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及合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标签标识领域的法规要求不断升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到《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标准规范,无不体现出国家对产品标签标识精细化管理和严苛监督的决心。标签标识已超越了单纯的产品描述功能,成为连接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责任履行、市场监管合规及国际贸易顺畅的重要纽带。鉴此,我们特撰写标签标识合规指南系列,旨在紧跟当前热点与监管动态,详细阐述了涵盖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箱包、数码电器等多个领域的标签标识基本要求、核心要素、常见误区及规避策略,为企业提供一份实用性强、针对性突出的合规操作手册。本《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合规指南(选品必备)》旨在深入剖析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的要求,结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系统梳理标签内容的标注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商/经销商信息、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表等关键要素的正确标注方法。

目录

一、行政处罚标签标识常见问题及合规要求

问题一: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

问题二: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问题三:食品标签未如实标注全部配料

问题四:复合配料未标明原始配料

问题五: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问题六:强调配料却未标注含量

问题七: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问题八: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

问题九:进口产品未标示中文标签标识

问题十: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

问题十一:未标注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问题十二: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

问题十三:“非转基因”标注不规范

问题十四: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

问题十五:标示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问题十六:虚标特医食品

二、产品外包装合规自查手册

检查项一:商标使用

检查项二:图片使用

检查项四:文字、字体使用

检查项五:商品条形码

检查项六:标识/标志、认证

三、应急处理流程

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处置应对监管检查/处罚流程梳理

产品无标签,或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全部信息,如配料表不全、无产品标准代码、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等。

合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的标明食品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甚至致使消费者误会食品真实属性,如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未添加任何果汁或果肉却命名为“果汁软糖”;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如酿造酱油标示为“美味王”“生抽王”。

确保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能够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即产品的本质特征,严格审查并排除误导消费者的名称;且产品名称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分类名称或等效名称,并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进行标注。

未如实反映、清晰标明食品所有使用的原材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比如用“香辛料”笼统概括产品成分;不按国家规定的名词、名称标示配料表内容;配料表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故意隐瞒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如实、准确地标注全部配料,并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不得使用非标准名称。在设计和打印食品标签时必须仔细核对配料表的内容。任何与实际配料不符的标注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入量超过食品总量2%配料未标识复合配料的名称,也未按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或未按规定载明应当标明的事项,虚假标注“不添加”“0添加”“不含有”某种食品添加剂,未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等。

预包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清晰地标明其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使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同时还需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识别和正确使用这些添加剂。

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使用“净重”“毛重”“容量”等词汇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错误使用“公斤”、“斤”等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单位;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净含量,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标注规格。净含量的标注应包括“净含量”字样、数值以及法定计量单位,且这些信息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和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还需要额外标示沥干物的含量。可详见附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有些食品虽然标示了产地,但未按规定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生产地址不详细、标注多个生产单位、未标示联系方式或标示联系方式却无法联系;子公司未分别标注名称和地址;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未按要求标注名称和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未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未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且未注明分装字样等。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有效信息。对于不同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分公司、生产基地、委托生产等,有相应的标注规定,可详见附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所有的标注信息都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以便消费者和监管者能够快速定位和联系生产者。

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标示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食品虽有中文标签标识但未规范载明所需标明的信息;进口食品标识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未规范使用中文。

伪造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不得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也不得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所有设备正常,不能以失误或故障作为借口来规避法律责任。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签未标明或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包括在标签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此外,食品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再如“香蕉片”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但标注为“一级品”;枸杞产品,标准GB/T18672中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等,标示为“一级”“甲等”等形式均属于标示不规范。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并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标示产品的质量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注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对已经废止或者进行变更了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应及时修正,应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标签的设计和标注。

对不得注明“非转基因”字样的食品标注“非转基因”,如花生、葵花籽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范围,而将其用于标注食用油,如“非转基因花生油”“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注: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明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具体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如果是使用了标识管理目录内的非转基因原料的产品,目前来看可以标识“非转基因”,除此之外不得标识“非转基因”。

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未标注应当标明的成分含量或实际含量远高于/低于标示值。

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包括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食品标签标有“降压、降血脂”“提神、健脑”“清热解毒”或其他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词汇。

标注“氨基酸配方粉”字样及“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字样,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蛋白固体饮料为奶粉,冒充特殊医学婴儿氨基酸配方粉;固体饮料未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固体饮料”字样,未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警示语。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特医食品的标签必须明确标明注册号,该注册号应与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号一致,并且应当遵循特定的格式。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不得宣称保健功能。

附录四:常用电商平台食品管理规范查询链接

如果您先想要对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问题进行自检,以判断是否存在常见的违规问题,可依照本章节所提供的检查项一一进行对照检查。

检查项一:商标

预包装食品上的商标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商标的标注

对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要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商标和(或)注册商标,也可以不标注。

