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24年10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10项。框架图中标准数量为现行有效标准,共1420项。)3.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内应执行原标准还是新标准?
答: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文中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凡是注年份号的,仅注年份号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年份号的,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二、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1.藻类制品是否可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第3.5条款?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对于污染物数据充足的藻类制品规定了具体的限量要求。GB2762第3.5条款的折算原则不适用于藻类制品。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干制水产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类制品?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葡萄汁饮料的铅限量,应按照“葡萄汁”还是“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的铅限量要求执行?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了饮料中铅限量要求。单一品种葡萄汁饮料中铅限量应符合葡萄汁的铅限量要求,混合葡萄汁饮料中铅限量应符合相应类属饮料中的铅限量要求。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了花粉、蜂蜜的铅限量指标,没有明确规定花粉制品、蜂蜜制品的铅限量指标,这两类产品的铅限量要求如何确定?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中“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为,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这里强调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不包括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油)通过加工而得到精炼植物油、水分蒸发、茶叶浸泡等,这些不属于该定义所指的获得可食用部分的范畴。6.“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的修订和应用是什么?
答:“即食食品”是提供给消费者,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抑(杀)菌处理即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如薯片、巧克力、山楂糕等。“非即食食品”指需要进一步烹调的食品,如鲜冻畜禽产品等。2.“大豆分离蛋白”是否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所涵盖的“即食豆制品”?
答:GB29921-2021中的即食豆制品包括非发酵豆制品、发酵豆制品以及大豆蛋白类制品,“大豆分离蛋白”是非即食的豆制品,不属于本标准中“即食豆制品”范畴。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中关于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的规定删除了“第一法”“第二法”等表述,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检验方法?
答:删除第几法的表述并不影响检验方法的选择,因为检验人员可以根据限量要求的具体单位进行判断。如,限量要求的单位为“CFU/g”时采用平板计数法;限量要求的单位为“0/25g”或“未检出/25g”时采用定性方法;限量要求的单位为“MPN/g”时采用MPN计数法。四、食品产品标准1.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的产品,配料中没有油脂但有芝麻和花生这类富含油脂的原料,是否需要测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中规定酸价和过氧化值指标仅适用于添加油脂的产品,添加芝麻和花生不属于添加油脂,可不检测酸价和过氧化值。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中的感官要求是否适用于野生白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人工栽培获得的食用菌,野生采摘食用菌生长环境与人工栽培食用菌差异较大,虫蛀情况难以人为干预,感官要求中“无虫蛀”要求并不适用于野生采摘获得的食用菌。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5条款规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5条款“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规定,符合GB2758—2012适用范围的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可免于标示保质期。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夹心饼干?
答:饼干中添加活性菌种系新开发的产品类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中的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种(需氧和兼性厌氧)的饼干,该类产品在标签上需标示活性菌种含量,以明示产品类型。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2016)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冲调谷物制品?
答:粽叶、石锅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为我国具有长期使用习惯的传统天然材质。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粽叶、石锅等材质类别建立专门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保证该类材料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危害人体健康。3.对于竹木等未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附录A中列出允许使用添加剂名单的食品接触材料,其添加剂应如何使用?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7.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对于涉及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应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例如,对于涉及纸、塑料和黏合剂等材质的纸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其各层材质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该包装袋所涉及的各类材质均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涉及金属、硅橡胶、涂层、塑料等材质的电饭煲,如其外壳、发热盘、电源开关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则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而内胆、密封圈、蒸气阀门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类材质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类材质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GB4806.13-2023)的要求。六、食品添加剂标准1.食品中的本底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根据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结果判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时应注意什么?
答: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经审批后列入GB2760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才可用于食品中。如需使用未列入GB2760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拟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应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以及2011年原卫生部29号公告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3.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执行GB2760?
答: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按照GB2760等执行。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餐饮环节制作的焙烤食品可以按照GB2760中焙烤食品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公告要求。4.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如何进行管理?
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依法实行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5.当一种食品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或者针对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不同的规定,该如何执行?
答: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食品生产者应根据所生产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实际需求,确定该食品添加剂发挥的主要功能类别。9.附录A的A.4条款中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中列举的(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是以这3类食品添加剂举例,还是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
答:仅指这3类食品添加剂。10.GB2760中甜菊糖苷的最大使用量以甜菊醇当量,在具体使用甜菊糖苷时甜菊醇当量如何计算?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部分标准中规定了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2760中相同或相近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这些食品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例如,当某种运动营养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糖果或饼干等食品类别较为相近时,则可以使用GB2760规定的相应食品类别如糖果、饼干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出于特殊膳食食品应用人群的特殊需求,当其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可以按照GB2760中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分类号13.03)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GB2760-2024规定了达瓦树胶可以用在10岁以上人群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12.GB2760-2024新增了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阿斯巴甜、安赛蜜这三个食品添加剂共同使用时的规定,如何理解执行?
