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且有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议事方式是指董事会会议采用何种形式来讨论问题,表决程序是指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比如,如何通知董事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的方式,有效出席人数,议事议程的提出和确定,审议规则,表决方式等都属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内容。
二、董事会决议形式的规定
董事会要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这是为了强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其直接向股东会负责,就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所作决议承担责任来具体体现的。董事会管理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依照其职权,经常作出决议,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害,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的董事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席会议的董事,明确表示对决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董事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签名的权利,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特别是董事长要保证董事的签名权。
三、董事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
与股东会表决权不同的是,董事会表决权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而是根据人数。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所谓的"人头主义"。即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全体成员,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投票权,全体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一人一票制,明确了董事会是一个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司内部机构,而不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个人负责,每个董事可以各司其职,但最终由董事会整体对股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