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院号:______________
疾病诊断:__________________
治疗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_________元;
2、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元;
4、陪护费:___________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________元;
7、丧葬费:________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_____元;
9、交通费:_____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__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______元(不超过2人)
合计:____________元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歧】
甲公司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是有效的。甲公司承诺放弃该权利,后又主张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会对丙银行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系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保护的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还有效保护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货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得约定或者承诺放弃。
【评析】
实践中,开发商为筹措资金,往往将在建工程抵押至银行贷款,而银行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承诺函放弃优先受偿权。如果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又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就发生了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作了解答,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放弃却颇具争议。笔者认为甲公司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应为有效,理由如下:
1、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优先受偿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虽然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着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优先权说等观点,但不管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民事主体经济利益充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2、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之后又主张放弃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银行基于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向发包人出借款项,在银行于在建工程之上设立抵押权发放贷款后,如果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无效,则对银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体现为过多地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处理民事案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3、《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六个月期限的规定是为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行使权利,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超过六个月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权丧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绝对的排他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既然担保物权可以因债权人的放弃而归于消灭,则优先受偿权因建筑施工企业的放弃而归于消灭并无不妥。且建筑施工企业放弃的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并未放弃自身的债权。
武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富锦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华,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七马路街建新委五组。
委托代理人:于立身,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中兴小区1号4单元702室。
委托代理人:李胜辉,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街54号。
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文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__)苏民合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于20__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9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__年9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信及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武文华及委托代理人于立身、李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__年8月10日,富城公司与辽宁佳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园育种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开工日期为20__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__年9月20日;合同价款执行96年定额。20__年8月15日,武文华以承包工程队队长的名义与富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富城公司将其在佳地公司承包的佳地园大棚工程承包给武文华,由武文华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8%管理费,以决算为准。合同签订后,武文华实际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得到部分工程款。施工中富城公司为武文华垫付红砖款121,300元。工程完工后,因工程质量及工程余款给付问题,富城公司与佳地公司产生纠纷,富城公司于20__年3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佳地公司,要求佳地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审理中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822,604元,因鉴定中发现部分大棚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经法庭调解富城公司与佳地公司达成协议,由佳地公司再给付富城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0,000元,于20__年11月30日给付160,000元,于20__年12月30日给付200,000元。事后,武文华向富城公司工程款,富城公司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通知等证据经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20__年12月27日,武文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富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81,196.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宣判后,上诉人富城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有效是错误的,因武文华系富城公司的项目经理,故该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且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分包的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因双方主体不平等,故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2、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武文华应承担垫付工程款的证明义务,而原审法院在武文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给付武文华工程款172,891.68元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武文华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要求维持。主要理由是:1、被上诉人并不是上诉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系平等主体,故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垫付工程款,现上诉人主张其垫付工程款,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1、因武文华系富城公司承建佳地园育种站、博士站及暖棚工程的项目经理,故应认定武文华系富城公司职员,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应予纠正。但武文华作为工程队队负责承包佳地园大棚工程与富城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关系,故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应由法院受理。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垫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由武文华包工包料,富城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8%管理费,现富城公司提出工程款是由其先行垫付而非是按约定由武文华垫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富城公司应对其垫付工程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上诉人富城公司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武文华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上诉人沈阳富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才
二x年x月
书记员韩x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_)辽0105民初2902号原告邢旭。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孙彤。...
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__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__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患者基本情况:姓名:____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住址...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质权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