2.商标数量的限制

3.驰名商标的标注

驰名商标不能标注在食品标签上。

4.商标与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并且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应检查商标的注册类别与产品的属性是否保持一致。

5.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不能随意更改,不指定颜色的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6.商标的合法使用

检查项二:图片

1.真实性

图片应真实反映食品的特性,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图片。

2.合法性

图片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标准一致性

食品包装上的图案或者图片都属于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该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4.避免误导

图片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关于食品的功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5.警示信息的清晰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如果图片中包含或替代了警示信息,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的清晰性和易于理解。

1.禁止虚假或夸大宣传

2.禁止使用特定词汇

3.禁止使用极限用语

4.禁止使用误导性信息

5.禁止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禁止使用不当标志和形象

7.禁止含有违法和不良内容

检查项四:文字、字体

预包装食品上的字体使用主要受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有关字体合规,常被经营者忽视。

1.规范汉字的使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繁体字虽然属于汉字,但不属于规范的汉字。这是为了确保信息的清晰性和易于消费者理解。

2.中外文对应及外文内容的规范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原标签和中文标签内容)都需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信息,中文标签上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一一对应。

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一一对应,外文大小也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但商标除外。

3.禁止误导性内容

标签上的字体使用应避免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如商品名称与属性文字的大小,以及净含量与重量的文字大小,都需保持一致,应使用同一字号及统一字体颜色标示,文字颜色确保易于辨认,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谨防字体侵权

通用性和可扫描性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条形码,确保其设计合理,能够被正确识别和读取,以便商品流通和消费者使用。

一、保健食品标志

1.基本标识内容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如果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则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其他国家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标签内容。

2.标识与产品说明书

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内容必须真实,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4.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二、特医食品标识

1.主要展示版面内容

特医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的描述,以体现特医食品的产品属性。

2.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提示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提示消费者“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并包含相应的警示用语,以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功能声称的限制

特医食品的标签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4.真实性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

5.警示说明

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标签和说明书的一致性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一致,若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则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7.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性

特医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明确标明注册号。

8.真实规范、科学准确

标签和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绝对化语言。

9.专属标志

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

三、有机食品标识

1.使用范围和规定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每枚认证标志拥有唯一编号,具备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的功能。

2.标签标识的规定

只有获得中国有机认证的食品才可以在其包装上标注有机认证的标志、“有机”、“ORGANIC”等字样、图案。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等要求。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标志使用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2.认证单位或个人的使用权限

3.食品安全标签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五、绿色食品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安全无害产品的质量标志。

2.标志管理和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需续展。

标志使用人需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六、地理标志

“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例

1.地理标志的使用

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总局批准公告号等,并施加专用标志。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2.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申请书时需要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七、食品认证标志

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处置应对

【面对消费投诉】

1.迅速处理和安抚消费者

对于小事情,企业应该迅速处理投诉,安抚消费者,消除误解。这可以通过及时响应投诉、表达理解和道歉来实现。

2.反馈给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

3.及时处理并提出建议

质量管理部门应该迅速分析投诉情况,联合法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领导,以便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THE END
1.大同晚报数字报法律规定,食品外包装必须完整标注全部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按添加量从大到小排列,营养成分表必须标注每100g/100mL该食物所含的下列项: 能量:常规单位为KJ(千焦),该数字除以4.18就可以换算成千卡(即大卡、卡路里); 蛋白质:每克蛋白质的热量是4千卡; ...http://epaper.dtnews.cn/dtwb/html/2024-04/21/content_58_226356.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http://lwqax.com/nd.jsp?groupid=6&id=257
3.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A.15%B.20%C.25%D.30%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https://www.shuashuati.com/ti/bb729a9b065542a9bfa76522903fa8bc.html?fm=bdbdsbd25a3093acfc674bb996b6119f1b7e9
4....添加剂配料表包装物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分装食品: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 4.进一步细化明确食品定量标识 食品名称中的配料:属于特别强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告)中有规定的、描述感官特征的、描述用途的可不标示。 “无”“不含”∶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https://dy.163.com/article/J5RHO7IN0514EAHV.html
1.原创GB7718这八类食品和配料为高致敏性,任何情况下均应标示。 由上表可知,尽管每个国家的致敏物质标示和格式都有各自的要求,但是都将致敏物质信息作为强制性标示内容。因此,可以推断出,我国将致敏物质信息列为强制性标示内容是必然趋势。 ?结束语 食品预包装上的致敏物质标示为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最有效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l71ywwkF4p9mmsTMfAQCTQO0O0OO0O0O.html
2.常见食品国家标准中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二十四、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http://mbiosh.com/bzfg/jd/1392.html
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38号)国家法规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http://www.eshian.com/laws/20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