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12个A级要素,54个B级要素。评价表:3.5重大危险源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1)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2)对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3)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4)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
评价表:6.2安全设施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7、“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要定期监(检)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自动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的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腐蚀性介质含量等运行参数。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二、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11、“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12、“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40项重点检查内容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19.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2.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4.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20.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2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22.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23.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25.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2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13、“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四、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3.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六、构建标本兼治的综合防控体系1.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等安全标准,继续推动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及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工程和危险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提升工程,逐步淘汰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1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应急厅[2020]23号附件: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认证的实施日期为2020.10.1日起,防爆电气等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二、列为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4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监管方式是型式批准。
3、“保护层分析(LOPA)应用指南”GB/T32857-2016附录A表A.7独立保护层的确定如果BPCS控制回路的正常操作满足以下要求,则可作为独立保护层:a)BPCS控制回路应与安全仪表系统(SIS)功能安全回路SIF在物理上分离,包括传感器、控制器和最终元件。
5、“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194.1保护接地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供电电压低于36V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可不实施保护接地,但对于可能与高于36V电压设备接触的应实施保护接地。爆炸危险环境中,非本质安全系统的现场金属仪表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应实施保护接地,本质安全系统的现场金属仪表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可不实施保护接地。用于雷电防护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应实施保护接地。1接地原则1.每台需要接地的仪表、设备均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接到接地汇流排,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串联链接的接地方式。6.2接地线的敷设6.2.2接地线应尽可能短,并宜按直线路径敷设,不应将接地线绕城螺旋管状或盘成环状。6.3接地汇流排及汇总板6.3.5接地系统的各种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各种接地导线与接地汇流排、接地汇总板的连接应采用镀锡铜接线片和镀铮钢质螺栓压接,并应有防松件,同一压接点压接的导线数量不应多于两条。
6、“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5.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1.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静电接地支线、连接线的最小规格: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
7、“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设计规范”SH/T3164-201211电缆的敷设和屏蔽1.电缆的敷设1.穿管敷设1.1现场仪表的配线应穿钢管或电缆槽敷设,不应采用绝缘材料管。钢管与仪表间、钢管之间、钢管与电缆槽之间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1.2铠装电缆可以不穿钢管敷设。11.1.2仪表电缆槽仪表电缆槽应采用封闭钢板结构。槽体和所有金属部件应全程电气连接。2.接地的连续1.电缆槽、保护钢管应全程电气连续。
9、“危险场所规范电气防爆安全”AQ3009-2007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1.一般规定6.1.1.1.10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4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