答: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除去”可以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进行判定。例如在终产品制作前通过进行中和反应实现了去除的目的,也属于“除去”方式。14.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的使用量如何计算?
答:表C.2中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是以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为原料,加去离子水、辅料,经乳化加工而成的产品,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应按照乳液产品中聚二甲基硅氧烷的含量进行折算。15.某些食品原料如能够满足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虽然某些食品原料未列入GB2760,但是符合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原则的,也可以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如作为提取溶剂的水、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发挥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功能的蛋清粉等。16.如何确定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分类?
答: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GB2760规定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特点划分的食品类别。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其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品类别。同时,与GB2760配套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对该分类系统中每个食品类别进行了解释说明和举例。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前提下,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17.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如何分类?
答:对于部分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主要产品属性按照GB2760的食品分类原则明确归入某一食品类别,按照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部分推荐性国标中对于双重属性如何归类已给出示例,如《饮料通则》(GB/T10789-2015)中规定: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命名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执行GB2760和GB14880。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的产品,应同时符合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对碳酸饮料的规定。18.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如何执行GB2760?
答: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对于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可根据各组成成分的食品原料类别归属、加工工艺等信息确定各成分在食品分类系统中相应的食品类别,按照相应的食品类别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馅饺子,饺子皮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面制品的规定执行,肉馅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肉制品的规定执行。19.遇到GB2760的食品分类与其他食品分类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目前有多种食品分类原则和食品分类系统。本标准所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GB2760。在确定某类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剂时,应根据GB2760的食品分类体系进行归类。如植脂末在GB2760中归类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其他分类系统可能归类为固体饮料,因此植脂末应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20.油炸坚果和籽类是否属于熟制坚果与籽类?
答:根据GB2760的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分为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1)和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2)。熟制坚果与籽类的加工工艺包含了油炸工艺,该工艺同样适用于其下级类别。21.表E.1食品分类系统中的“04.02.02.03腌渍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酵,和“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22.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应执行什么标准?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区分?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大写字母判断,无大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判断。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宽。7.如何理解标准3.10条款中的“不同品种”?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示?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3.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4.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5.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7.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8.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9.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2760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根据GB2760,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7718-2011要求的方式。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10.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11.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按照GB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12.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13.当仅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香料”吗?
答: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2.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答: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3.如何理解标准4.1.5.5条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面该如何确定?
答:4.1.5.5条款是对净含量标示在标签版面位置的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4.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答: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5.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净含量的高要求是以单件预包装的净含量计,还是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要求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或是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答: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当固相物质含量为多少时视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为参考依据?
答:根据4.3.2条款及3.9条款的规定,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应当标示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但标签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这两个条款分别考虑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标示与否由企业自行决定。3.标准附录C.4保质期可以表达为:“此日期前最佳”与“……之前最佳”。请问这两种表达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质期最后一天?
答: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这个期限内食用可以保证消费者获得最佳的食品品质。生产者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采用标签标示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本问题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4.贮存条件中的“常温”“阴凉干燥处”的定义?
答:常温是指未经人为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是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是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5.关于进口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6.保质期计算的起点如何确定?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标准4.1.6条款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4.1.6.2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要求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2.如何理解“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答:如果某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某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的,不需要标注等级。2.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是否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可以在标签上标示?
答:鼓励企业尽快实行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其是否在标签上标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有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3.对于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又执行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同时标示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标准代号?是否可以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答: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建议尽量不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4.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应如何标示?
答:使用食药物质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示应符合GB7718-2011规定。2.全英文的进口食品标签是否需要全部覆盖?
答:不需要,加贴的中文标签符合GB7718-2011要求即可。八、检验方法标准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5009.88-2023)中酶重量法检测调制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出现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有差异,是什么原因?
答:当使用酶重量法检测不溶性膳食纤维(IDF)和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P)时,对于某些特定食品基质,如添加了某些稳定剂或采用包埋技术的产品,可能有胶体残留物附着于容器的现象,导致测定结果不准确。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5009.88-2023)中液相色谱法检测含乳糖产品中的不可沉淀的可溶性膳食纤维(SDFS)时,按标准规定积分方式分析,检测结果偏高,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关于膳食纤维存在不同表述形式,如何选择检验方法标准的问题,建议以“膳食纤维”标示时,采用“总膳食纤维”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以“膳食纤维(以单体计或多个单体计)”标示时可根据标示的单体采用相应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测定。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GB5009.299-2024)是否适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
答: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GB5009.299-2024)不适用于含有水解蛋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中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测定》(GB5009.289-2023)中测定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含量,是否样品测试前均需要开展附录A的测试?
答:产品中含有低聚果糖不会对本方法的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添加了低聚果糖的产品测得数值偏高,需要考虑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干扰,或是实验中所用酶和试剂本身是否带入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