由2000年成立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的安全,其下设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欧盟快速预警系统覆盖了欧盟所有的成员国,对信息实时的进行分析和搜索,一旦出现危机,就马上进入危机管理状态,运用已收集整理好的信息来应对突发事件,及时的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向公众发布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安心的同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2002年对该系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极大的方便了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
2.美国
3.日本
日本自2003年起就建立了一套涵盖全部食物链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是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日本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保障食品安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两大基本法律。二是以风险分析为核心理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监管一体化原则
食品安全、食品保障、生态安全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几个最紧迫问题。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是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中的两个。“食品保障”的传统意义是:确保在任何时期为所有人提供可持续的、足够的食品储备。但是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食品保障还有其它重要层面。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建设,把食品安全纳入食品保障中,同时也要注重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法律监管体制
所谓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行使和履行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行为,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严重市场失灵是各国政府介入食品市场的重要依据。它是在市场条件下国家运用公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干预制度,是国家干预在食品安全控制中的实现形式。有能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是食品安全监管关系中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但在现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者。面对食品这一庞大的社会公共物品的安全性,其责任重大,无时无刻不在引导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方向,其主要表现是:
(三)选择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结语:本文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生成机理和表现形式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寻求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内在规律和应然状态,为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参考和结构性建议"。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茅铭晨:《政府管制法学原论》,伤害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志健:《食品安全导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4.张敬礼:《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理论与法制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二、论文类
1.冯泽杰:“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对策”,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2.王斌:“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三、期刊类
1.韩忠伟,李玉基:“从分段监管转向行政权衡平监管“,载《求索》,2010年第6期。
2.孟凡平:“食品安全纠纷解决问题及对策”,载《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1期"
3.叶军,杨川:“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制及启示”,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10期。
4.雷家彇:“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综述”,载《中国药品监督管理》,2004年第3期。
5.王迁:“欧盟转基因食品法律管制制度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6.黄锡生,林北水:“食品形式安全的法律保障”,载《食品研究与开发》,2006年第8期。
7.耿弘,童星:“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参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制模式及其转型”,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8.韩庆玲:“从主体角度规范和健全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市场的对策研究”,载《北方经济》,2009年第8期。
9.莫锦辉;“食品追溯体系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载《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年。
10.杨辉:“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和改革建议”,载《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